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刑法教義學上的客觀處罰條件

德國刑法教義學上的客觀處罰條件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5

王玨 著
圖書標籤:
  • 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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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9702182
版次:5
商品編碼:12083792
包裝:平裝
叢書名: 中國法學會後期資助項目文叢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1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17
字數:184000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本書主張一種功能性的罪責觀,認為刑罰是為積極一般預防服務的,刑法罪責應該被理解為雖然有相對自由還是實施不法行為。分彆從立法、判例和學說三個方麵探索客觀處罰條件的真實麵貌。

作者簡介

王鈺,山東人,浙江大學講師。北京大學法學碩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慕尼黑大學LL.M.項目德國法碩士、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德國維爾茲堡大學博士後,德國洪堡奬學金獲得者。

目錄

第一章 客觀處罰條件在德國刑法立法及判例上的起源
一、引言
二、刑法分則中客觀處罰條件的立法及判例發展史
第二章 客觀處罰條件在德國刑法學說中的産生和發展
一、學說中客觀處罰條件的産生曆史
二、戰後德國刑法教義學中客觀處罰條件的發展
第三章 罪責原則觀念下的客觀處罰條件
一、傳統的罪責概念
二、社會罪責理論
三、功能罪責概念
四、罪責原則下的客觀處罰條件
第四章 客觀處罰條件和訴訟條件的區分
一、問題的提齣
二、訴訟條件學說
三、一元論觀點 (Binder ,Hellmuth Mayer )
四、二元論觀點
第五章 德國刑法分則中的客觀處罰條件
一、參與鬥毆罪中的 “嚴重結果” (《德國刑法典》第231條)
二、昏醉罪中的 “違法行為” (《德國刑法典》第323a條)
三、 誹謗罪中的 “不能證明真實性” (《德國刑法典》 第186條)
四、破産罪中的 “停止支付、開始破産程序” (《德國刑法典》第383條以下)
第六章 中國刑法語境下對客觀處罰條件的研究
一、我國刑法中與德國刑法含客觀處罰條件條文對應或相近罪名
二、我國學者對客觀處罰條件的研究
三、罪量因素與客觀處罰條件
四、結論
參考文獻

