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29
quan威——唯yi由立法機關、執法機關聯閤編寫的法律學習讀本
充實——運用第一手立法材料,準確、全麵、深入解析法律內容
詳盡——逐條解釋立法原意和立法背景,附錄新舊對照錶和相關立法資料
該書以新修訂《中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為對象立足中國農村現狀、藉鑒先進理論本書先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和法律性質入手結閤我國當前的立法現狀提齣瞭當前我國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麵齣現的問題。本書的第二部分論述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一般理論。本書的第三部分對我國曆史上的永佃權製度和國外的農村土地製度進行瞭分析並從中總結齣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驗啓示;本書的第四部分則從製度和實踐兩個方麵提齣瞭我國當前所存在的各種問題。
全國人大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錶大會領導;在全國人民代錶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全國人大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由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乾人和委員若乾人組成。
代序言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汙染控製】
第四條【工業建設項目】
第五條【改建、擴建項目】
第二章 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環評製度】
第七條【環評分類管理】
第八條【環評文件內容】
第九條【環評文件審批與備案】
第十條【審批權限】
第十一條【不予批準的情形】
第十二條【重新報批與審核】
第十三條【環評單位】
第十四條【公眾參與】
第三章 環境保護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三同時”】
第十六條【同時設計與同時施工】
第十七條【驗收】
第十八條【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同時投産使用與後評價】
第二十條【監督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未批先建的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設計施工要求的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驗收規定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技術評估單位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環評單位的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執法人員的處分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規劃環評】
第二十八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
第二十九條【軍事設施建設項目】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附錄
1.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7年7月16日)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2017年7月16日)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改前後對照錶
4.國務院法製辦、環境保護部關於《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014年4月24日)
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16年7月2日)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2016年11月7日)
8.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2009年8月17日)
9.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17)
(2017年6月29日)
10.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
(2009年1月16日)
11.國傢環保總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
(2005年11月23日)
1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錶備案管理辦法
(2016年11月16日)
1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2015年12月10日)
1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準則與廉政規定
(2005年11月23日)
15.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2015年12月10日)
後記
第九條 依法應當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錶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錶,應當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估的可靠性、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等,並分彆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錶之日起30日內,作齣審批決定並書麵通知建設單位。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技術機構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錶進行技術評估,並承擔相應費用;技術機構應當對其提齣的技術評估意見負責,不得嚮建設單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依法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將環境影響登記錶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網上審批、備案和信息公開。
【釋義】
本條是關於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錶審批程序和環境影響登記錶備案程序的規定。
修改提示本條是對原《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的修改。將原第九條和第十條閤並,刪除投資審批和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環評文件、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內容,新增環評未審批不得開工建設、環評文件審查要求、技術評估、登記錶備案管理和信息公開等規定。
隨著國務院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提齣瞭簡政放權的要求。減少前置審批是國務院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原《條例》規定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辦理營業執照前需要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建設項目行業主管部門預審,都屬於前置審批。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並聯核準製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4〕59號)提齣,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為前置條件的,一律不再作為前置審批;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為前置條件的,除確有必要外,都要通過修改法律法規,一律不再作為前置審批。此外,由於環境影響登記錶類的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很小,對其進行審批增加瞭政府行政成本和企業負擔。因此,有必要對環境影響登記錶實行備案管理。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已作相應修改,刪除瞭前置審批的內容,並將環境影響登記錶改為備案製。本《條例》的相關修改一方麵是為瞭與上位法保持一緻,另一方麵也是落實國務院行政製度改革工作的要求。
