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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构建完整的执行程序及救济为理念,依托民事诉讼法立法进展与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并涵纳民事诉讼法zui新研究成果。
内容简介
本书是对民事强制执行法原理与制度进行系统讲授的法学教材。其以构建完整的执行程序及救济为理念,依托民事诉讼法zui新立法与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并涵纳本学科zui新研究成果。在深入浅出的行文中,作者兼顾民事强制执行法学研究、教学与实务之需,力求融会贯通,实现现实与前瞻结合,理论、立法与应用并重,是法学专业学生与法律实务人员学习并掌握该学科知识的优秀读本。
作者简介
董少谋
陕西武功人,1961年生于关中漆水河畔,1979年9月考入西北政法学院,1983年7月毕业留校。现任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民事司法改革研究所所长、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兼任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陕西省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证据制度、民事强制执行法。
参与编写的著作有:《中国律师学》(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副主编)、《澳门法律研究》(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副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011、2015年版,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主编)、《民事强制执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编著)、《港澳台民事诉讼法论要》(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合著)、《民事程序法专论(第yi集)》(陕西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主编)、《民事强制执行法论纲——理论与制度的深层分析》(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独著)、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2013年版,主编)、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民事强制执行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独著)、《诉调对接的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副主编)等。曾先后在《中国法学》、《东吴法学》、《西北法律评论》、《法学杂志》及日本名古屋大学《法政论集》、韩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刊《民事诉讼》和我国台湾地区元照出版社等发表专业论文五十余篇。
目录
第一章民事强制执行的基础理论
一、民事强制执行
二、民事强制执行请求权——与执行债权、民法债权之关系
三、民事强制执行权
四、民事强制执行行为
五、民事强制执行法
第二章民事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功能和确定标准
二、西方国家民事强制执行基本原则
三、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执行体制和执行监督
一、执行体制
二、执行机构及执行权的运行
三、执行争议的协调
四、执行监督
第四章执行依据
一、执行依据的概念
二、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三、执行依据的范围
四、执行依据的效力
第五章执行当事人
一、执行当事人的含义和权利义务
二、执行当事人的变更和追加
三、执行当事人的变更或者追加之救济
第六章执行标的
一、执行标的的概念
二、财产执行的执行标的
三、行为类执行的执行标的
四、几种特殊的执行标的研究
第七章执行管辖
一、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
二、执行管辖权争议的解决
三、执行管辖权的向上转移
第八章执行的申请与受理
一、执行程序的申请
二、执行案件的受理
第九章执行的进行
一、执行开始
二、执行案件的调查——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为突破口
探索财产发现路径
三、执行担保
四、执行和解
五、执行阻却——执行中止、暂缓执行与终结执行
六、不予执行
七、执行结案
第十章执行竞合
一、执行竞合的概念
二、执行竞合的构成要件
三、执行竞合的具体形态
四、解决执行竞合的原则和方法
第十一章参与分配
一、参与分配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二、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三、参与分配的程序
第十二章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
一、委托执行
二、协助执行
第十三章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措施
一、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与处罚措施
二、妨害执行行为的种类
三、妨害执行的处罚措施种类及其适用
第十四章执行救济
一、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上的执行救济
二、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实体上的执行救济
三、执行回转
第十五章金钱请求权的执行
一、金钱请求权执行的概念和方法
二、对于被执行人金融机构存款和收入的执行
三、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执行
四、对财产性权利的执行
五、对第三人的执行
第十六章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一、动产交付的执行
二、不动产的交付执行
第十七章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一、对行为请求权执行的概念
二、作为请求权的执行
三、不作为请求权的执行
主要参考书目录
前言/序言
第二版前言
“执行难”作为一个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老大难问题,严重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司法公正及权威在执行中不断打折,影响人民群众对强制执行制度的信任和期待。1999年,中共中央以〔1999〕11号文件,力图根治“执行难”顽症,曾记得当时可谓是要人给人、要财给财、要物给物。2007年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对《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进行了修改。然而,十五年的时间并未解决这一“顽症”。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在即将把执行从法院分离出去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2016年的“两会”上,代表全国法院系统提出在两至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并提出找到了解决“执行难”的根本路径,即“执行难”主要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也就是说从概念和标准上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排除在外,以解决执行难。
近现代国家,私法上权利之实现,禁止私力救济,民事强制执行是法院运用公权力,依法定条件和执行程序,对执行债权予以公力救济而进行的最后司法保护手段。这种救济以程序的完整运行为终极价值目标,其运行的结果并不保证债权的全部实现或义务的全部履行。基于此,本书不以解决执行难为终极目标,而以构建完整的执行程序及救济为理念。
本书自2011年初版后,随着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出台,涉及执行程序的各主要制度与整个过程与原规定相比,强制执行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笔者对相应内容做了较大修改。再版同样得到了法律出版社教育分社丁小宣社长及陈慧编辑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董少谋
2016年6月20日于西北政法大学
民事强制执行法学(第二版)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电子书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