前言/序言

序 言
王鈺博士的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學位論文 《德國刑法教義學中的客觀處罰條件》改編成書,即將由法律齣版社正式齣版,作者囑我為之作序,作為她的論文指導導師,我義不容辭,當即欣然允之。
客觀處罰條件一般是指雖與行為直接相關,卻又既不屬於不法構成要件, 也不屬於責任構成要件, 而是處於不法構成要件之外的一種影響行為刑事可罰性的犯罪成立條件。但是,客觀處罰條件是否確實是不法中立的犯罪成立條件,還是不法相關的犯罪成立條件,抑或根本就不存在所謂的客觀處罰條件,以及由此決定的犯罪論體係構造,一直是德國刑法教義學一個世紀以來聚訟最為嚴重的議題之一。我國刑法學界近年來亦開始研究這個概念與理論。我本人對客觀處罰條件的關注,始於發錶在 《清華法學》2009 年第2 期的《責任主義原則及其例外——立足於客觀處罰條件的考察》一文。在這篇文章中,我認為客觀處罰條件産生之初旨在作為刑罰限製事由而限製犯罪成立範圍,但是由於客觀處罰條件不受構成要件故意規製機能的約束,本來作為刑罰限製事由的客觀處罰條件,可能由刑罰限製事由異化為刑罰擴張事由。我甚至認為,在構成要件之外規定客觀處罰條件,或許是立法者為減輕控方的犯意證明責任、擴大刑事歸責範圍而刻意運用的一種立法策略。如此一來,就會引發將客觀處罰條件是否違反責任主義原則,甚至是否違憲的學說爭論。但是,由於缺乏對德國立法規定、判例見解的全麵瞭解以及德國刑法教義學中客觀處罰條件學術發展史的具體把握,我自知我的結論難免有相當的主觀臆斷成分。因此,該文發錶不久後,在全麵探尋客觀處罰條件的立法、判例與學術發展脈絡這一強烈學術興趣的驅使下,考慮到王鈺即將赴德國留學,我萌生瞭讓她以德國刑法中的客觀處罰條件為博士論文選題的想法。經過我們之間的充分交流,她欣然接受瞭我的建議,確定以 “德國刑法教義學中的客觀處罰條件”作為其博士學位論文選題。
在隨後留學慕尼黑大學、師從許乃曼教授學習德國刑法學的幾年間,王鈺搜集、閱讀、整理、梳理瞭德國刑事立法、刑事判例與德國刑法教義學一個世紀以來關於客觀處罰條件的主要原始文獻,對客觀處罰條件在德國刑事立法、判例與德國刑法學說中的起源和發展進行瞭學術史的全麵考察和條分縷析。在此基礎上,她重點關注和評析瞭德國學者對作為問題焦 點的客觀處罰條件的不法屬性及其與罪責原則的關係,將德國同行對於客觀處罰條件的定位歸納為三種類型,即允許不法中立的客觀處罰條件存在、允許與不法相關的客觀處罰條件存在以及完全拒絕客觀處罰條件存在。王鈺體係性地梳理瞭德國責任理論,從傳統罪責理論,到社會罪責理論,再到功能責任理論的變遷,對德國刑法教義學處理責任原則與客觀處罰條件內在緊張性的各種觀點進行瞭評說,並得齣重要結論:德國刑法教義學總體上呈現限縮客觀處罰條件適用空間的發展趨嚮,罪責原則容許不法中立的客觀處罰條件存在,運用“減除法”可以區分罪責原則容許的不法中立的客觀處罰條件與罪責原則排斥的不法相關的客觀處罰條件。王鈺批判瞭德國刑法教義學少數派觀點對於不法相關的客觀處罰條件的認可,認為這種觀點僅僅齣於刑事政策必要性的考慮就無視罪責原則,不僅對於不法相關的客觀處罰條件到底是被看作罪責原則的例外,還是被看作提升預防刑法功能的工具,沒有給齣一個清晰的答案,而且也沒有給齣一個承認罪責原則例外的明確標準,因為犧牲罪責原則可能破壞刑法為保障個人自由與保護社會所必需的平衡。王鈺對德國刑法教義學少數派觀點的批判,實際上也蘊含著對本人初步觀點的批判。因為按照我以前的淺見,客觀處罰條件是立法者根據某種刑法以外的目的,設定例外地設置的犯罪成 立要素,當其由刑罰限製事由異化為刑罰擴張事由後,就構成瞭對責任主義原則的例外。現代刑法作為責任主義刑法具有相對性,考慮到風險社會的公共政策需要與現代刑法體係的功能主義轉嚮,這一例外具有其閤理根據。結閤王鈺對德國刑法教義學客觀處罰條件的學術史的描述與分析,我的上述判斷與看法似乎還有進一步斟酌、推敲的餘地。
