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是“区域治理与法治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的会议论文汇集,深入探讨了区域治理与法治发展的基本理论、实证路径和域外比较等方面的重要论题,深入分析不同国家区域法治发展的存在样态,努力揭示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同国度区域法治发展道路的固有逻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作者简介
公丕祥,山东蒙阴人,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全国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之一,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先后主持国家ji科研项目多项,出版《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的挑战》等个人专著多部,主编《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等著作多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00余篇,多项成果荣获教育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优秀科研成果奖。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区域治理与法治发展的理论视角
区域治理与法治发展研究的“十大获得”——在“区域治理与法治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闭幕式上的学术总结张文显
认真对待区域法治发展公丕祥
法的系统性与法治:全国层面和区域层面[俄]沃罗宁?马克西姆?瓦列里耶维奇阿依科丽姆?玛簕玛科夫译於海梅校
地方法治与辅助原则[美]於兴中
发展和维护法治:贤德的领导者、适当有序的法律制度以及负责任的公民[美]罗恩?比约克曼杨建译
法治与社区警务 :一对矛盾?[英]乔治斯?帕帕尼克拉乌刘涛译
试论区域法治建设和研究的场域文正邦
地方法治实践的动力机制及其反思付子堂张善根
三大战争与中国近代区域法制变迁王立民
法治中国:主体性与对话普遍主义——评《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夏纪森
区域法治视角下地方法治何以可能和正当朱未易
国家治理体系中区域法治的文化解释江雪松
区域经济与区域合作的法理学反思钱继磊
依法治国的微观求证与实践探索——县域法治在地方法治体系中的价值徐祖澜
区域法治社会建设路向论纲蔡宝刚
法治中国进程中的区域法治发展简论张清马臣文
第二部分区域治理与法治发展的实证路径
合同作为区域管理的手段[俄]巴库莉娜?莉莉娅?塔尔加托夫娜阿依科丽姆?玛簕玛科夫译於海梅校
论“智慧城市”与中国法治[澳]Max Parasol (霍博恩)肖威译
中国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构建钱弘道方桂荣
拆迁工地上寻找法治动力——论转型期法治建构的主体孙笑侠
论区域府际合作治理与区域行政法刘云甫朱最新
区域法治发展中的民主参与:成长逻辑、实践难题与可行路径骆天纬
自贸区知识产权过境保护问题研究苏喆张磊
政府主导推进城镇化的过程正当性分析——以苏南及江苏城镇化道路为例孙莉
比例原则与刑法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路径姜涛
区域家事司法审判机构专门化研究——以江苏家事法庭建设为对象的分析陈爱武夏正芳
统一刑事法典下的区域法治特色:初步的理论阐释秦策商玉玺
区域司法鉴定协作基本问题论纲朱晋峰
我国水权取得之优先位序规则的立法建构单平基
论新型城镇化推进的法治路径刘旭
第三部分区域治理与法治发展的比较研究
美国的区域治理:结构、问题与解决机制[美]罗伯特?W.本内特汤善鹏译
俄罗斯联邦区域治理与法治发展:协调与统一[俄]苏尔塔诺夫?叶甫盖尼?巴特罗维奇阿依科丽姆?玛簕玛科夫译於海梅校
当今俄罗斯的民事诉讼法改革:区域治理和法治发展问题[俄]达米尔?哈米托维奇?瓦列耶夫阿依科丽姆?玛簕玛科夫译於海梅校
俄罗斯调查机关、预审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非法行为造成损害赔偿的特殊性[俄]科罗列夫?伊万於海梅译
我们能从荷兰法官调解中学到什么——对中国和荷兰法官调解实践的比较研究李叶丹
法治视角下现实不对等的弱势群体概念——以日本家庭暴力受害者为视角[日]井上匡子赵莉屠振宇译
中葡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与融合——以澳门社会司法治理为视角赵琳琳
中国话语体系: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外商投资法律体制改革评估杨力
区域治理的法治化与法治发展的区域性——“区域治理与法治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吴欢
精彩书摘
《区域治理与法治发展》:
写比较法的论文往往面临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为什么要对两国法官的诉讼调解进行比较。传统上,荷兰法官的“促进和解”与我国法官的“调解”可比性并不强,因为它们的实践处于两个极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促进当事人和解的方式拘泥于法律条文且过于干涉当事人的处分权。因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往往专注于自己裁判者的角色中,对调解的关注有限。相反,我国的法官曾经主要依赖于调解解决纠纷。我国法院对调解运用的依赖源于儒家和为贵思想和对人民内部矛盾解决的理念。即使在现在,调解依然被认为是比诉讼更好的纠纷解决方法。
