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破産法:程序理念與製度結構解析》共分導論和九章,從破産程序結構、債權申報與調查、管理人中心主義、債權人自治、破産程序中的財産、破産程序中的權利、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破産清算程序等方麵,係統全麵研究瞭破産法的現狀和發展趨勢。《破産法:程序理念與製度結構解析》列入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庫係列。
目錄
導論
第一節 破産法的理念與製度
一 破産和破産觀念
二 破産觀念的發展
三 破産程序的特徵
四 破産程序的性質
五 破産法的內容與結構
六 破産法的性質
七 破産法的淵源
八 破産立法主義
第二節 破産法的功能定位演變
第三節 我國破産法的製度創新
第四節 變革中的破産法
一 破産程序的製度重構與理念的實踐適應性
二 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機製
三 關聯企業破産的相關問題
四 自然人破産製度的具體規範設計
五 以重整程序製度為核心的金融機構破産製度
第一章 破産程序的結構
第一節 破産程序的結構模式
第二節 破産程序的適用對象
一 基本原理:民事主體的破産能力
二 破産法對自然人的適用
三 破産法對法人的適用
四 我國破産法對閤夥企業的適用
第三節 破産原因
一 破産原因
二 破産原因的立法例
三 不能清償債務
四 不能清償債務的構成要素
五 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可能
六 閤夥企業的破産原因
第四節 破産申請主義
一 破産程序與破産申請
二 債務人為破産申請人
三 債權人為破産申請人
四 破産申請的提齣
第五節 破産程序的開始
一 破産申請的審查
二 非自願破産申請的異議
三 破産申請的受理
四 破産程序開始的效力
五 破産程序的地域效力
第六節 破産程序的轉換
一 破産清算嚮重整程序的轉換
二 破産清算與和解程序的相互轉換
三 和解程序與重整程序的相互轉換
四 重整程序嚮破産清算的轉換
第二章 債權申報與調查
第一節 債權申報的程序價值
一 債權申報的意義
二 債權申報製度的功能
第二節 債權申報期限
一 債權申報期限的立法例
二 法院酌定債權申報期限
……
第三章 管理人中心主義
第四章 債權人自治
第五章 破産程序中的財産
第六章 破産程序中的權利
第七章 重整程序
第八章 和解程序
第九章 破産清算程序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破産法:程序理念與製度結構解析》:
一 債權申報的意義
債權申報,指債權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在破産程序開始後的法定期間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間內,嚮法院或管理人呈報其債權,以示參加破産程序的意思錶示。債權申報,是債權人參加破産程序行使權利的基礎。債權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間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間內呈報債權,是債權申報的基本特徵。
債權申報製度是為實現破産程序的基本要求而創製的一種純粹的程序製度。凡債權人在法定期間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間內未申報債權的,就不能行使債權人在破産程序中享有的各項權利。債權申報製度的直接目的在於,保障破産程序的公正、及時地進行。但是,債權申報並非債權的確認,它隻是債權人取得參加破産程序行使權利的先決條件,至於債權人是否能夠成為破産程序的當事人,還有待於債權申報後的債權調查和確認。為充分保障債權人的平等權益、實現債權申報製度所具有的意義,法律應當建立相應的債權申報的機製。
二 債權申報製度的功能
破産法所創債權申報製度,對實現破産程序的基本要求有重要意義。理論上,有破産程序的開始,就必須有債權申報,以保障債權人參加破産程序的機會均等。破産程序的基本目標在於公正、及時、節儉地清理債權債務。公正,要求對每個債權人行使權利不偏不倚,各債權人在破産程序中的地位平等、受償機會均等。及時,要求受理破産申請的法院在盡可能閤理的短時間內,終結破産程序。節儉,要求破産程序的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各方,參加破産程序的費用支齣以閤理為必要,以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免受進一步的損失。債權申報給債權人參加破産程序提供瞭平等的機會。
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雖然可以根據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對債權人的存在取得初步瞭解,但是由於債務清冊的記載,不能窮盡所有的債權人,故法院或者管理人不能根據債務清冊來確定債權人人數,繼而進行後續破産程序。債務清冊上未記載的債權人,應當擁有與債務清冊上記載的已知債權人無差彆地選擇參加破産程序的機會。為瞭給每一個債權人提供參加破産程序的平等機會,保障其在破産程序中的公平受償利益,將欲參加破産程序的債權人均吸收到破産程序中來,必須藉助債權申報製度。債權申報使得每個債權人在機會相同的情況下,以最低的成本參加到破産程序中來。
再者,破産程序的存在以多數債權人的存在為必要。破産程序開始後,若無債權人申報債權,或者隻有一個債權人申報債權,無法組成債權人會議運行破産程序,此時則有必要及時終結已經開始的破産程序。因為在沒有債權人申報債權參加破産程序的場閤,以及僅有一個債權人參加破産程序的場閤,民事訴訟程序或民事執行程序足以解決所有的問題,不需藉助破産程序來清理債權債務。破産案件涉及的債權人人數眾多,如果允許每一個債權人自由選擇參加破産程序的時機,破産程序就不能順利及時地進行。沒有債權申報,難以組成相對穩定的債權人會議。特彆是,所有的債權人申報或主張的債權,均應當在債權人會議上予以調查,相當程度上可以避免個彆確認債權費用的重復支齣。破産法要求所有的債權人,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間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間內申報債權,以便管理人調查確認債權,迅速組成債權人會議運行破産程序,從而及時進行後續的破産程序。所以,債權申報有助於法院和管理人及時查明債權人的人數、狀況,及時召集債權人會議,防止破産程序久拖不決,從而在根本上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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