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品特色
編輯推薦
張明楷教授的《犯罪論的基本問題》是法律齣版社重點規劃産品——“法學傢代錶作係列”之一。本書是張明楷教授的代錶作,也是其自選和精選集。本書是中國刑法學研究現狀及發展之鏡照,亦是中國刑法學研究的水準及高度之體現,是經得起檢驗的經典之作。
內容簡介
本書是張明楷教授的代錶作和自選集。作者廣具影響力的作品頗多,因而在代錶作領域選取及文章篩選上頗費心思。考慮到犯罪論是我國刑法理論近年來爭論zui大之領域,而且為刑法研究領域支柱之一,故作者僅圍繞該領域精心萃選,並兼顧犯罪論各個具體方麵,如犯罪論體係、構成要件、客觀歸責理論、違法性、結果無價值論和行為無價值論、罪過形式的確定、具體方法錯誤、期待可能性、中止犯、共同犯罪等,共十三篇。作者又撰萬字序言,說明各篇文章寫作的背景和內容、篩選的標準等,從而審視自身學術觀點和研究進路。
全書雖為各獨立文章,卻始終圍繞作者的學術中心思想展開——以違法(不法)與責任為支柱構建犯罪論體係(即兩階層體係);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對構成要件進行實質的解釋,在違法性方麵采取結果無價值論的立場,在責任領域采取以心理責任論為前提的規範責任論。
作者簡介
張明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1982年畢業於湖北財經學院(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係。曾是日本東京大學客員研究員、日本東京都立大學客員研究教授、德國波恩大學高級訪問學者和中南政法學院(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現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權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警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獨著《犯罪論原理》(武漢大學齣版社1991年版)、《刑事責任論》(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1992年版)、《刑法的基礎觀念》(中國檢察齣版社1995年版)、《市場經濟下的經濟犯罪與對策》(中國檢察齣版社1995年版)、《刑法學》(法律齣版社1997年第1版、2003年第2版、2007年第3版、2011年第4版、2016年第5版)、《未遂犯論》(法律齣版社·成文堂1997年聯閤齣版)、《刑法格言的展開》(法律齣版社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北京大學齣版社2013年第3版)、《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齣版社1999年第1版、2007年第2版)、《刑法學(教學參考書)》(法律齣版社1999年版)、《法益初論》(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00年第1版、2003年修訂版)、《全國律師資格考試指定用書·刑法》(法律齣版社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場》(中國法製齣版社2002年版)、《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中國人民大學齣版社2004年第1版、2011年第2版)、《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定教材·刑法學》(北京大學齣版社2006年第1版、2014年新版)、《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研究》(清華大學齣版社2006年版)、《刑法學教程》(北京大學齣版社2007年第1版、2010年第2版、2011年第3版)、《罪刑法定與刑法解釋》(北京大學齣版社2009年版)、《犯罪構成體係與構成要件要素》(北京大學齣版社2010年版)、《刑法原理與實務》(北京大學齣版社2010年版)、《刑法原理》(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北京大學齣版社2012年版);《刑法的私塾》(北京大學齣版社2014年版)、《責任刑與預防刑》(北京大學齣版社2015年版);譯《日本刑法典》(法律齣版社1998年第1版、2006年第2版);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上發錶學術論文四百餘篇。
目錄
壹 犯罪論體係的支柱
貳 構成要件與量刑規則
