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关于本书
西方传统中,社会契约理论是*强大的社会正义理论之一,罗尔斯的正义论在当代首屈一指,但它也未能解决如下三个社会正义问题:我们如何把教育、健康关怀、政治权利和自由等这些平等的公民权利延伸到那些身体和心理不健全者?我们如何把正义和有尊严的生活条件延伸到世界上的所有公民?我们如何把非人类动物纳入我们的社会正义观?
玛莎?C?纳斯鲍姆的杰出著作《正义的前沿》,正是从处理这三个长期被现存理论所忽视的、亟待解决的社会正义问题入手,寻求一种可以更好地指引我们进行社会合作的社会正义理论。基于对现有社会契约理论在这三个方面局限性的反思,纳斯鲍姆发展出一种基于“能力”的替代理论,这一理论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思考政治合作的目的和政治原则的本质,以及期待一种适应于所有物种包括非人类动物的更大正义。
作者简介
关于作者
玛莎?C?纳斯鲍姆(Martha C�盢ussbaum),美国哲学家,人文与科学院院士,当前美国*杰出、*活跃的公共知识分子之一。现为芝加哥大学法学、伦理学佛罗因德(Ernst Freund)杰出贡献教授,同时受聘于该校7个院(系)。2003年荣列英国《新政治家》杂志评出的“我们时代的十二位伟大思想家”之一;2012年获西班牙阿斯图里亚斯王子奖,被称为“当代哲学界*具创新力和*有影响力的声音之一”;她已经出版的17部专著涉及古典学、政治哲学、法学、博雅教育、女性与人类发展等众多领域,*具代表性的著作有:《善的脆弱性》、《诗性正义》 。
关于译者
朱慧玲,女,清华大学哲学博士,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主要研究领域为西方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主要译著有:《公正:该如何做是好?》、《公共哲学》、《道德之维》。
谢惠媛,女,清华大学哲学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政治哲学、伦理学。专著《善恶抉择》获北京市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伦理学视阈中的不正当行政行为问题研究”一项、省部级课题多项,发表学术论文近50篇。
陈文娟,女,清华大学哲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政治伦理、共和美德和道德教育。出版专著《政治及其公共性》,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共和政体的道德基础研究”,发表学术论文近20篇。
目录
目录
作品缩略对照1
导论
第一章社会契约和三个悬而未决的正义问题
一、自然状态
二、三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三、罗尔斯和悬而未决的问题
四、自由、平等和独立
五、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休谟、康德
六、三种现代契约论形式
七、能力进路
八、能力和契约主义
九、寻求全球正义
第二章残障和社会契约
一、关怀需要、正义问题
二、审慎的和道德的契约版本;公共和私人
三、罗尔斯的康德式契约主义:首要善、康德式个人、大致平等、
互利
四、推迟残障的问题
五、康德的个人和精神不健全
六、关怀和残障:基太和森
七、重构契约论?
第三章能力与残障
一、能力进路:以非契约论的方式阐释关怀
二、社会合作的基础
三、尊严:亚里士多德式的而非康德式的
四、善的优先性、契约的作用
五、为什么是能力?
六、关怀与能力清单
七、能力抑或发挥作用?
八、直觉主义的指控
九、能力进路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十、类型和尊严的层次:物种标准
十一、公共政策:监护问题
十二、公共政策:教育与包容
十三:公共政策:看护工作
十四、自由主义与人的能力
第四章互利与全球不平等
一、不平等的世界
二、《正义论》:被引入的两阶段契约
三、《万民法》:重新确认与修改的两阶段契约
四、正当性证明与贯彻实施
五、评价两阶段契约
六、全球契约:贝茨与博格
七、国际契约论的前景
第五章超越国界的能力
一、社会合作:权利的优先性
二、为什么是能力?
三、能力与权利
四、平等与充裕
五、多元主义与宽容
六、一种国际性的“重叠共识”?
七、能力进路的全球化:制度的作用
八、能力进路的全球化:什么样的制度?
九、全球性结构的十大原则
第六章超越“同情与人道”
一、“有权有尊严地存在着的生物”
二、康德式社会契约观:间接义务、同情的义务
三、功利主义和动物的繁荣
四、尊严的种类、繁荣的种类:扩展能力进路
五、方法论:理论与想象
六、物种与个体
七、评价动物能力:没有自然崇拜
八、积极的与消极的、能力与作用
九、平等与充分
十、死亡与伤害
十一、一种重叠共识?