我國與德國的刑法規定、刑法體係存在重大差異。因此,中國刑法學對客觀處罰條件的學術關注,不僅需要對我國刑法是否存在類似客觀處罰條件的規定進行事實認定,還需要根據責任主義原則對可能存在的客觀處罰條件進行價值判斷;不僅需要在立法論範疇內斟酌是否可以齣於刑法以外的目的設定(特彆是風險社會控製法所不容許的危險這類公共政策考量)允許立法者將客觀處罰條件作為責任主義原則的例外,規定為構成要件之外的決定犯罪成立的實體性要素,還需要在解釋論的範疇內對其不法屬性、體係定位、刑法機能等一係列問題進行刑法教義分析。王鈺對我國學者展開的客觀處罰條件研究進行瞭梳理與評析,對劉士新教授在維持我國傳統犯罪構成理論體係框架內引進客觀處罰條件概念的觀點,我本人在階層犯罪論體係框架內提齣的作為責任主義原則例外的客觀處罰條件說,張明楷教授原創的超過的客觀要素說,黎宏教授堅持的客觀處罰條件否定說,周光權教授提齣的內在的客觀處罰條件與外在的客觀處罰條件區彆說,分彆進行瞭十分犀利而有針對性的批判。就對我本人觀點的批判而言,她正確地指齣瞭我對羅剋辛所稱的 “刑法以外的目的設定”的誤解,這是我期待和接受的學術批評。此外,我曾經以為羅剋辛倡導的以預防必要性為內涵的機能主義罪責理論,於我國責任理論與犯罪論體係的建構可能過於遙遠。而我現在則認為,機能主義的罪責理論完全可以內嵌到我國罪責理論與犯罪論體係構建之中。缺乏預防必要性可以排除罪責,缺乏罪責當然亦不能因預防的需要而予以刑事歸責。但在如何結閤中國刑法的具體規定,特彆是中國特色的罪量規定,理解並貫徹機能主義的罪責理論方麵,還需要進一步審慎地研究。
王鈺最後探討瞭中國刑法中的罪量規定與客觀處罰條件,認為我國刑法中的罪量要素並非客觀處罰條件,而是不法構成要件要素或者排除責任事由。因此,無論是從徹底貫徹責任主義原則的自由刑法思想齣發,還是從我國刑法的具體規定齣發,都不應當承認與不法相關的客觀處罰條件的存在。建構我國階層犯罪論,並不需要在構成要件、違法與責任之外,將客觀處罰條件作為犯罪成立的第四要件,更不應當承認存在著位於犯罪構造體係之外的客觀處罰條件。雖然我至今仍然肯定客觀處罰條件在中國刑法中的例外存在以及責任主義原則的相對性,但是我也曾明確指齣,既不能藉口“但書”規定與罪量要素不適閤階層犯罪論體係就輕言予以廢止,也不能簡單地將其歸入與不法和責任無關的客觀處罰條件。正視中國刑法中的罪量要素,正確認識其齣入罪功能,適當安排其體係性位置,是階層犯罪論體係本土化、中國化必須迴答和解決的重大問題。這一基本立場與王鈺的研究結論具有內在的一緻性。因此,王鈺的研究不僅對我個人的學術關注具有釋疑解惑、學術糾偏的作用,而且對中國學者客觀全麵地把握客觀處罰條件理論,根據中國刑法的具體規定,推動中國階層犯罪論體係建構和刑法知識轉型,具有重要的學術參考價值。
總之,王鈺博士的《德國刑法教義學中的客觀處罰條件》對於德國刑事立法、判例與刑法學術中客觀處罰條件的學術史考察,不僅為我們全麵把握客觀處罰條件的源流、發展和趨嚮提供瞭豐富的學術資源,具有重大的知識增量價值,而且對於正確認識我國刑法中可能存在的客觀處罰條件,特彆是適當把握罪量要素的體係定位與刑法機能,建構本土化與中國化的階層犯罪論體係,具有重要的學術參考價值。盡管內容本身還存在著話語轉換、結構安排特彆是對中國問題展開力度等方麵的些許不足,但瑕不掩瑜,這無疑是研究客觀處罰條件與責任理論難得一見的力作。因此,友鄭重推薦本書。
是為序 !
梁根林
2016 年 11 月1 日於北京大學法學院陳明樓工作室
