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FOF:大资管时代下的基金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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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红波,王群航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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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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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中信出版社 , 中信出版集团
ISBN:9787508671840
版次:1
商品编码:12118124
品牌:中信出版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3-01
用纸:纯质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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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秘书长携手行业专家之力作,“一册在手,知识、规范全有”。

(2)作者王群航,是著名的基金业专家,每年出版的著作《王群航选基金》受市场广泛欢迎。

(3)私募升级为“2.0时代”,本书填补了有关私募证券FOF的市场空白。


内容简介

《私募证券FOF:大资管时代下的基金中基金》定位于启发、教育潜在FOF投资者和指导专业私募证券FOF从业人员,故在章节设置上分为上下篇。上篇是概论篇,面向一般投资人,旨在厘清私募证券FOF的特点,并进行投资者教育,具体内容包括私募证券FOF的概览、评价、研究、发展趋势、MOM的介绍、监管与自律管理等方面;下篇是实务篇,主要面向私募证券FOF的从业人员,内容涵盖私募证券FOF的设立、资产配置与组合管理、基金研究和筛选、运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等章节。

作者简介

贾红波,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秘书长,主要分管私募基金工作。先后在银行、证券等金融领域工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创新性地拓展和丰富了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理念和方法,受到行业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

王群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的外聘教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专家讲师,获得过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嘉奖;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媒体撰写过多个基金专栏,出版了《王群航选基金》《基金投资必读》等著作。


精彩书评

FOF的大时代即将来临

私募基金行业已从“1.0时代”跨进“2.0时代”,即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新阶段,故市场亟需与新阶段相适应的理论与实践指导纲领。本书承载着助推行业发展的梦想,是私募证券FOF行业经验的精华和集体智慧的结晶,可以说是“一册在手,知识、规范全有”。


目录

序言//Ⅴ

上篇概论篇

第一章FOF概览//3

一、什么是FOF//3

二、什么是私募证券FOF//7

三、私募证券FOF及相关理财产品在国内的发展情况//10

四、FOF在海外的发展情况//15

第二章私募证券FOF的评价与研究//31

一、私募证券FOF的特点//31

二、私募证券FOF的分类//42

三、私募证券FOF的业绩评价//47

四、私募证券FOF的定性研究//52

第三章FOF的发展趋势//64

一、对于FOF监管的历史进程//64

二、我国FOF目前规模状况与未来规模测算及影响//68

三、FOF行业即将发生的变化//76

第四章MOM介绍//85

一、MOM概述//85

二、MOM的特色//91

三、MOM的优点与局限//94

四、MOM在国外的发展情况//99

第五章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与自律管理//103

一、私募基金监管必要性及原则//103

二、境外私募基金监管模式//107

三、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框架及制度//112

四、投资者教育的意义//117

五、境外投资者教育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120

附录:私募投资基金法律法规目录//127

下篇实务篇

第六章私募证券FOF的设立//131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131

二、私募证券FOF的设立//137

三、私募证券FOF的投资者服务//162

第七章资产配置与私募证券FOF的组合管理//171

一、资产配置//171

二、组合管理//195

第八章私募证券FOF标的基金的研究与筛选//210

一、标的基金的分类//210

二、标的基金的定量分析//221

三、标的基金的定性分析和风格分析//231

四、尽职调查//245

五、选择标的基金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与困难//252

第九章私募证券FOF的运营管理//257

一、交易执行//257

二、净值核算与估值//259

三、外包管理//264

四、信息系统和业务连续性//270

五、私募证券FOF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273

六、基金相关文档的保存//275

七、私募证券FOF的清算终止//275

第十章私募证券FOF的风险管理//278

一、风险的种类//278

二、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与流程//284

三、投资风险的管理//287

四、公募FOF的风险管理制度准备//295

后记//301

参考文献//305


精彩书摘

二、私募证券FOF的设立

(一)私募证券FOF的组织形式

私募基金有三种常见的组织形式: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这三种组织形式各有特点。

1�惫�司型私募基金

公司型私募基金是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

公司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公司型私募基金在税收方面存在双重收费的问题,一方面,作为法人主体的公司型私募基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投资者作为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型私募基金设立流程较为复杂,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退出程序也比较复杂,设立至退出所需时间较长。