十二、朝向基本政治原则:能力清单
十三、冲突的恒在性
十四、通向一种真正的全球正义
第七章道德情感与能力进路
注释
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
精彩书摘
导论
1社会正义理论应该是抽象的。也就是,它们应该具有总体性,拥有一种使它们能够超越其时代政治冲突的理论力量,即使在这些冲突中它们是其根源。甚至政治辩护也需要这样的抽象:除非我们能表明一种政治理论具有长久的稳定性,能获得公民的支持,而且这种支持远不是出于狭义的自我保护或工具理性,否则,我们就不能为这种政治理论进行辩护。[1]并且,如果不从即时事件中抽离,这一政治理论也不可能是稳定的。
另外,社会正义理论也必须回应世界及其最紧迫的问题,以及在回应新问题或一些被严重疏忽的老问题时,必须对它们的构想甚至结构上的改变保持开放。
例如,西方传统中的大多数社会正义理论一直以来严重疏忽女性的平等诉求,以及在通往那种平等之路上所存在的许多障碍。尽管这些理论的抽象性在某些方式上是有价值的,但在遭遇世界上最严重的问题之一时却是失败的。充分参与性别正义问题取得了大量的理论结果,因为它牵涉到承认家庭是一种政治组织,而不是与正义无关的“私人领域”的一部分。因此,修正先前理论的疏忽,不仅仅是把同样的旧理论应用于新问题,而是要修正理论结构。
如今,存在三个尚未解决的社会正义问题,在现存理论中,对社会正义问题的视而不见似乎特别成问题。(毋庸置疑,还存在其他这样的问题,一些我们至今都未发觉的问题。)首先,对那些生理和精神不健全(physical and mental impairments)的人本书把impairment翻译为“不健全”,指一种正常身体功能的丧失,如聋、瞎、哑、瘫痪等。另,disability,出现于本章第二节,译为“残障”,指向一种结果,即不健全之人在所处环境中不能做某事。在本书中,纳斯鲍姆既是指残障是由于不健全的客观事实所导致的不能做某事的自然后果,如聋导致不能听,瞎导致不能看;更是指由于社会缺乏相应的正义安排,导致不健全者不能做某事的人为后果,如一个由于车祸失去双腿、高位截瘫的人,如果社会通过正义的安排,提供一种用手就可以控制油门和刹车的汽车,那么他就可以开车,实现自由移动。如果社会因为太昂贵等理由而不关注这部分人,那么他们就会面临因残疾而不能做某事的障碍。当然,纳斯鲍姆也承认,“不健全”和“残障”之间的区分并不十分明显,详见第二章注释5。——译者注,存在做正义之事的问题。这些人是2人,但是在现存社会中,他们还未成为和其他公民一样平等的公民。对这些人,继续教育、健康关怀、政治权利和自由、平等公民身份的问题,似乎更普遍地成为一个正义问题和一个迫切的问题。因为解决此问题需要一种关于公民是谁的新的思考方式,需要重新分析社会合作目的(不是集中于互利),还需要强调作为一种社会首要善的关怀的重要性,因而要更好地面对它,就不仅需要重新应用旧理论,而且还需要重构理论结构本身。
其次,扩展正义到所有世界公民的紧迫问题,从理论上表明我们如何可能实现一个整体上正义的世界,在此世界中,出生的偶然性和民族起源不会弥散性地、从一开始就影响人们的生活机会。因为西方所有主要的社会正义理论都从民族—国家开始,并把它作为基本单元,新的理论结构似乎也要好好思考这一问题。
最后,我们需要面对的正义问题涉及我们如何对待非人类动物。那些在人类手下遭受痛苦和侮辱的动物,常常被勉强承认为一个伦理问题;它几乎没有被承认为一个社会正义问题。如果我们确实承认它(并且本书的读者将不得不自己判断,对如此做的这个案例是否已被很好地实行),再一次,显而易见的是,这一新问题要求理论的改变。例如,我们将需要重新检视无论何地都要求理性的社会合作和互惠(reciprocity)的设想,并且形成一种新的不同类型的合作的设想。
在西方传统中,有许多达到社会正义的进路。最强和最持久的理论之一是3社会契约论,在那里,理性的人们决定离开自然状态并出于互利的目的而聚在一起,根据法律进行自治。这样的理论在历史上有巨大的影响,最近在罗尔斯的杰出著作中以巨大的哲学深度获得发展。这些理论可能是我们所拥有的最强的正义理论。在任何程度上,罗尔斯都强有力地表明这一事实:在阐释、探索和组织我们所考虑的关于正义的判断方面,正义理论比各种形式的功利主义都做得好。