叁 不作為犯的先前行為
肆 因果關係與結果歸屬
伍 行為功利主義違法觀
陸 偶然防衛的基本性質
柒 危險接受的基本法理
捌 罪過形式的確定標準
玖 具體方法錯誤的處理
拾 期待可能性的法理
拾壹 中止犯的法律性質
拾貳 共同犯罪的認定方法
拾叁 法條競閤與想象競閤
精彩書摘
《犯罪論的基本問題》:
結果加重犯與基本犯是最典型的特彆關係。例如,搶劫緻人死亡與普通搶劫是特彆關係。行為人搶劫緻人死亡時,必須適用搶劫緻人死亡的特彆法條,不得適用基本法條認定為普通搶劫。但是,就與故意殺人罪、過失緻人死亡的關係而言,搶劫緻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罪、過失緻人死亡罪則是想象競閤。
德國聯邦法院認為,“謀殺罪與搶劫緻死罪之間是想象競閤,因此,故意引起的死亡正是搶劫的結果,據此,在有罪判決中就可能明確指齣(明示)特彆重大而且危險的搶劫行為”。亦即,對以殺人手段實現目的的搶劫行為,應認定謀殺罪與故意搶劫緻人死亡是想象競閤,而不是法條競閤。這一觀點也得到瞭德國刑法理論的普遍認可。例如,耶賽剋教授與魏根特教授指齣:“如果並不缺乏結果加重犯的基本構成要件,加重結果不僅可以由過失而且可以由故意實現時,就必須承認結果加重犯與該故意構成要件或過失構成要件之間是想象競閤。因為隻有采用這樣的認定方法,纔能說明具體案件中加重結果是由故意引起還是由過失引起。”
……
前言/序言
序言
走上無比喜愛的學術之路後,我就給自己確立瞭一些規則,其中之一便是不齣版論文集(當然,我從來不反對其他學者齣版論文集)。確立這一規則是基於以下三點想法:第一,既然論文已經公開發錶,讀者就可以找到論文,齣版論文集對讀者的意義不大;第二,由於各種原因,收入論文集的論文可能已經不閤時宜,如若修改,似乎又不是論文集;第三,許多論文是作為著作(項目)的前期成果發錶的,後來已經融入相關著作中,齣版論文集會形成重復發錶。因為存在以上想法,所以,即使在清華大學法學院院慶二十周年齣版“清華法學文叢”,要求每位老師編輯一本代錶自己學術水平的論文集時,我也沒有參與其中。
但是,法律齣版社的吳昉編輯近年來反復勸說我齣版一部“代錶作”,我原本一直深閉固拒或者推三宕四,但吳昉編輯實在過於執著,可謂百摺不撓,真讓人盛情難卻,終促成本文集齣版。遵守規則真難!好在規則總有例外。
確定齣版文集後,首先遇到的問題是如何篩選論文。如若在整個刑法學領域篩選已發錶的論文,定會導緻文集內容雜亂無章,於是我將選擇範圍限定在犯罪論領域。因為犯罪論是我國刑法理論近幾年來爭論最大的領域,選擇這一領域的論文,或許還有一點學術價值與實踐意義。由於篇幅有限,本文集隻收錄瞭以下十三篇論文。
《犯罪論體係的支柱》一文是針對我國傳統的四要件理論體係撰寫的論文。傳統的四要件體係雖然強調犯罪的本質特徵是社會危害性,但對犯罪實體的認識僅停留在“客觀”與“主觀”兩個概念上,並且采取瞭主觀的違法性論,也沒有區分違法與責任(如犯罪主體要件中既有違法要素,也有責任要素),導緻諸多問題不能解決或難以自圓其說。例如,主客觀相統一的四要件體係,不能區分違法阻卻事由與責任阻卻事由;主觀的違法性論,不能說明作為正當防衛對象的“不法侵害”的內涵與外延,不能妥當處理共同犯罪的相關問題。犯罪論體係應當以價值或目的作為齣發點,從而體現評價;以違法(不法)與責任為支柱構建犯罪論體係,具有充分根據與內在閤理性。責任是對符閤構成要件且違法的不法事實的責任,隻有客觀地判斷瞭行為是否具備構成要件符閤與違法性後,纔能進一步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責任,而不能相反。很多司法人員在分析案件時,一張口就講行為人具有故意、過失或者非法占有目的等,一些辯護人也是一開口就講行為人沒有故意、過失與非法占有目的。這是沒有正確處理違法與責任的關係所緻。該文所強調的是,犯罪的實質是違法與責任,所以,認定為犯罪要從違法到責任。在實行罪刑法定原則的時代,並不是任何違法行為都構成犯罪,隻有當違法行為被刑法類型化為構成要件行為,因而隻有當行為符閤構成要件且違法時,纔有可能構成犯罪。所以,認定犯罪時,首先要判斷行為是否符閤構成要件,然後判斷是否存在阻卻違法的事由,最後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責任。
《構成要件與量刑規則》一文所討論的是,如何區分構成要件(尤其是加重構成要件)與量刑規則。構成要件是一個特殊的技術性概念,其中包括普通的構成要件、加重的構成要件與減輕的構成要件。但是,我國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一直沒有區分加重的構成要件與量刑規則,因而導緻犯罪形態的認定與量刑齣現偏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3年4月2日《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2款規定:“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彆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倘若數額特彆巨大的數額起點為40萬元,那麼,對盜竊39萬元既遂的行為人適用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而對盜竊40萬元未遂的行為人適用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法定刑。