《法治的基石:現代刑法理論與比較研究》 本書導讀 在當代法律思想的版圖中,刑法理論的演進始終是關注的焦點。本書並非聚焦於特定國傢法律條文的細緻闡釋,而是旨在提供一個宏觀的視角,深入剖析現代刑法在結構、功能以及跨文化背景下的理論基礎與實踐張力。我們試圖構建一個理論框架,用以審視不同法域在處理犯罪認定與製裁時所采納的根本性理念及其內在邏輯。 第一部分:刑法理論的範式轉換與核心概念重構 本部分著重探討瞭自十九世紀末以來,西方刑法學界所經曆的數次重大範式轉換。我們首先迴顧瞭古典刑法理論的奠基性貢獻,特彆是其對“自由意誌”與“罪責”的強調,並深入分析瞭這些概念在麵對社會復雜性與心理學研究深化時的局限性。 隨後,本書詳盡比較瞭作為重要學派代錶的“目的性因果說”與“純粹客觀說”在犯罪構成要素分析上的分歧。我們沒有停留在對這些學說的錶層介紹,而是深入挖掘瞭它們背後的本體論預設——即對於“行為”的理解,究竟側重於主觀的意誌活動,還是側重於客觀的物理因果鏈條。 在對犯罪論體係的分析中,本書係統梳理瞭“三階層理論”的演變曆程。重點分析瞭“違法性”概念的實質化傾嚮,即如何從單純的“形式不法”發展到對“社會危害性”的實質評估,以及這種評估在不同司法實踐中引發的張力。特彆是,我們對“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等阻卻違法事由的界限進行瞭細緻的考察,關注於如何在維護個體利益與公共秩序之間找到動態平衡。 第二部分:責任與歸責的哲學基礎 刑法的核心價值在於實現公正的懲罰與預防。本書的第二部分將注意力投嚮“責任”這一中樞概念,探究其跨越刑法教義學、刑法哲學以及刑法政策學的多重維度。 我們摒棄瞭將責任簡單等同於心理狀態的觀點,而是將其置於一個更為廣闊的“應受非難性”框架下進行考察。書中對“故意”與“過失”的分析,不僅限於認知要素的層麵,更深入探討瞭主觀惡性與應予非難的程度如何影響刑罰的裁量。例如,我們引入瞭認知主義與非難主義的爭論,旨在闡明,刑罰的射程究竟應由行為人對行為的認知程度決定,還是由其本應采取之行為的閤理性決定。 此外,本書對“限製責任能力”的探討,突破瞭單純依賴年齡與精神狀態的生物學限定,轉而關注社會環境因素對個體形成正確判斷能力的影響。通過比較不同法域對“辨識能力”與“控製能力”的界定差異,我們揭示瞭刑罰對特殊群體適用的復雜性與倫理睏境。 第三部分:刑法解釋論的實踐麵嚮與比較視野 理論的價值最終體現於司法實踐的解釋之中。本書的第三部分聚焦於刑法解釋的方法論,並將其置於全球化背景下進行比較考察。 我們詳細比較瞭“文義解釋”、“體係解釋”與“目的解釋”這三大傳統解釋方法的衝突與融閤。特彆關注瞭在處理模糊罪名(如“公然侮辱罪”或“濫用職權罪”)時,目的解釋如何成為主導力量,以及這種力量的擴張可能對“罪刑法定原則”構成的潛在挑戰。我們強調,一個健康、穩固的法治體係,要求解釋者對目的解釋的邊界保持高度的警惕與自我約束。 在比較研究部分,本書選取瞭大陸法係與普通法係在“犯罪未遂”處理上的顯著差異。對於普通法係中“著手犯”與“預備犯”的區分,以及英美法係中對“共同犯罪”的廣泛解釋策略,我們進行瞭深入的技術性分析,旨在探究這些差異背後所蘊含的對犯罪危險程度的衡量標準的不同傾嚮。 第四部分:刑法政策與社會控製的邊界 刑法作為“最後的手段”,其介入社會衝突的領域必須受到嚴格的政策約束。本書的終結部分超越瞭純粹的教義學分析,轉嚮對刑法政策的批判性審視。 我們探討瞭“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在現代刑罰理論中的權重轉移。尤其關注瞭在社會安全壓力增大的背景下,刑法如何應對新的犯罪形態,如金融犯罪和網絡犯罪,以及這種應對是否導緻瞭刑罰的過度擴張(Overcriminalization)。 本書對“可罰性”與“刑罰裁量”之間的關係進行瞭探討,強調瞭刑法謙抑性原則的實踐價值。我們考察瞭“處罰條件”與“訴訟條件”在刑法教義體係中的定位與功能,論證瞭這些機製如何作為一種製度化的剋製力量,確保刑罰權力的行使符閤比例原則與法益保護的閤理限度。最終,本書倡導一種審慎的、以人為本的刑法理論建構,其目標在於維護社會秩序的同時,最大限度地尊重個體自由與尊嚴。

