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4
作為國傢社科基金2011年重大項目《法律文明史》的子課題之一,《宗教法》是從更為微觀的角度,探討宗教規範的法律性。限於篇幅,本書著重論述瞭在世界上分布*廣、信徒*多、影響力也*大的三個宗教法的支係,即基督教會法、伊斯蘭教法和佛教法。當然,這三大宗教法各有其不同的發展脈絡,對世俗社會的影響力也不盡相同,所以,本書的分論三部分,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現代法律製度常以國傢或社會的視角進行構建,人們樸素的觀點也認為,法律之於我們,是一種外在的約束力,規範、指導著我們的行為;而宗教之於我們,則是一種內在的約束力,規範、指引心靈的方嚮,關切*極意義和價值,從而外化為人們的行為。伯爾曼在其《法律與宗教》一書中曾指齣,“法律賦予宗教以其社會性,宗教則給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嚮和法律獲得尊敬所需要的神聖性。在法律與宗教彼此分離的地方,法律很容易退化成為僵死的法條,宗教則易於變為狂信。”宗教法中所蘊含並散發齣的指嚮人心靈的更高級需求的、具有超驗性的立法目的,是決定人們對宗教法信仰的根本所在。從這樣的視角進行觀察和思索,對我國的法製建設具有不小的藉鑒意義,這或許就是本書齣版的價值所在!
在人類法律文明史中,宗教法是一種自古就有並且一直延續至今沒有中斷的法律文明形態。各種宗教有其不同的曆史淵源和發展脈絡,由於規模大小、組織嚴密程度、入世之深淺等的差異,其法律化程度和影響力也不盡相同。
本書在對宗教法的概念、淵源及發展脈絡進行綜述的基礎上,對世界上影響力*大的三大宗教法——基督教會法、伊斯蘭教法、佛教法的主要內容和曆史演變進行瞭詳盡記述,凸顯瞭宗教法與近現代世俗法相互博弈、彼此融閤、共同促進人類文明進步的現實,揭示瞭宗教法在人類法律文明史上的重要曆史地位。
通過導論和分論三部分內容的介紹,本書試圖以宗教信仰、宗教戒律、宗教儀式、信徒的權利與義務等要素,構建一個全新的宗教法體係,並在與世俗法的對比過程中,闡述人類法律文明形態的多樣性和內涵的豐富性。
何勤華,1955年3月生,上海市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著有《西方法學史》《20世紀日本法學》,《中國法學史》《中國法學史綱》等多部作品,在法學類核心刊物上發錶論文180餘篇。留學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部,1992年起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1999年獲第二屆中國十大傑齣中青年法學傢稱號。2009年獲“國*級教學名師”。任華東政法大學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全國外國法製史研究會會長。
馬慧玥,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助理研究員。近年來以伊斯蘭教法、華僑法律史、法律傳播史為主要研究領域。曾發錶論文數篇,近期齣版專著《華僑法律史》、《中國法律文化在東南亞的影響》等。
徐震宇,復旦大學世界史專業博士,華東政法大學博士後。研究方嚮為歐洲中世紀、近代早期的政治、法律史。有著作、譯著若乾,發錶論文數篇。
王笑紅,法學博士。現為譯林齣版社上海齣版中心主任,編審。曾獲“上海齣版新人奬”。譯有《西方法律思想簡史》等。
陳曉聰,法學博士。現任職於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發錶論文數篇,主持中國海洋大學青年教師科研專項基金、青島市社會科學規劃、山東省社會科學規劃研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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