然而,一个理论可能在某一或某些领域的确存在巨大的、仍然还很严重的局限。当开始面对女性平等时,依赖于公—私区分的古典理论就会有严峻的问题,即使罗尔斯对此问题的最机智的方法也存在缺陷。[2]罗尔斯本人承认,我刚才描述的三个问题是他契约理论要解决的特别难的问题。他相信,第二个问题终究可能得到解决,并且在其余生,他的大部分著作都致力于解决此问题;不过他声称,“作为公平的正义是无法解决”(PL 21)第一、第三个问题的。他建议,需要进一步考察这些问题,以便我们能够看看这些问题到底有多严重,解决它们需要做些什么。(21)尽管在本书中,我的课题不是从罗尔斯的自我批判的声明开始,但是那一声明却是详尽阐述我课题意图的一种有益方式。
我一开始就确信,这三个问题的确是严重的、未被解决的正义问题。我认为,即使把这些问题放在古典社会契约理论的最好形式中,也不能获得解决。正是因为这一理由,我专注于罗尔斯的全部著作,在我头脑中,罗尔斯以最强有力的形式表达了古典社会契约理念,并使其成为超越其他理论的最强有力的例子。4正如我希冀表明的那样,如果罗尔斯的杰出理论在这三个领域存在严重缺陷,那么其他没有得到充分发展或没有吸引力的契约教义形式,就更有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3]我希望表明,仅仅通过把旧的理论结构应用于新的情形,不可能解决我们将要遭遇的这类困难;尽管罗尔斯理论中的主要要素将继续存在,并给我们提供有益的引导,但是这类困难植根于理论结构本身,并以这种方式引导我们寻找一种不同的理论结构模型。
这些问题不仅仅是出现在学术化哲学中的问题。社会契约在我们政治生活中存在着广泛深入的影响。关于我们是谁、我们为什么在一起的设想,形成了关于我们应该支持什么样的政治原则、谁应该被包含在政治原则框架之中的思考。在流行的设想中,一些公民能“养活自己”而另一些却不能,一些人是寄生虫而另一些人“基本上靠自立”,这些共同理念都是作为寻求互利的合作计划的社会理念的产物。无须识别其来源,我们就能在实践的政治中挑战那些设想。然而,它实际上对深入问题的根基很有帮助,可以说:到那时候,我们更清晰地看到,为什么我们遇到这种困难,如果需要改进,我们必须改变什么。因此,尽管本书在细节上处理哲学理念,并且关注所谈论的这些理论的复杂细微之处,但本书也愿意作为一部实践哲学论著,引导我们回到一些不会陷入此类困境的、更丰富的(旧的和新的)社会合作理念。尽管没有这种详细的哲学探究,人们当然也能从事有关所有这些问题的实践政治,但我相信,详细的探究是有帮助的,这既是因为它显示了对正在批判的人的尊重,也是因为它在5看清楚问题之所在方面常常大有裨益,以至于一个人能改变正确的事情而不是错误的事情。实际上,我怀疑较少细节的哲学探究会有更多的实践意义,当问题很复杂时,理论结构可对此详细阐述。如果我们太快达到“底线”,那么我们会失去哲学所具有的启蒙特质。当然,由于缺乏细节,政治哲学中的伟大实践著作并不伟大。尽管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论自由》(On Liberty)令人沮丧地缺乏细节,但仍不失其伟大,如果它花了更多的时间来解决基础问题,比如伤害的理由、自由与偏好的关系、自由与权利的关系,那么它会更出色。罗尔斯的两部著作补充了特别有价值的实践引导,因为它们的确试图用严格的、令人满意的细节来回答艰难的基础问题。
这里,我的计划既是批判性的,也是建构性的。因为我会论证,对所考虑的这三个问题,我长期所致力于的“能力进路”(capabilities approach)版本暗示着充满希望的洞见,这些洞见优于那些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社会契约传统所暗示的洞见。(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我也坚持认为,我的方法与一种不同类型的契约主义——纯粹基于康德的伦理思想,而没有互利理念的契约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有重合。)我先前在《女性与人类发展》(Women and Human Development)一书中关于能力进路的解释,概括了这一观点,谈及了方法和合法性问题,并且在细节上讨论了两个特别困难问题——宗教问题和家庭问题——的对策。在细节上,与基于偏好的功利主义相比,这一方法被认为更为优越。
