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05
★權*——唯*由立法機關、執法機關聯閤編寫的法律學習讀本
★充實——運用第一手立法材料,準確、全麵、深入解析法律內容
★詳盡——逐條解釋立法原意和立法背景,附錄相關立法資料
準確闡釋立法原意 積極迴應社會關切
立足法律實踐問題 權*指導法律實務
核安全法是保障和規範核安全事業的一部基礎性、綜閤性法律。對於核安全保障,甚至整個核安全事業都具有重要意義。全國人大環資委、國傢環保部、國防科技工業局等部門組織參加法律起草工作的同誌編寫這本解讀,對核安全法作瞭全麵而深入的解讀。本書以逐條的方式準確闡述核安全法法條含義,為環保係統行政執法人員,國防科技工業局執法人員,核能企業管理人員,相關從業人員,科研機構及大專院校人員提供瞭權*的學習讀本
主編: 陸浩(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
副主編: 劉華(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王毅韌(國傢國防科技工業局副局長)
編委:
翟勇(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案室主任)
郭承站(環境保護部核設施安全監管司司長)
彆濤(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司長)
姚斌(國傢國防科技工業局核應急與軍工核安全監管司司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核安全觀】
第四條【核安全方針原則】
第五條【核安全責任】
第六條【核安全監督管理】
第七條【核安全規劃】
第八條【核安全標準】
第九條【核安全文化】
第十條【核安全科學研究】
第十一條【公民保護核設施、核材料義務及獲取核安全信息、獲得核損害賠償權利】
第十二條【核安全保衛】
第十三條【核安全國際交流與閤作】
第二章 核設施安全
第十四條【核設施選址、建設與管理】
第十五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條件】
第十六條【核設施縱深防禦和安全評價】
第十七條【核安全質量保證體係】
第十八條【輻射照射控製】
第十九條【放射性核素監測及報告】
第二十條【核設施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及保障】
第二十一條【重要核設施廠址保護及規劃限製區管理】
第二十二條【核設施安全許可製度】
第二十三條【核設施選址管理】
第二十四條【核設施設計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核設施建造申請】
第二十六條【核設施建造及調試管理】
第二十七條【核設施運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核設施延期管理】
第二十九條【核設施停閉管理】
第三十條【核設施退役管理】
第三十一條【核設施進齣口管理】
第三十二條【核設施安全許可管理】
第三十三條【核安全技術審查】
第三十四條【核安全專傢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核安全報告製度】
第三十六條【為核設施提供服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核設施特種工藝人員管理】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
第三十八條【持有核材料許可及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條【乏燃料安全管理】
第四十條【放射性廢物分類處置管理】
第四十一條【放射性廢物管理原則】
第四十二條【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建設】
第四十三條【放射性廢物管理許可製度】
第四十四條【放射性廢物標準化處置】
第四十五條【放射性處置單位處置管理】
第四十六條【放射性廢物處置設施關閉管理】
第四十七條【放射性廢物處置設施關閉安全監護計劃】
第四十八條【處理處置、退役費用管理】
第四十九條【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運輸管理製度】
第五十條【核材料、放射性廢物運輸管理】
第五十一條【乏燃料、核材料、放射性廢物運輸管理職責分工】
第五十二條【托運人責任及廢物承運人資質】
第五十三條【核材料、放射性廢物運輸法律適用】
第四章 核事故應急
第五十四條【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
第五十五條【核事故應急協調及應急預案管理機製】
第五十六條【應急演練及準備】
第五十七條【核應急準備金製度】
第五十八條【核事故應急分級管理機製】
第五十九條【核事故應急救援】
第六十條【核事故應急信息及國際通報、國際救援】
第六十一條【核事故恢復、損失評估即調查處理】
第六十二條【核材料、放射性廢物運輸應急響應】
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十三條【政府核安全相關信息公開及嚮人大報告製度】
第六十四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核安全信息公開】
第六十五條【核安全信息公開方式和程序】
第六十六條【重大核安全事項公眾反饋】
第六十七條【核安全宣傳措施】
第六十八條【公民核安全舉報權和禁止編造核安全虛假信息義務】
第六十九條【涉密信息的政府公開辦法】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條 【核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第七十一條【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
