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拙著民法研究系列丛书包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及《民法物权》,自2004年起曾在大陆发行简体字版,兹再配合法律发展增补资料,刊行新版,谨对读者的鼓励和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的写作期间长达二十年,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现行台湾“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长达六十四年,乃传统民法的延续与发展,超过半个世纪的运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案例、学说见解及规范模式,对大陆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进两岸法学交流,共为民法学的繁荣与进步而努力。
作者多年来致力于民法的教学研究,得到两岸许多法学界同仁的指教和勉励,元照出版公司与北京大学出版社协助、出版发行新版,认真负责,谨再致衷心的敬意。最要感谢的是,蒙 神的恩典,得在喜乐平安中从事卑微的工作,愿民法所体现的自由、平等、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得获更大的实践与发展。
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目录
雇用人无过失侵权责任的建立(1)
人格权之保护与非财产损害赔偿(29)
连带侵权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与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46)
第三人与有过失(58)
缔约上之过失(70)
事实上之契约关系(83)
“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之对抗力、公信力与善意取得(98)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112)
“最高法院”判决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128)
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149)
权利失效(154)
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163)
摔跤游戏之违法性(168)
商品制造人责任(172)
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183)
奸淫未成年子女怀胎生子之侵权责任(191)
间接受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与有过失原则之适用(198)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204)
给付不能(223)
不动产赠与契约特别生效要件之补正义务(240)
无法律上原因之财产损益变动(247)
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之不当得利请求权(269)
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277)
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与拍定人之地位(281)
典权设定后何以不得再设定抵押权?(287)
同一不动产上后设定之抵押权会妨害先设定之典权?(294)
耕地承租人事先抛弃优先承受权的效力(302)
矿工工资优先受偿权(307)
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313)
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320)
精彩书摘
2.于法律特许使用他人物品时所致损害之赔偿责任
依台湾现行“民法”规定,在甚多情形,特定人在法定条件下,得使用他人动产或不动产,但就所生之损害,纵无过失,亦应负赔偿责任。例如,进入他人土地追踪物品或动物(第791条),必要通行邻地(第787条)致损害者,皆属之。在此情形,发生请求权之原因,在于物之所有人例外因他人优先利益,不能主张其依法应享之权利,必须忍受他人使用其物,故行为人纵无过失,亦应就所生之损害,负赔偿责任,以资调剂。类此立法例,有日渐增加趋势,例如《德国民法》第904条规定,物之所有人在他人干涉其物,系出于防止现在危险所必要,且危险所能致之损害,远超过因干涉其物而加于所有人之损害时,不得禁止他人干涉,但所有人得请求赔偿其所受之损害。盖人群相处,利益轻重有别,必要时,不妨先让一方得利用他方物品,再令其赔偿他方所受之损害,借以平衡当事人利益。
3.担保责任与信赖责任
此之所谓担保责任,非指当事人依法律行为,如保险契约所承担之损害赔偿责任,而系依法律规定,使从事法律交易行为人负担保责任,以保护相对人之信赖利益。法定担保责任之主要情形,如“民法”第360条规定,买卖标的物,欠缺出卖人所保证之品质,或故意不告瑕疵者,买受人得不请求解除契约或减少价金,而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又如第224条规定,债务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关于债之履行有故意或过失时,债务人应负同一责任。本条规定,初视之下,似为过失责任,但所谓过失责任是谓一人应对可非难于己之行为负责,故“民法”第224条所规定者,实为法定担保义务,盖债务人使用他人以扩展其营业活动范围,获取利益,应对其使用人过失行为所生之损害负责。
信赖责任另一明显之例,系“民法”第91条及110条规定。依“民法”第91条规定,意思表示错误或传达不实而撤销时,表意人应赔偿他人信其表示为有效而受之损害。撤销行为系由法律所允许,不具任何违法性,但因撤销是一种消极形成权,解除意思表示对表意人之拘束力,故相对人蒙受不利益时,法律斟酌双方利益,乃令撤销权人赔偿相对人信赖利益,作为行使撤销权之代价。又依“民法”第110条规定,无代理权人而以他人之代理人名义订立契约者,如本人拒绝承认,应使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负赔偿责任,论其性质,亦属法定担保义务,以保护交易安全及相对人之利益。
前言/序言
拙著民法研究系列丛书包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及《民法物权》,自2004年起曾在大陆发行简体字版,兹再配合法律发展增补资料,刊行新版,谨对读者的鼓励和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的写作期间长达二十年,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现行台湾“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长达六十四年,乃传统民法的延续与发展,超过半个世纪的运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案例、学说见解及规范模式,对大陆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进两岸法学交流,共为民法学的繁荣与进步而努力。
作者多年来致力于民法的教学研究,得到两岸许多法学界同仁的指教和勉励,元照出版公司与北京大学出版社协助、出版发行新版,认真负责,谨再致衷心的敬意。最要感谢的是,蒙神的恩典,得在喜乐平安中从事卑微的工作,愿民法所体现的自由、平等、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得获更大的实践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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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壳不是很干净。。。。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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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法学生都不可能没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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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装非常单薄,导致里面的书被损坏!!!京东的物流包装太简陋了,书籍这种东西,起码包装严实点啊,送来的时候,外包装都被物流给弄开裂了 里面的书全部被搞的不堪入目,还是下雨天,那种心情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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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下单,朋友说京东买就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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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包装!加强包装!加强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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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品,质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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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错的书,值得购买。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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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价廉,一直相信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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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完试后,一直想买一本好的民法教材系统学习,今天去法律书店,经店主力荐一王泽鉴先生的著作《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经了解此八册书堪称民法经典,在台湾法学界向有“天龙八部”之称,为法律系学生必备民法教材。从今天起开始拜读,希望对民法有更深一层次的了解。《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修订版):拙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等书于一九九七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发行简体字版,承蒙读者爱护及指教,谨致诚挚谢意。兹再全面校正,调整学体,改版重印,期能更臻完善,俾便使用收藏,敬请惠赐教正,无任感荷。台湾民法系于一九二九年制定于中国大陆,以德国民法为蓝本,兼采瑞士及日本立法例,自一九四六年适用于台湾,迄今已超过半个世纪,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具有效率、稳定的私法秩序。拙著诸书旨在分析讨论民法典社会变迁,理论与实务的互动协力关系。其所致力者,系运用法学方法,就具体个案,从事较深刻的研究,阐释民法的解释适用,综合学说与判例,尝试以较严谨的论证及说理,建构民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及指导原则。期望此次更新再版,能够使《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修订版)继续参与中国民法学的进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