本條第一款是關於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的哪個階段執行環境影響評價製度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錶),是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結果的書麵錶現形式,審批部門應當依法對報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查,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對該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齣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錶)未經依法審查或審查後未予批準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這是保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製度能夠真正發揮作用的關鍵所在。為此,本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錶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報經法定審批部門依法審查或者經審查後未予批準的建設項目,該項目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凡是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報經法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以及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2017年10月1日之後,原《條例》規定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辦理營業執照前需要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建設項目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均已取消,建設單位隻需在開工建設前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書或者環境影響評價錶即可。
本條第二款是關於環境影響報告書(錶)審查重點的規定。實踐中,由於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錶)申請受理和審批的認識不統一,審批的標準尺度不一,各地對環評文件審批的項目數量和質量與環境管理的需求還存在一定差距,環評文件的審批無法充分發揮應有的效力。因此,《條例》增加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錶)審查重點的規定:“應當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估的可靠性、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等”。明確環評文件審批的重點,有利於推動環評“減負瘦身”,緊緊圍繞環境質量,關注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和環保措施。同時,正在組織修訂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中,對由其他主管部門管理的或是通過市場調節能夠解決的事項,一律從環評中剝離齣去,清理瞭産業政策、水土保持、安全評價等其他部門負責的內容。這一係列製度結閤起來,將能提高環評的針對性和實用性,發揮環評製度應有的功能。
本條第三款是關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錶)技術評估的規定。環評技術評估是環評審批的基礎性工作,通過環評技術評估,對技術問題復雜或重大環境敏感項目把關,可減少事後治理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社會矛盾。原《條例》未對環評技術評估進行規定,法律地位不明確,缺少強化環評製度有效性和事前預防的重要技術手段,未體現齣環境保護管理新要求,實踐中造成發展的諸多體製性障礙,成為評估機構建設的製約瓶頸,甚至造成地市一級環評技術評估機構數量少,經費保障不足等情況。因此有必要在《條例》中加以明確。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認識技術評估的作用:
第一,環評的復雜性、廣泛性和高技術含量需要技術評估。環評是多學科、多層次相交叉的邊緣性學科,編製高質量的環評報告書,需要地錶水、地下水、大氣、噪聲、生態、固廢處理、工程學、環境管理學、經濟學等多方麵的專業技術人員通力閤作纔能完成。環評涉及幾十種行業,即便相同行業的建設項目由於生産工藝和水平、建設規模、建設地點不同,産生的環境影響也不盡相同。環評涉及領域廣泛,再加之工程本身常常具有很強的復雜性,因而技術要求非常高。因此,需要專門的環評技術評估機構為政府科學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環評本身具有的預測性、不確定性需要技術評估。環評結論正確與否,關鍵是對環境影響的分析和預測,而預測本身就是一種不確定,另外如果采用的預測模型錯誤或相關參數選取發生偏差,都會得到錯誤的預測。通過環評技術評估,可以發現汙染源強核算是否準確,環境監測數據是否可靠,預測模式及預測方法是否可行。環評技術評估還可進行模式驗算,對預測結論進行驗證,檢驗預測結論是否正確。
第三,技術評估是環評審批體製改革的需要。將技術業務和行政審批分離既符閤環評審批體製改革的方嚮,也符閤環評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在作齣審批決定前進行技術評估,能夠保障環評管理力度不斷加強,提高審批質量和時效。有利於解決長久以來存在的環評邊界模糊、承載過多、效率不高等問題,促進環評管理從微觀管理嚮宏觀控製轉型。
第四,環評技術評估是做好當前環保工作的必然選擇。黨的十八大召開以後,國傢對於生態文明和環境保護提齣瞭新要求。在嚴格項目環評方麵,堅持“預防為主”是第一要務,“十二五”以來,國傢層麵對151個不符閤條件項目環評文件不予審批,總投資達7600多億元,涉及交通運輸、電力、鋼鐵有色、煤炭、化工石化等行業。在這種情況下,更應進一步發揮環評技術評估促進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産業結構、強化汙染治理等積極作用,守住底綫,確保審批質量。
第五,強化環評監管需要進行技術評估。環評在性質上是一種技術服務,由建設單位齣資委托技術服務機構編製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雖然國傢對從事環評的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但評價單位弄虛作假現象、環評文件編製質量低下問題仍有存在。為此,需要在審批前通過環評技術評估予以技術把關。近些年,環評技術評估在強化環評管理中也發揮齣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需要說明的是,對於需要進行技術評估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技術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並支付産生的評估費用。該費用不得要求建設單位承擔。技術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也不得收取建設單位的任何費用。
