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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行政法(上)(第14版)》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内容简介
本书试图提供一份有关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王国公法的资料翔实、内容的说明。在国家层面,公法为政府行为和以下两方面的关系提供了国家范围内的正式框架:一方面是人民的领导者和代表者,另一方面则是被他们统治的人民。在当今大多数国家,该框架内显著的部分就是国家的宪法,即确定国家存在的基础、明确政府主要制度,并宣告人民权利的成文法典。在此意义上,英国并无宪法,因为其政府系统是经由几个世纪的历史进程发展而来的,由曾经的绝对君主制进化而为民主制,在此民主制中,人民的集体与个体权利获得承认,法治受到尊奉。
本书是“公法名著译丛”之一,全书共分18个章节,试图向读者提供一份有关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王国公法的资料翔实、内容的说明,具体内容包括宪法的定义与范围、英国的结构形式、责任制政府、议会的组成与会议、议会的特权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目录
序
第一编 宪法的一般原则
第1章 宪法的定义与范围
第2章 宪法的渊源与性质
A. 宪法的正式渊源
B. 其他规则和原则,包括宪法性惯例
C. 英国的宪制政府
第3章 英国的结构形式
A. 历史上的结构形式
B. 政府的权力下放
第4章 议会至上
A. 议会立法权的发展
B. 立法至上的含义
C. 议会至上的连续性
D. 英格兰和苏格兰的联盟条约
E. 结论
第5章 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关系
第6章 法治
A. 历史发展
B. 法治及其在当代的含义
第7章 责任制政府
第8章 英国与欧洲联盟
A. 欧共体机构
B. 欧共体法律
C. 欧共体法律与英国宪法
D. 法院的反应
E. 结论
第二编 政治制度
第9章 议会的组成与会议
A. 选举制度
B. 选区的分配
C. 政党
D. 选举的进行
E. 选举的监督
F. 选举制度与选举改革
G. 下议院的议员资格
H. 上议院
I. 对上议院议员资格的改革
J. 议会的会议
第10章 议会的职能
A. 立法
B. 两院的冲突
C. 财政程序
D. 对行政的审查
E. 宪法的守护人
第11章 议会的特权
A. 下院
B. 议员的经济利益
C. 上院
第12章 国君与君主特权
A. 君主制
B. 君主的个人特权
C. 君临的枢密院
D. 君主特权
E. 君主特权与法院
第13章 内阁、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体系
A. 首相
B. 内阁
C. 大臣和部门
D. 公务员体系:组织与问责
E. 公务员:道德规范与标准
F. 开放政府与信息自由
第14章 公共机构与规制机构
A. 起源与使命
B. 公共机构的分类、地位和组成
C. 公用事业:基本框架
D. 公用事业和公用事业规制机构的责任
E. 咨询机构
第15章 对外事务与英联邦
A. 外交特权、国际法与法院
B. 条约
C. 英国与英联邦
第16章 武装力量
A. 宪法构架
B. 军法与人权
C. 武装力量与一般法律
第17章 财政、公共开支与经济
A. 财政部
B. 英格兰银行
C. 公共财政
D. 公共开支的控制和责任制
E. 经济管理
第18章 法院与司法体制
A. 法院
B. 司法机构与司法任命
C. 司法独立
D. 藐视法庭与对行使司法权的保障
E. 行政机构与司法系统
F. 对罪犯的检控与司法误判
精彩书摘
第2章 宪法的渊源与性质
如果英国有一部成文宪法,那么其中就应当包含宪法的主要规则。对这些条文的修正将通过规定的程序进行。议会很可能会有权为选举机制与法院组织等事项立法。如果法院在案件纠纷中行使解释和适用宪法的职权,其裁定将成为对宪法含义的权威说明。宪法性法律的渊源将会包括:(a)宪法本身及其修正案;(b)处理具有宪法性意义的事务的议会立法;(c)解释宪法的司法判决。“渊源”一词指使得某规则具有法律效力的该规则的正式来源。“渊源”一词还可以被用于其他含义,因此,一部成文宪法的历史渊源既包括宪法制定和通过时的局势,也包括影响宪法创制的长期因素。同样,某些宽泛的政治原则影响到具体的法律规则的内容。因此,对民主的长期承诺强调人民参与选举的合法权利。这些原则通过议会立法获得实际效力,并且有可能对法院处理具体的案件纠纷产生影响。
本章第A节将从如下三方面来审视英国宪法的正式渊源:(a)立法;(b)司法裁决;(c)议会的法律与惯例。第8节讨论其他类型的宪法规则与原则,特别是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维系宪制政府具有重大意义的规则和原则(即通常所谓的“宪法规约”)。我们还将简要考察学者与法学家的著述对宪法作出的贡献。第C节探讨与英国宪政政府的性质有关的一些事项,这些事项构成了研究宪法规则和原则的必要背景。
A. 宪法的正式渊源
在缺乏成文宪法的情况下,宪法的两个主要来源与一般法律是一致的,即:
(a)立法(或制定法),包括议会立法、由议会授予立法权的各部和其他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在特殊情况下,政府依据特权所发布的立法性文件;以及自1973年以来欧共体机关所颁布的法律。
(b)司法先例(或判例法),即法院论述普通法或解释立法的判决。自1973年起,还包括欧洲法院做出的与共同体法律有关的判决。1998年《人权法》要求所有法庭和裁判所必须参考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判决。
前言/序言
本书试图提供一份有关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王国公法的资料翔实、内容权威的说明。在国家层面,公法为政府行为和以下两方面的关系提供了国家范围内的正式框架:一方面是人民的领导者和代表者,另一方面则是被他们统治的人民。在当今大多数国家,该框架内最为显著的部分就是国家的宪法,即确定国家存在的基础、明确政府主要制度,并宣告人民权利的成文法典。在此意义上,英国并无宪法,因为其政府系统是经由几个世纪的历史进程发展而来的,由曾经的绝对君主制进化而为民主制,在此民主制中,人民的集体与个体权利获得承认,法治受到尊奉。
曾经研究过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1978、1982年等连续几部宪法的法律学者可能难以理解,在缺乏一部宣示其特定历史时期追求目标的成文宪法的情况下,英国人民怎么能够共同生活在一起。当然,英国近年的发展已经导致不成文宪法的部分内容成文化了,形式不一而足。不过,英国目前的形势还没有发展到要求国家着手将主要规则统一载于一部法律的程度,这些规则是国家机关进行管理并为其政策、决定及其创制的法律负责的依据。
成文宪法的缺失不像想象中那么严重,因为成文宪法所能提供的信息量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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