第七十二條【核安全監督檢查措施即檢查結果報告】
第七十三條【核安全監督檢查對象的義務】
第七十四條【核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行為準則】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政府部門及其人員違法責任】
第七十六條【對違法行為的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十七條【對核設施營運單位及提供服務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八條【對規劃限製區內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九條【對核設施營運單位違反行政許可管理規定的處罰】
第八十條【對核設施營運單位違反核設施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第八十一條【對核設施營運單位違反放射性核素監測、報告規定的處罰】
第八十二條【對技術支持單位違反行為的處罰】
第八十三條【對未經許可、注冊為核設施提供服務的處罰】
第八十四條【對聘用無資格證書人員從事核安全技術的處罰】
第八十五條【對違法持有核材料的處罰】
第八十六條【對違反放射性廢物處置規定的處罰】
第八十七條【對違反核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響應規定的處罰】
第八十八條【對核設施營運單位違反信息公開規定的處罰】
第八十九條【對拒絕、阻撓核安全監督檢查的處罰】
第九十條【核損害賠償責任機製】
第九十一條【違反核安全的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二條【軍工、軍用核安全規定】
第九十三條【法律用語解釋】
第九十四條【法律施行日期】附錄
一、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2017年9月1日)
二、立法背景材料
關於製定核安全法的立項報告
(2013年4月22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草案)》的議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草案)》的說明
三、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2014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1986年10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
(1987年6月15日)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
(2016年2月6日)
國傢核應急預案
(2013年6月30日)
核安全公約
法國核信息透明與核安全法
第五十九條 國傢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按照國傢核事故應急預案部署,組織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核設施營運單位實施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實施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要求,實施應急響應支援。
條文主旨
本條是對核事故應急救援行動的規定。
立法背景
當核事故發生時,核設施營運單位第一時間要依靠自身力量開展相關行動,控製和緩解事故。事態進一步發展時,單純依托核設施營運單位是不可能完成救援任務的,核事故救援行動涉及工程搶險、輻射監測、輻射防護、去汙洗消、輿情引導、撤離安置、交通管製等方方麵麵,必須依靠外部力量進行支援。本條規定瞭國傢、地方、軍隊及其他核設施單位應該履行的救援義務。目前,國傢核應急協調委已組織建立由320人組成的中國核應急救援隊,設立瞭8個國傢級核應急專業技術支持中心、25支救援分隊和3個培訓基地,啓動3個核電集團核應急救援基地和場內快速支援隊建設。
條文解讀
一、關於國傢核應急協調委應統籌協調核事故救援工作
國傢核應急協調委應統籌協調核事故救援工作,事故狀態下要協調國傢、地方、軍隊、其他核設施單位進行應急救援。事故狀態下,根據核設施營運單位需求,國傢核應急協調委應當組織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地方人民政府、核設施營運單位實施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在進入場外應急狀態時,國傢核應急協調委應當及時根據需要,派齣國傢級救援力量人員趕赴現場。
二、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施核事故應急救援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根據國傢核應急協調委提齣的需求,實施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三、關於其他核設施營運單位及所屬集團公司的支援
其他核設施營運單位及所屬集團公司在事故發生時,應當充分利用本單位資源,對發生核事故的核設施單位實施支援行動。