本條第四款是關於環境影響登記錶實行備案管理的規定。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傢對環境影響登記錶實行備案管理”。對環境影響登記錶實行備案管理,不僅是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要求,也是國務院簡政放權,進一步深化環評體製改革總體要求。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我國每年審批的環境影響登記錶建設項目約20萬個,約占審批數量50%,該類項目環境影響很小,采取審批製增加瞭環保部門行政成本和企業負擔,急需進行改革,簡政放權,將基層環保部門有限的行政力量集中到環境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和事中事後監管上。基於環境管理的實際需要,環保部門需要掌握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便於日常監督檢查。將登記錶由審批製改為備案管理,體現瞭優化環評,將環評管理重點聚焦到環境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上。從2017年1月1日起,環境保護部全麵實施環境影響登記錶備案管理,全國統一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錶網上備案係統正式運行。用戶從注冊、填報到成功提交,時間花費不超過10分鍾。實施備案製的項目約占全國環評管理項目的50%,備案製的實施,有效減輕瞭企業負擔和基層環保部門的行政成本。
備案與行政許可在法律定位上有本質區彆。根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而備案是指當事人嚮主管機關報告, 主管機關接受這種報告、保存有關資料以便公示,備案的結果不會對需要備案的事項或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産生直接影響。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錶備案中,由建設單位主動嚮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其擬開展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建設單位提交的環境影響登記錶存檔備查,不進行任何形式和內容的審查。
依照本條第四款規定,建設單位是履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錶備案手續的責任主體。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建成投運前,如實填寫環境影響登記錶提交環保部門,對提交的環境影響登記錶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同時對環境影響登記錶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以及建設項目符閤規定作齣承諾。備案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相應汙染物排放標準及相關環境管理規定,落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錶中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有效防治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環境影響登記錶備案工作,通過縣級環保部門網站嚮社會公告備案係統地址鏈接,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錶存檔備查,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錶嚮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調整為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派齣分局的地方,由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所屬派齣分局開展備案管理工作。此前,全國已有部分地方環保部門開展瞭環境影響登記錶建設項目由審批製改為備案管理的試點工作,但各地方在試行備案工作中,對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錶備案的法律定位、適用範圍、備案方式、備案後監管要求等做法不一,需要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齣颱相關辦法,指導和規範地方環保部門備案工作。
本條第五款是關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網上審批、備案和信息公開的規定。關於環評審批工作,環境保護部建立瞭建設項目環評、驗收及環評資質申報係統,實現外網申報、網上受理,還與國傢投資項目在綫審批監管平颱對接,實現“項目全覆蓋、審批全流程、管理全方位”,同時在官方網站對審批情況進行信息公開。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完善網絡申報係統,實現網上審批和信息公開。
以環境影響登記錶備案管理為例,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錶備案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環境保護部統一布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錶網上備案係統。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部統一布設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錶網上備案係統注冊真實信息,填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錶,提交後係統自動生成備案編號和備案迴執,完成備案。備案完成後,建設單位可自行打印留存備案係統中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錶及備案迴執。環保部門通過其網站同步嚮社會公開審批和備案信息。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錶備案管理辦法》。
國務院法製辦、環境保護部負責人就《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答記者問
2017年7月16日,國務院總理李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製辦、環境保護部負責人就《決定》有關問題迴答瞭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答: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確定的全麵深化改革急需的項目。國務院高度重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大力推進簡政放權。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務院先後取消、下放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事項618項,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269項,特彆是2014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並聯核準製度的工作方案》(國辦發〔2014〕59號),簡化整閤建設項目投資審批程序,將環境影響評價等行政審批事項由前置串聯審批改為網上並聯審批,並明確提齣按程序修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2016年,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環境影響評價法作瞭修改,調整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流程,並將環境影響登記錶由審批製改為備案製。根據國務院改革要求和新修訂的環境影響評價法,需要對《條例》相關內容進行修改。
問:《決定》在簡化建設項目環保審批事項方麵有哪些規定?
答:取消和下放不適應形勢發展需求的審批事項,激發企業和社會創業創新的活力,是國務院確定的改革要求。《決定》主要作瞭以下規定:一是刪除對環評單位的資質管理規定;二是將環境影響登記錶由審批製改為備案製;三是 農村土地承包法律製度研究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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