2�焙匣镄退侥蓟�金

合伙型私募基金是依照《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型私募基金一般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投资者数量在50人以下。合伙型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相比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合伙企业为非法人主体,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逼踉夹退侥蓟�金

契约型私募基金是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其中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的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身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因此契约型私募基金无法采用自我管理方法,且需由基金管理人代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必须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再由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契约型基金备案手续。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既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契约型私募基金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投资者数量不超过200人,向特定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当前,国内私募证券FOF大都采用契约型组织形式。与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相比,契约型基金具有以下优点:

(1)投资者数量上限较高。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应不超过200人,而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上限仅为50人。

(2)决策效率高。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权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较高决策效率。

(3)免于双重征税。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环节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

(4)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在合法合规框架下的“契约自治”是契约型基金的一大优势。契约型基金合同条款设置灵活,有专门赎回条款规范投资者的灵活退出。相比较而言,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退出,往往面临繁杂的工商变更手续。

(5)资金安全性高。契约型基金多进行托管,因而具有较高的资金安全性。契约架构中可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离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受托人可以发出指令对资金加以运用,但必须符合契约合同的约定,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对资金的任何调动;另一方面,没有受托人的专门指令,托管人无权动用资金。

(二)私募证券FOF的募集

私募证券FOF的募集应当符合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相关规定。

根据2016年4月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简称《募集办法》),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有两类:(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2)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募集机构的募集行为应当严格按照《募集办法》进行。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履行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

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1�蹦技�前的准备工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证券FOF募集前需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募集相关材料的准备。

①募集推介材料。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的准备过程中需要制作私募基金募集推介材料,并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②募集签约材料。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根据基金类型分别置备)、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确认书等。

③与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托管机构、外包机构签订相关协议。

(2)募集相关账户的开立。

①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设。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往来资金,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针对直销业务,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针对代销业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代销机构的名义开立。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账户监督协议应当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②基金托管账户的开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募集前与私募基金托管人签署账户监督协议,开立私募基金托管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募集的基金名称一致。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归集的资金应统一划转并存放于基金托管账户,并进行资金到账核实。基金成立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才能进行投资运作,基金对外投资的资金从其托管户对外划转。

2�碧囟ǘ韵蟮娜范�

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完成后,募集机构才可以向特定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开展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估。募集机构还应当取得投资者确认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书面承诺。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并完成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在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之前,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宣传内容应当仅限于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公开宣传管理人不能涉及私募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公示信息以外的其他基金信息,不能以宣传管理人为名,进行私募基金产品的推介。

3�蓖蹲收呤实毙云ヅ�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以及在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中进行的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结果,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推介与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不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

4�彼侥蓟�金推介

募集机构只能向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确定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通过执行前述问卷调查、风险能力评估和投资者承诺等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之后,才能开展私募基金推介活动。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证券FOF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证券FOF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证券FOF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证券FOF。私募证券FOF的推介材料应由其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证券FOF管理人应当对相关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私募证券FOF管理人委托募集的产品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证券FOF推介材料。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证券FOF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证券FOF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私募证券FOF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证券FOF的名称和私募证券FOF的类型。

(2)私募证券FOF管理人名称,私募证券FOF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证券FOF管理人以及私募证券FOF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4)私募证券FOF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5)私募证券FOF的外包情况。

(6)私募证券FOF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7)私募证券FOF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8)私募证券FOF的风险揭示。

(9)私募证券FOF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11)私募证券FOF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2)私募证券FOF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3)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4)私募证券FOF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1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私募证券FOF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证券FOF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者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用的人员进行私募证券FOF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证券FOF。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证券FOF募集机构应该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推介,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FOF: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报刊、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信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前言/序言

经过半年多的努力,本书终于与读者见面了,我怀着无比喜悦的心情为本书撰写序言,希望本书的问世能够为推动私募证券FOF(基金中基金)在中国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FOF的大时代即将来临。FOF在全球已有30余年的发展历史,甫一出世便因其对风险收益的优化而备受投资者青睐,时至今日已成为全球资本市场上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FOF在境外发展显著加快,已成为一个比较成熟的品种。我国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蓬勃发 私募证券FOF:大资管时代下的基金中基金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电子书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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