用戶評價

评分

坦白說,我拿到這本書時,對於“客觀處罰條件”這個術語感到有些陌生,甚至有些畏懼。然而,當我在咖啡館裏隨意翻開它時,卻被書中流暢的語言和清晰的邏輯所吸引。作者並沒有使用過於晦澀的術語,而是從一個更加宏觀的視角切入,為讀者構建瞭一個關於“處罰”與“構成要件”之間微妙關係的圖景。我發現書中通過對一些日常生活中可能齣現的犯罪場景的設想,來解釋“客觀處罰條件”的必要性,這種貼近現實的例子,讓我更容易理解那些看似抽象的法律概念。我尤其對書中關於“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等製度如何與“客觀處罰條件”産生聯係的探討感到好奇,這似乎揭示瞭刑法在平衡個體自由與社會秩序時所麵臨的挑戰。這本書仿佛是一本引導我們認識法律背後的公平與正義的指南,讓我開始思考,在哪些情況下,即使行為人客觀上造成瞭損害,也因為某種“客觀”的原因而無需承擔刑罰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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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封麵設計相當簡潔,帶有濃厚的學術氣息,深藍色的封麵上燙金的標題“德國刑法教義學上的客觀處罰條件”顯得莊重而不失現代感。初步翻閱,我被書中嚴謹的邏輯和精妙的論證所吸引。作者似乎花瞭很多心思梳理瞭德國刑法理論中關於客觀處罰條件這一核心概念的演變脈絡,從早期的模糊界定到如今的精細區分,每一步都充滿瞭思想的碰撞和理論的深化。特彆是書中對幾個關鍵案例的深度剖析,讓我看到瞭抽象的法條如何在現實中被解釋和應用,以及這些解釋和應用如何反過來塑造瞭理論本身。我尤其對作者在區分“客觀性”與“主觀性”處罰條件時所采用的視角感到好奇,這似乎觸及瞭刑法中一些最根本的哲學難題,例如我們如何理解因果關係、可責性以及懲罰的界限。此外,書中引用的參考文獻也相當廣泛,既有經典的德語著作,也有近年來的一些前沿研究,這錶明作者在學識上的積纍是相當深厚的,也為讀者提供瞭一個進一步探索的起點。雖然我還在慢慢研讀,但這本書無疑已經在我心中種下瞭一顆求知的種子,讓我迫不及待地想深入瞭解這個復雜而迷人的刑法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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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剛剛接觸德國刑法理論的學生,我被這本書的標題深深吸引。我一直對刑法中那些看似“客觀”但實則需要額外判斷纔能構成處罰的條件感到睏惑,而這本書似乎正是我尋找的答案。雖然我還沒有深入閱讀,但僅僅是目錄和引言部分,就讓我看到瞭作者在梳理這個復雜概念時的清晰思路。書中似乎將“客觀處罰條件”置於一個宏大的理論體係中進行考察,分析瞭它在不同犯罪類型中的具體體現,以及其在刑法解釋論中的地位。我特彆好奇的是,作者是如何處理那些在客觀上已經滿足瞭構成要件,但卻因為某種“客觀的”額外事由而不能被處罰的情形。這是否涉及到一些更深層次的價值判斷,比如是否侵犯瞭法益?書中對這些問題的闡釋,想必會為我打開一扇新的窗戶,讓我理解刑法理論的精妙之處。我期待著書中能夠提供一些易於理解的例子,幫助我這個初學者更好地掌握這些抽象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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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到這本書的時候,首先被它的厚重感所震撼,這顯然不是一本輕易讀完就能理解的書。然而,正是這種厚重感,預示著內容的深度和廣度。在閱讀過程中,我發現作者並沒有直接拋齣結論,而是層層遞進,從曆史淵源齣發,逐步構建起對“客觀處罰條件”概念的理解框架。書中對早期德國刑法學者們的思想進行瞭細緻的梳理,包括他們對於構成要件、違法性以及責任的劃分,這些基礎性的理論對於理解現代刑法體係至關重要。作者在論述過程中,大量引用瞭德語原著和判例,這使得研究的嚴謹性得到瞭極大的保證,但也確實增加瞭閱讀的難度,需要讀者具備一定的德語基礎和刑法理論功底。我尤其欣賞作者對於一些概念模糊地帶的辨析,例如“客觀處罰條件”與“客觀構成要件”之間的界限,以及在實踐中如何區分兩者的不同。書中對這些問題的探討,充分展現瞭德國刑法教義學細膩和精準的特點,也讓我對“處罰”的本質有瞭更深的思考。這本書更像是一場思維的盛宴,需要讀者靜下心來,細細品味其中的每一句話,纔能領略到其真正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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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給我最深刻的印象是其嚴謹的學術態度和精湛的論證技巧。作者在探討“德國刑法教義學上的客觀處罰條件”時,並非簡單地羅列概念,而是通過對相關法條、判例以及學說演變的深入剖析,揭示瞭這一概念背後復雜的理論邏輯。書中對不同學派在這一問題上的觀點差異進行瞭細緻的比較,並從中提煉齣最具代錶性的論點,這使得讀者能夠清晰地把握學術爭鳴的焦點。我尤其贊賞作者在處理一些爭議性問題時所展現齣的中立和客觀,既不迴避矛盾,也力求找齣最閤乎邏輯的解釋。閱讀這本書的過程,就像是在跟隨一位經驗豐富的嚮導,穿越迷宮般的法律條文和理論分支,最終抵達清晰的理解彼岸。即使對於非專業人士,如果對法律理論有一定興趣,這本書也能提供一次極具啓發性的閱讀體驗,因為它不僅僅是關於一個法律概念的解釋,更是關於一種嚴謹的思維方式的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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