值得注意的是,依據本法第87條的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要求,實施應急響應支援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安全法》;《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國傢核應急預案》。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的核事業在黨和國傢領導人的親切關懷和堅強領導下,取得瞭長足的發展,已經建立起較為完整的核工業體係,為國傢的安全和發展提供瞭重要保障。近年來,鑒於核能在增加能源供給、保障能源安全、促進汙染物減排等方麵的明顯優勢,我國正努力發展核能産業,安全穩步發展核電。但隨著核事故在一些國傢的發生及其帶來的後果,核安全問題也為社會公眾所關注,並已經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重要安全問題之一。
發展核事業的首要條件是保障安全,核安全是核事業發展的前提、基礎和生命綫。2014年3月24日,在荷蘭海牙舉行的第三屆核安全峰會上。習近平總書記闡述瞭“堅持理性、協調、並進”的核安全觀。2016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在美國舉行的第四屆核安全峰會上指齣,“確保核安全是各國應盡之責,我們要結閤國情,從國傢層麵部署實施核安全戰略,製定中長期核安全發展規劃,完善核安全立法和監督機製,並確保相關工作得到足夠投入和支持。”黨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高度重視核安全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核安全法納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交由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牽頭起草並提請審議。製定核安全法的決策,再一次體現瞭黨和政府對人民群眾的關懷,同時,也進一步錶明瞭中國對人類負責任的態度。
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以下簡稱核安全法)是保障我國核事業發展的客觀要求。核設施、核材料具有潛在的放射危害性,立法有利於防範危害,為核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我國核事業在民用領域的發展已經具有一定規模,目前是世界上核電在建規模最大的國傢。根據規劃,預計到2020年我國核電機組數量將躍居世界第二位。為進一步提高核安全保障措施,迫切需要製定核安全法予以規範。
立法有利於增進社會公眾對核安全的瞭解和信心。發展核事業中的安全問題始終為社會公眾所關注,人民群眾對核安全問題高度重視。日本福島核事故後,國際社會對核能發展安全性的質疑不斷。核安全立法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為瞭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製定核安全法一方麵可以依法強化安全防範措施,為人民群眾提供核安全保障;另一方麵可以依法加大核安全科普宣傳,增加公眾對核安全知識的瞭解,引導公眾正確、科學地認知我國核安全狀況。
立法是完善核安全法律體係的需要。盡管我國已經製定瞭一定數量涉核領域的法規和規章,但涉及核安全的法律,僅有一部從放射性汙染防治的角度加以規範的法律。有關核安全基本方針、原則,法律製度、措施的建立和實施,核安全責任、公眾參與及監督管理體製等重大問題均未作齣規定,不能適應核安全工作的實際需要,亟待完善有關核安全的法律規範體係,核安全立法即擔負這樣的使命。
立法有利於強化核安全監管工作。隨著核事業的發展和國外曾經發生過的核事故警示,核安全監管對於保證核安全是至關重要的。我國政府也為此設立瞭國傢核安全監管機構,擔負著與核事業發展同樣重要的核安全監管工作。通過製定核安全法,可以進一步理順對行業管理與監督的職責,實現運營與監管的分工,提高核安全監管工作的相對獨立性和有效性。
立法是促進我國核安全國際閤作的需要。我國作為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成員國和有關核國際公約的簽約國,擔負著核安全國際閤作的使命。由於缺乏相關專項法律,國際上有關人士對我國核安全監管能力和履約能力有所疑慮。國際原子能機構組織評估團曾嚮我國提齣加快核安全立法的建議。核安全立法有利於樹立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堅定國際社會對我國核安全的信心,也有利於我國“核電走齣去”戰略的實施。
為瞭配閤對核安全法的學習和宣傳,我們編寫瞭這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解讀》。本書由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陸浩主任委員擔任主編,環境保護部副部長劉華同誌、國傢國防科技工業局副局長王毅韌同誌擔任副主編,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案室主任翟勇同誌、環境保護部核設施安全監管司司長郭承站同誌、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彆濤同誌、國傢國防科技工業局核應急與軍工核安全監管司司長姚斌同誌為編委,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案室、環境保護部有關司局、國傢國防科技工業局有關司局、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及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有關同誌集體撰稿。本書力求準確、詳盡、通俗地解釋每一條內容,以幫助廣大讀者更好地學習和理解法律的規定。因時間和水平有限,書中如有不妥和疏漏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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