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19
为了读者便于查阅,现将《海关进出口税则》和附录说明如下:
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包括进口关税征税率、出口退(免)税率、进出口监管证件对照速查表,也是本书的核心部分:
列是“税则号列”即“商品编号”,其前八位代码与《税则》中的税则号列统一;第九位和第十位代码与进口环节税、进口暂定税率和贸易管制的要求统一。
“税则号列”有*标志的:表示该项商品实施年度进口暂定税率,凡从世界组织成员国或与中国有双边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按进口暂定税率征税。
该项目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见《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第二列是“商品名称及备注”即该进出口商品的名称和描述。它是《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货品名称缩减而来。括号内的文字是对该商品的补充描述。
第三列是“进口税率”,分为惠国进口税率(%)、普通进口税率(%)和年度进口暂定税率(%)。
惠国进口税率:
原产于共同适用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于惠国税率。
普通进口税率:
原产于适用惠、协定和特惠税率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于普通税率。
年度进口暂定税率: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适用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从低税率。
第四列是“出口退税”,即出口退税率(%),该数据为2018年国家出口退税文库正在使用的**退税率。
由于国家出口退税率是根据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随时调整的,因此,在本书出版后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的,按**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五列是“增值税率”,即该项商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率为13%或17%。
第六列是“计量单位”。
第七列是“监管条件”,该栏目的代码表示该商品在一般贸易进出口时需要提交的监管证件。
第二部分 出口商品关税、暂定税率和特别关税税率表
第三部分 《附表》部分是本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书共编辑了十个附表,分别是:
附表一 2018年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表
附表二 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表
附表三 计量单位换算表
附表四 2018年进口商品从量税及复合税税率表
附表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附表六 2018年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增值税)计税常数表
附表七 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
附表八 2018年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消费税及增值税)计税常数表
附表九 2018年进口商品协定及特惠税率表
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目前适用协定税率的国家或地区为原产于东盟(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印度、巴基斯坦、智利、新西兰、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的部分进口货物。
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和老挝的部分商品实施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特惠税率;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布隆迪、赤道几内亚、刚果(金)、吉布提、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莱索托、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莫桑比克、南苏丹、塞拉利昂、塞内加尔、苏丹、索马里、坦桑尼亚、乌干达、乍得、中非、阿富汗、也门和瓦努阿图共24个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97%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对原产于安哥拉、贝宁、多哥、厄立特里亚、科摩罗、利比里亚、卢旺达、尼日尔、赞比亚、东帝汶、柬埔寨、缅甸、尼泊尔和萨摩亚共14个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95%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对原产于毛里塔尼亚和孟加拉国的部分商品实施60%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
第四部分 2018年申报指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二)海关通关系统常用代码表及说明
第五部分 2018年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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