但是,在过去的20年中,荷兰法官的“促进当事人的和解”与我国法官的“调解”却出现了融合的趋势。荷兰的法官正在从“裁判法官”向“集多种纠纷解决功能”的法官转变。从1990年开始,调解开始在荷兰兴起。而2002年的荷兰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法,为促进法官的诉讼调解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该次修法集中在如何有效地进行案件管理和进行庭审上。例如,修订后的法律要求法院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由此,在案件长期占用司法资源之时,法院可以依法介入。与此配套的措施是,案件开庭当事人亲自到庭成为必需。强制当事人到庭的目的一方面是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当事人亲自到庭便于法官当面做促进当事人和解工作,以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从2002年起,荷兰法官从消极的裁判者向积极的案件管理者转变。实践证明该做法是有效的,30%—50%的案件在开庭中达成和解。正因为荷兰的法官需要更多地承担判决外的促和工作,荷兰的法官也开始接受如何做好调解工作方法训练,并且更加积极地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运用所学到的调解技巧。我国建立了正式的诉讼程序,调解已经不再是唯独的纠纷解决形式了。案件不可以以调解为名久拖不决,在调解无法解决纠纷的情况下,我国的法官需要作出判决。这种实践中的趋同让本文所作的比较有了依据。
……
前言/序言
前言
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深入推动国家法治与区域法治的协调发展,着力塑造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治发展总体格局,扎实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伟大事业,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时代议程摆在我们面前。2016年4月23~24日,由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的“区域治理与法治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江苏南京隆重召开。来自俄罗斯、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中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的一百余位法学界专家学者参加这次学术研讨活动,《区域治理与法治发展》一书便是这次国际学术研讨会部分参会论文的结集。这无疑是当代中国区域法治发展理论研究过程的一件学术盛事!
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同国家的法治发展道路是各具特色、迥然有别的,并不存在一个简单划一的固定的法治模式。在主权国家的范围内,由于受到一定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历史的和地理环境的诸方面条件或因素的深刻影响,不同区域的法治发展必然会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差异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国家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因此,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刻揭示区域法治发展的运行机理,比较研究不同国家的区域法治发展的存在样态,进而努力把握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同国家法治发展道路的固有逻辑,确乎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在当代中国,推动区域法治发展是一项开创性的法治事业,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必须高度重视区域法治发展。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结构、历史进程、文化传统和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和作用下,当代中国不同区域间的法治发展形成了历史的差异性,这是中国这样一个东方大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规律在法治领域中的集中体现。各具特色、程度不同的区域法治发展现象及其非均衡的演进轨迹,构成了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独特表现形态。因此,在中国法治国情条件下,深入推进区域法治发展,对于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着特殊的价值意义。
“区域治理与法治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的召开,为推动国际学术界开展区域治理与法治发展领域的学术交流搭建了一个有益的平台,这对从中国的法治国情条件出发,借鉴汲收人类法治文明的经验与成果,开拓区域治理与法治发展问题的研究视野,深化区域法治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教学,无疑是大有裨益的。来自海内外的专家学者围绕会议主题展开了热烈的学术交流,相互切磋,深入探讨,砥砺思想,寻求共识,共同提高,收到了明显成效。这部文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次国际学术研讨会的成果。
我们热忱期望在激荡风云的大变革时代,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同仁们共同携起手来,为繁荣和发展当代中国的区域法治发展理论研究作出不懈的努力,以期回应大变革时代的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对法学与法律工作者的理论期待。
编者
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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