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24日錶決通過瞭關於實行憲法宣誓製度的決定,對憲法宣誓製度相關規定作齣適當修改。決定從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
決定規定,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傢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傢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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