這顯然不當。之所以形成這種局麵,就是因為司法解釋沒有區分加重構成要件與量刑規則。刑法分則條文單純以情節(特彆)嚴重(惡劣)、數額(特彆)巨大、首要分子、多次、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犯罪行為孳生之物數量(數額)巨大作為法定刑升格條件時,隻能視為量刑規則。刑法分則條文因為行為、對象等構成要件要素的特殊性使行為類型發生變化,進而導緻違法性增加,並加重法定刑時,纔屬於加重的構成要件。加重的構成要件存在未遂犯,量刑規則不存在未遂犯。例如,一個人還沒有成為首要分子時,就不能認定為首要分子的未遂;一個人的犯罪情節並不嚴重時,不能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未遂;同樣,一個人的犯罪數額沒有達到巨大時,就不能認定為數額巨大的未遂。
《不作為犯的先前行為》一文所討論的是,先前行為能否成為不作為犯中的作為義務的來源,以及先前行為成為作為義務來源的條件。該文的基本觀點是,應當以形式考察與實質考察相結閤的方法,探討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的發生根據。僅肯定先前行為是作為義務的發生根據,或者完全否定先前行為是作為義務的發生根據,都不妥當。但是,如果不對先前行為進行實質的限定,就會無限擴大不作為犯的處罰範圍。由於先前行為原本就是一種形式的法義務(不作為犯的行為主體就是實施瞭先前行為的人),所以,隻要對先前行為進行實質的限定,使先前行為同時具備實質的法義務根據,一定的先前行為就能成為作為義務的發生根據。在我國,要求不作為與作為具有等價性,隻是意味著不作為必須符閤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在作為犯的場閤,作為方式的殺人是死亡的原因,行為人支配瞭這一原因。因此,要認定不作為成立殺人罪,也要求行為人支配瞭死亡的原因。就此而言,將實質的法義務限定為對結果原因的支配,是正當的、可取的。問題在於,在行為人實施瞭危險的先前行為時,不防止實害結果發生的行為是否屬於對結果原因的支配。該文持肯定迴答。具體而言,具備下列條件的先前行為,能夠成為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的發生根據:第一,先前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具體法益造成瞭危險。第二,危險明顯增大,如果不采取積極措施,危險就會立即現實化為實害。第三,行為人對危險嚮實害發生的原因具有支配性,亦即,在當時的情況下,先前行為人是最應當防止實害結果的發生的人。不作為、具備違法阻卻事由的行為、過失犯罪行為與故意犯罪行為,均可能成為産生作為義務的先前行為。危險的先前行為不僅是不真正不作為犯的義務來源,而且也是非典型的真正不作為犯的義務來源。
《因果關係與結果歸屬》一文是針對周光權和劉艷紅兩位教授關於客觀歸責理論的觀點所撰寫的一篇商榷性論文。劉艷紅教授不贊成引入德國的客觀歸責理論,周光權教授撰寫論文與劉艷紅教授商榷,該文則同時與兩位教授商榷。該文的基本觀點如下:新康德主義是客觀歸責理論得以形成的理論基礎;殺人、傷害等罪的實行行為缺乏定型性以及條件說的無限溯及,是形成客觀歸責理論的基本原因;客觀歸責理論以法益保護為導嚮,與結果無價值論並不矛盾。客觀歸責理論不是事實的因果關係理論,而是以事實的因果關係為前提的規範評價理論,也是構成要件理論。客觀歸責理論可以剋服單純采用條件說所形成的缺陷,能夠從存在論到規範論進行類型化判斷,但也有不能令人滿意之處。例如,客觀歸責理論將所有限縮客觀構成要件的問題都當作結果歸責來處理,而且沒有分彆討論構成要件要素。在我國,應當強調構成要件符閤性概念以及各個要素的重要性,並應保留實行行為概念,故不能直接照搬德國的客觀歸責理論。但是,在構成要件部分維持實行行為、行為對象、結果、因果關係的基本構架下,應當充分藉鑒客觀歸責理論的具體內容:“實行行為”部分,應當藉鑒製造不允許的危險的全部具體內容,以及危險實現與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的部分內容;“結果”部分,應當采取規範判斷的立場;“因果關係”部分,應當藉鑒危險實現的基本內容,將現行的因果關係分為事實的因果關係與結果歸屬兩部分,分彆進行事實判斷與規範判斷。
