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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
本標準規定瞭曳引與強製驅動電梯、液壓電梯主要部件的報廢技術條件。 本標準適用於額定速度不大於6.0m/s的電力驅動曳引式和額定速度不大於0.63m/s的電力驅動強製式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以及額定速度不大於1.0m/s的液壓電梯。對於額定速度大於6.0m/s的電力驅動曳引式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
[20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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