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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還是應該買一本自己收藏
評分作者言:現在呈現在讀者麵前的這本書,是一套兩捲本成果中的第一捲。這套書說明瞭德國刑法一般原理的法學基礎。本書第二捲,包括瞭實行人與參與人,未遂,不作為構成行為,以及兗閤理論,也已經在2。。003年以德文齣版瞭,本書第二捲的中文翻譯本,應當會在這本第一捲之後盡快地得到齣版。整套成果就是關於當代德國刑法總論的完整教科書。在這裏,我想從兩個方麵,為我的中國讀者們提供服務。 第一,我的“總論,,應當以完整和清晰可讀的形式,嚮我的中國讀者介紹在德國流行的學術觀點和與刑法總則性理論有關的司法判決,同時仔細地闡明和考慮各種贊同性和反對性的論點。因為在中國的圖書館中沒有完整的德文文獻,所以,在我看來,如果讀者們通過我的成果,能夠相對完整地瞭解德國學術討論和司法判決的狀況,那是很有好處的。 第二,我想嚮中國的法學工作者介紹我自己的建立在刑事政策基礎上的刑法體係方案。根據這個方案,“不法,’和“責任”是刑法信條學的兩個中心範疇。 屬於不法的是控製舉止行為的任務。通過宣告一種確定的舉止行為符閤法律或者不符閤法律,法律告訴人們,什麼是他們在刑罰的威脅中不能做的或者可能是必須做的,法律I司時告訴人們,所有沒有受到法律威脅的舉止行為方式,都被宣布為在刑法上不具有重要意義。那種區分不受刑罰威脅的和受到刑罰威脅的舉止行為的標準,是由允許性風險的標準建立的。例如,在一個人的行為符閤道路交通規則時,他就是在允許性風險之中活動的,因此,在他捲入的那場事故中:事故的結果就不應當作為他的構成行為而歸責於他,也就是說,從一開始就排除瞭一種刑事可罰性。相反,在一個人的行為危害交通時,他就超越瞭這種允許性風險,因此,可能發生的事故後果就應當作為過失或者故意的刑法上的不法而歸責於他。這是我以現代形式創立的客觀歸責理論的最簡明的錶述。在過去幾十年裏,這個客觀歸責理論已經在德國得到瞭貫徹,並且在國際上引起瞭熱烈的討論。這裏的刑事政策性的主導思想是,藉助在法律上不贊成的或者說允許的風險:應當籀據仔細製定的規則,來劃分國傢的乾涉權和公民個人自由之間的界限。詳細的說明,請見本書第11節和第24節。 與此相對,在罪責中,並不涉及區分不法是否不具有重要意義的問題,而是涉及這樣的問題,即一個符閤不法的舉止行為是否也是必須受到刑事懲罰的。通常,這種案件是必須的,然而,在兩個條件下,對這種符閤不法的舉止行為的懲罰就能夠被放棄。 一方麵,對責任的排除存在於行為人無罪責地行為時,這就意味著,因為行為人在實施這個構成行為時,比如,處於精神混亂之中,或者,因為行為人的行為是處在一種自己不可避免的不認識之中時,行為人就不是處於那種會把自己引導嚮法律對舉止行為的說明狀況之中的。在這種案件中,我談的是行為人“在規範上是不可交談的”。因此,根據我的理論,罪責是“規範上的不司交談性”。在這裏,有關的是這種刑事可罰性的條件,而不取決於對人的意誌自由的爭論。 另一方麵,在由於行為人的特彆情況而缺乏一種特殊預防或者一般預防的刑罰需要性,並因此能夠放棄刑罰時,現有罪責中的責任也能夠通過法律或者憲法加以排除。例如,在有人僅僅因為受到身體或者生命的威脅而觸犯禁止性條文時,就會在排除責任的緊急狀態中存在這種情況。在這裏,立法者能夠寬容相待,因為這個行為人不是齣於犯罪性動機,而是齣於害怕而行為的。這樣,既不會為再犯的危險提供根據,也不會為模仿的危險提供範本,因此,刑事懲罰就成為多餘的。在本書第19節至第22節中,對這些都作瞭詳細的說明。這個責任範疇所具有的這種刑事政策性的主導思想,就是我的刑罰目的理論。在第3節中,這個理論發展齣瞭下麵這些說明:各種刑事懲罰不僅應當以罪責為條件,而且應當以預防性刑事懲罰的需要性為條件。 我希望,我對自己一些刑法體係基本思想的這個簡短概述,能夠幫助讀者完整地理解這本書,使他們對本書的內容産生興趣!我感謝法律齣版社做齣瞭齣版這個成果的決定。我特彆感謝王世洲教授先生,他承擔瞭本書的翻譯工作,非常認真地工作,並在較快的時間內完成瞭本書的翻譯工作。如果本書能夠對深化中德刑法學界的共同工作做齣貢獻,那將是我莫大的榮幸!
評分當然,我也認為西方的漢學傢和早期不太一樣。早期的漢學大傢,基本上比較站在欣賞的角度,我們來共享這個知識,感謝你來和我們一起共享古老文明的智慧。年輕一輩,更試著要接近歐美學術主流,把他研究的中國問題去附和那一部分。附和的好處,是可以做得很漂亮,壞處是這不是它原來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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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忙著司考,沒怎麼看,大體翻瞭一下不錯,畢竟是大神推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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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評分譯者翻譯的水平很高,認真讀下去會發現不是很難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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