随着时间推移,在通往“反思平衡”[4]的过程中,下一个逻辑步骤是对能力进路和6其他强理论进路进行比较,论证能力进路至少在某些领域要优于其他进路。通过表明在那三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上能力进路做得更好,这本书涉及下一步骤的部分内容。我不是要声称能力进路总体上更好,因为在其他问题上,它比契约理论做得更糟。我关注罗尔斯的理论,总体上是因为我相信对于那些考虑的问题,它传递的答案基本上正确(尽管在关于首要善理论的清晰表达方面,我在一些细节上与其存在差别),而且正是如此,我有兴趣力图指出,为什么用罗尔斯自己的解释很难解决那三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我的能力进路是否真的比罗尔斯的理论总体上更优,也是我不能详述的一个问题;它必须要等待更深入、更长期的检验;现在,由每个读者来决定(实际上,最终它常常如此)。
读者将看到,在这里,我会像在《女性与人类发展》中一样,详细阐述我自己的能力进路,我借用了罗尔斯的一些核心理念:政治自由主义理念(一种不是基于多元宗教和形而上学原则的自由主义形式)和重叠共识理念(具有不同形而上学和宗教观念的人能够接受的核心政治观念)。罗尔斯经常强调,并在其生命的最后生涯越来越多地加以强调,《政治自由主义》关注的不是他自己的正义观念,而是一系列的自由观念,他自己的观念只是这一自由观念家族中的一员。我希望,我的能力进路是这一家族中的另一个成员,因此,我把能力进路补充到罗尔斯的观念中的建议,是提升而不是替代罗尔斯的宏大计划。
在论证能力进路能处理三种特殊的正义问题的过程中,我也对此进路加以扩展和修正——最明显的是在第五章和第六章,我把它扩7展到处理跨国正义问题和涉及非人类动物的正义问题。然而,通篇都有其他对此进路的更细微的修正和详细阐述,那些对进路发展感兴趣的读者,可能想要密切关注以下方面:
1.在第一、三、五章,我讨论了进路的直觉起点,论证一种既定能力应该出现在清单上的方式;尤其是参见第五章第一节对教育案例的处理。
2.在第三章第四节和第九节,我讨论了进路中所使用的人类尊严概念,也可参见第五章第三节。我讨论了在思考尊严时物种规范的作用,论证了尊严不依赖个人的实际财产,例如拥有理性或其他特殊能力;这一解释表现出从早期关于“基本能力”的讨论的变化。我不认为,尊严是一种独立于能力的价值,而是论证包括能力在内的政治原则阐释是对包括人类尊严在内的生命概念的(部分)阐述。
3.在第一章,也在第五章第二节、第六章第三节,我(再一次)讨论了能力进路和功利主义的关系。这些讨论都没有任何新奇的材料,只不过有一些新的论证以及对旧论证的重新组织。
4.在第五章第三节,我讨论了能力和权利的关系。显然,能力进路是一种人权进路,关于为什么能力语言似乎优越于(纯粹的)人权语言,我也给出了一种较好的说明。
5.在8第五章第五节和第一章第六节,我(再一次,但也许更简明地)讨论了能力进路与多元主义和文化多样性问题之间的关系。
6.在第五章第四节和第六章第九节,我讨论了能力进路中平等概念的地位。由于这些论证既新且复杂,我不想在这里对它们加以总结。
7.在第三章第四节、第五章第六节、第六章第十一节,我讨论了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与能力进路的关系。我表达了这种担忧,即在拥有不同历史和传统的民族之间是否可能存在重叠共识,我甚至阐述了更难的问题,即把一些基本权利扩展到动物时,我们是否能期待一种重叠共识。
8.在第五章第一节,我讨论了作为资格(权利)的能力和获得那些资格所要承担的义务之间的关系。
因此,本书不仅仅要扼要地重述在《女性与人类发展》中所给出的建构性解释,而且要把它扩展到新的领域。它在许多领域开辟新天地,更充分地界定已有区分,并试图阐述一些读者和批评家提出的诸多问题。这并不令人惊奇,因为先前进路阐述的不完美特性,而且因为它对世界负责的特征:新问题导致理论结构自身的改变。因此,尽管对我而言,期待那些总体上对正义问题不感兴趣的人来担忧这些问题,是非常奇怪的,但是对那些对本书所关注的三个问题不是特别感兴趣的人而言,我的论证应该是有趣的。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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