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

20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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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曉明 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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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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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店鋪: 朵朵象圖書專營店
齣版社: 人民法院齣版社
ISBN:9787510913754
商品編碼:1211398776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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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商品名稱:  現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ISBN:  9787510906053
齣版社:  人民法院齣版社
齣版時間:  2015年11月
 裝幀:  平裝
作者:  奚曉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 編  
定價:  78.00


為正確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閤審判實踐,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這部司法解釋共有29個條文,涉及瞭主體責任的認定、賠償範圍的認定、責任承擔的認定、訴訟程序的規定、適用範圍的規定等五個方麵的內容。
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責任主體如何準確認定的問題,該司法解釋將機動車管理人納入到過錯責任的主體範圍之內,明確規定掛靠情形下的責任主體為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同時,針對套牌車、拼裝車以及報廢車等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現象,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如果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拼裝車、報廢車被多次轉讓的,則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何閤理確定責任主體的賠償範圍問題,為實現受害人的損失填補和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的經濟負擔之間的利益平衡,該司法解釋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人身傷亡”和“財産損失”作齣解釋性規定,有效地解決瞭長期以來實踐中有所爭議的醫療費用、精神損害等損失屬於“人身傷亡”還是“財産損失”、交強險應否賠償精神損害以及精神損害在交強險中的賠償次序等一係列問題。
為妥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保險製度與侵權責任的關係,該司法解釋規定,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並存的情況下,先由交強險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再確定侵權人的侵權責任,然後由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依據保險*予以賠償,最後再由侵權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承擔剩餘的侵權責任。
訴訟程序方麵,為減少當事人的訴纍,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人民法院應將交強險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保險公司已經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如果當事人請求的,則人民法院應當將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關於該司法解釋的適用範圍,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以“條文主旨”、“背景依據”、“條文理解”、“審判實務”為基本框架結構,精確闡述每一條條文主旨,介紹規範背景,詳述條文理由,梳理理論學說,迴應不同觀點,探討典型案例,明確解決方案,並就審判實踐中如何具體適用條文,適用中應注意的問題均給予明確闡釋。《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既是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調研、爭論和反思的曆史記錄,也是全國各級法院民事法官、立法部門、相關部門、專傢學者等集體智慧的結晶,其齣版對於我國法律實務工作者、民法學研究人員及廣大人民群眾學習、適用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具有重要價值。

奚曉明,男,1954年6月齣生,漢族,江蘇常州人。1982年畢業於吉林大學,法學學士學位,1992年畢業於北京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2002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學位。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

 一部分條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2012年11月27日)
第二部分新聞問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第三部分條文釋義
一、關於主體責任的認定
一條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過錯的認定
【條文主旨】
【背景依據】
一、起草本條規定的背景情況
二、起草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
【條文理解】
一、本條規定的法律及理論依據
二、機動車管理人也應為過錯責任的責任主體
三、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過錯的具體情形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傢管製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審判實務】
第二條擅自駕駛他人車輛的主體責任
【條文主旨】
【背景依據】
一、起草本條規定的背景情況
二、起草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
【條文理解】
一、本條規定的法律和理論依據
二、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包括哪些情形
三、《侵權責任法》第49條為認定責任的實體依據
(一)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二)駕駛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承擔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之外的侵權責任
(三)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擅自駕駛人與所有人存在雇傭關係情形下的責任承擔
【審判實務】
第三條掛靠情形下的主體責任l
【條文主旨】
【背景依據】
一、起草本條規定的背景情況
二、起草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
【條文理解】
一、本條規定的理論依據
二、本條適用的對象是“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
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先行認定“機動車一方責任”
四、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審判實務】
一、本條在訴訟程序中如何適用
二、關於內部追償的問題
三、對之前規定的處理
第四條連環購車情形下的主體責任
【條文主旨】
【背景依據】
一、製定本條規定的背景情況
二、本條起草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
【條文理解】
一、本條規定的理論依據
(一)動産物權變動交付生效理論
(二)危險責任和報償責任理論
二、如何理解本條中的“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
(一)本條“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中的“最後一次”針對的是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前的最後一次因轉讓而交付
(二)本條“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中“轉讓”的對象是所有權且無須以有償轉讓為前提
(三)本條“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中“交付”強調的是實際控製,而非觀念交付
三、如何理解本條中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受讓人並非一律承擔責任,而應區分不同情形分彆適用不同的法律規範
(二)受讓人隻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外承擔賠償責任
【審判實務】
一、被多次轉讓的機動車沒有投保交強險時的處理
二、當事人請求機動車登記所有權人、其他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處理
三、當被多次轉讓的機動車是依法禁止行駛的機動車、被盜搶的機動車時的處理
第五條套牌車情形下的主體責任
……
第四部分相關規定
後記

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先行認定“機動車一方責任”
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要先行認定對外責任,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具體來講,包括以下幾個方麵:(1)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付。(2)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區分機動車和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以及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認定掛靠車輛作為“機動車一方”是否承擔責任和承擔責任的比例。(3)對於屬於掛靠車輛的責任,依據本條規定認定具體承擔責任的主體。
四、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掛靠人對交通事故所緻損害應承擔責任,原因是其為掛靠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對掛靠車輛享有實際支配地位,並從機動車的運行中享有利益。我國機動車實行登記製度,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的要求,《機動車登記證書》是機動車的所有權憑證,在一般情況下,《機動車登記證書》應為認定機動車所有人的有效證據,但在掛靠情形下,車輛由掛靠人齣資購買,也由掛靠人占有使用,隻是登記在被掛靠人名下。依據我國《物權法》第23條、第24條的規定,機動車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登記隻是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故在掛靠情形下,機動車雖然登記在被掛靠人名下,但若已經交付掛靠人,掛靠人纔是機動車的所有權人。
關於被掛靠人應承擔何種責任,如上文所述,實踐中做法不一,理論上也存有不同觀點。我們認為,被掛靠人應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理由是:
1.從受害人角度看,被掛靠人是法定的責任主體。被掛靠人是車輛的名義所有人,也是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主體,掛靠隻是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的內部關係,受害人作為第三人對此無從知曉也不需要知曉。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人要求被掛靠人承擔責任符閤民法上的外觀主義原則。再者,從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看,已有被掛靠人與掛靠人在掛靠經營外部糾紛中對第三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立法例,如《建築法》第66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齣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閤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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