《行為功利主義違法觀》一文是將倫理學運用到違法性領域的論文。2010年3月20日下午,我在中國法學創新講壇(第3期)做瞭題為“行為功利主義刑法觀”的演講。之後,我對演講稿標題與內容進行瞭修改,形成瞭本文。行為功利主義與規則功利義是功利主義的兩種立場,其中,行為功利主義與結果無價值論完全一緻,規則功利主義則與行為無價值論中的法規範違反說相一緻。規則功利主義雖然也是相當有力的學說,但其地位十分尷尬,缺乏內在一緻的理論體係。如果規則功利主義者強調,經驗證明違反某些規則通常造成惡的結果時,人們就無論如何都必須遵守這些規則,便成為義務論者;如果規則功利主義否認自己是義務論者,時時刻刻用行為的結果來辯護規則,那麼,它便轉嚮瞭行為功利主義。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當規則與功利(最終結果)有衝突時,規則功利主義要麼違反規則追求好的結果,要麼維護規則捨棄好的結果。我比較喜歡並經常閱讀倫理學方麵的論著,感覺行為功利主義為自己所持的結果無價值論的立場提供瞭哲學依據。該文的基本觀點如下:刑法絕對排斥對正當行為的處罰;因此,如何評價行為正當與否,就成為刑法領域特彆重要的問題。評價行為正當與否,應當采取行為功利主義,因而應當采取結果無價值論;在兩種法益存在衝突的情況下,應當通過法益的衡量,判斷行為正當與否;符閤構成要件的行為,即使違反瞭某種規則,但隻要保護瞭更為優越或者同等的法益,就成為正當化事由(在業務過失領域,符閤規則的行為不可能成為符閤構在要件的行為,例如,符閤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不可能成為符閤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當然,侵害瞭法益的行為,如果不符閤構成要件,或者雖然符閤構成要件但缺乏有責性(行為人在行為時遵守規則的,難以認定其有故意和過失),就不能以犯罪論處。行為正當與否與行為人應否受譴責不是同一問題,因此,刑法理論必須嚴格區分違法與有責。
《偶然防衛的基本性質》一文所討論的偶然防衛現象雖然十分罕見,但對偶然防衛的看法卻標誌著論者是結果無價值論者還是行為無價值論者。所以,討論偶然防衛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行為無價值論的既遂說認為,偶然防衛成立故意犯罪既遂,但這實際上是主觀主義的觀點,其理由存在缺陷。行為無價值論(二元論)的未遂說認為,偶然防衛時,行為人造成的結果是法律所允許的,故不存在結果無價值,但由於行為人齣於犯罪故意實施瞭構成要件行為,存在行為無價值,因而應以未遂犯論處。但是,這一觀點形成瞭“偶然防衛雖然違法但在行為當時必須允許”、“偶然防衛在行為當時應當允許但事後應當受到處罰”等諸多無法剋服的矛盾現象,所以也不可取。結果無價值論的未遂論認為,正當防衛的成立不以防衛人具有防衛意識為前提,但偶然防衛沒有造成法益侵害結果隻是一種偶然,就像其他未遂犯沒有造成法益侵害結果隻是一種偶然一樣,由於仍然存在侵害法益的危險,故應認定為未遂犯。然而,這一觀點忽視瞭偶然防衛的危險判斷與一般故意行為的危險判斷的區彆,其結論存在疑問。況且,既然認為正當防衛的成立不以防衛人具有防衛意識為前提,那麼,偶然防衛就完全符閤瞭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既然行為完全符閤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就不應以行為具有危險為由認定為未遂犯。結果無價值論的二分說認為,緊急救助型的偶然防衛屬於正當防衛,自己防衛型的偶然防衛成立犯罪未遂。這一觀點的確有一定的閤理之處,也可能符閤一般人的法感情,但是,本文對此持不同看法。因為這種觀點實際上認為,保護瞭第三者法益的偶然防衛不成立犯罪,但保護瞭自己法益的偶然防衛則成立犯罪未遂。這多多少少將倫理的判斷納入瞭刑法領域。結果無價值論(防衛意識不要說)的無罪說認為,防衛意識不是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而且,偶然防衛保護瞭優越的法益,故不成立犯罪。該文即持結果無價值論的無罪論。當然,無罪說僅限於偶然防衛人的行為與故意針對客觀上的不法侵害者而言。如果偶然防衛人的行為與故意是針對無辜者,而偶然造成不法侵害者傷亡時,則是需要另外討論的問題。例如,逃犯甲、乙均持槍瞄準追逃的警察丙開槍射擊,但甲的子彈射中瞭乙。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甲對乙的行為屬於偶然防衛,不成立犯罪,但由於甲是瞄準警察丙開槍的,其行為具有殺害警察丙的危險性,因而,對丙成立故意殺人未遂。此外,說偶然防衛無罪,隻是就偶然防衛行為本身而言。所以,並不排除偶然防衛之前的行為成立犯罪預備。顯然,得齣上述結論沒有任何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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