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19
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修订版)
作者:江必新 主编
书号:9787511876539
定价:198.00元
法律出版社2015年3月版
经典版之上,根据2015年《民诉法解释》逐条修订完善而成,市面上唯一一本出自最高院的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最权威、最全面的理解与适用!
本书初版即为法律类民诉项畅销产品,两度加印,是新民事诉讼法全条文的最佳阐释。现作者团队结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逐条进行了修订完善,让解读更新、更准、更权威。
全书按照2012年8月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条文顺序展开,每个条文原则上按【背景介绍】、【条文释义】、【实务指南】、【疑难问题】、【典型案例】五个层次进行阐释,基本包含了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的全部内容。
全书不仅注重对法律条文的涵义进行准确解说,而且注重介绍立法的背景情况;不仅介绍修改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和建议,而且适当介绍相关的法学理论观点;不仅关注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而且关注在审判实务中的具体运用;不仅注重对实务操作进行指导,而且注重对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不仅注重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系统介绍,而且注重通过典型案例进行生动阐释,是理解《民事诉讼法》全条文的最佳选择,是实务操作的最好指南。
编辑推荐:
本书第一版出版于2012年,是民事诉讼法适用方面的经典产品,加印多次。修订版在经典版基础之上,由最高院作者团队根据2015年《民诉法解释》逐条修订完善而成,是市面上唯一一本出自最高法权威版的《民事诉讼法》全条文理解与适用,解读更新、更准、更权威。
作者简介:
江必新
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至200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等博士生导师,并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等。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著有:《法治国家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思辨》、《再审的理念、制度与机制》、《执行的理念、制度与机制》、等著作五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求是》、《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百余篇。
附录:序言&目录&书摘
修订版前言
为了帮助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以及政法院校的师生正确理解和适用2012年8月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提高处理民事案件的水平,2012年秋天我们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庭室的业务骨干编写了本书。这些同志基本上都是参与本法修改和研讨的人员,并且均有较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审判经验。
本书一出版,即为法律类民诉项的畅销产品,两度加印。现在距离第一版已经过去了将近三年,近三年来,新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实践更为丰富,作者团队从事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经验也更为丰富,有关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知识沉淀也更为扎实。最为重要的是,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并自2015年2月4日施行。
为此,原作者团队加班加点,结合最新《民诉法解释》,逐条进行了修订完善,让解读更新、更准确,也更权威。与此同时,我还主编了《新民诉法解释法义精要与实务指引》一书,以期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与2015年《民诉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做出较为全面的思考,为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贡献一份力量,让司法的公平正义真正跨越“最后一公里”直达终点。
此次修订版本继承了原来第一版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做法,继续按照新《民事诉讼法》条文顺序展开,每个条文原则上按【背景介绍】、【条文释义】、【实务指南】、【疑难问题】、【典型案例】五个层次进行阐释,基本包含了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的全部内容。不仅注重对法律条文的涵义进行准确解说,而且注意介绍立法的背景情况;不仅介绍修改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和建议,而且适当介绍相关的法学理论观点;不仅关注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而且关注在审判实务中的具体运用;不仅注重对实务操作进行指导,而且注重对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不仅注重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系统介绍,而且注意通过典型案例进行生动阐释。
除了条款内容的增补之外,责任编辑还进一步提炼、提升了目录及版式设计。我们希望,未来能在原有经典版本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为读者提供一本更为有效、内容丰富、可供随时查阅、且能有效破解民事诉讼疑难问题、具有可操作性的工具用书。
也期待着各位方家能对疏漏之处拨冗雅正!
江必新
2015年3月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任务()
第三条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
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空间效力()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审判独立原则()
第七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调解原则()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原则()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的诉讼管辖()
第二十六条公司诉讼管辖()
第二十七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第二十八条侵权行为的诉讼管辖()
第二十九条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管辖()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的诉讼管辖()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第三十五条共同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第二审民事案件、重审和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的工作纪律和违法责任()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四条适用情形()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回避申请的提出及其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权人()
第四十七条回避申请决定程序及其复议程序()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五十条当事人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以及反诉()
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
第五十三条人数众多且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四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
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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