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6
内容全面涵盖航空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与各个方面——国内航空运输合同、国内航空运输侵权、劳动合同、航空商务、民航行政管理、航空刑事责任、国际航空运输
选材典型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司法判决与仲裁案例,反映当前中国民航法律适用的现状
便于使用说理简洁、易于理解、方便查阅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法律委员会从近三年发生的400多个案件中精心选出70个典型案例,加以分析研究。全书根据案件类型分为七篇,围绕案件事实,对每个案例均作了较为客观的法律评析,提出了切合工作实际的建议,对于航空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依法开展工作,有效防范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中国上海的国有控股航空公司,在原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的基础上,兼并中国西北航空公司,联合中国云南航空公司重组而成。是中国民航第*家在香港、纽约和上海三地上市的航空公司,1997年2月4日、5日及11月5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纽约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是中国三大国有大型骨干航空企业之一(其余二者是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篇 国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
一、国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一)电子商务
1.张某诉航空公司电子客票退票款项纠纷
2.徐某诉机票销售代理商取消机票赔偿纠纷
3.李某诉航空公司取消机票赔偿纠纷
(二)机票
4.樊某诉航空公司退票款项纠纷
5.孙某诉航空公司退票款项纠纷
6.姜某等诉航空公司退票款项纠纷
7.旅行社诉航空公司退票款项纠纷
8.辛某诉航空公司更改其机票姓名纠纷
9.王甲等诉航空公司常旅客计划积分兑换机票补票纠纷
10.张某诉航空公司儿童购买成人票退票款项纠纷
11.陈某等诉航空公司特价票误机造成损害赔偿纠纷
(三)误机
12.杨某诉航空公司未告知登机机场纠纷
(四)残疾旅客
13.朱某诉航空公司拒载纠纷
(五)黑名单
14.安某诉航空公司拒载纠纷
(六)航班超售
15.曲某等诉航空公司航班超售纠纷
(七)航班延误、取消、更改和拒载
16.石某诉航空公司天气原因航班延误赔偿纠纷
17.张某等诉航空公司天气原因航班延误赔偿纠纷
18.吴某诉航空公司机械原因航班延误赔偿纠纷
19.杨某诉航空公司机械原因航班延误赔偿纠纷
20.沈某诉航空公司流量控制原因航班延误赔偿纠纷
21.旅行社诉航空公司机械原因航班取消赔偿纠纷
22.李某诉航空公司计划原因航班取消赔偿纠纷
23.赵某诉航空公司改变运输方式赔偿纠纷
24.王某诉航空公司后段航班被更改赔偿纠纷
25.严某等诉航空公司航班拒载赔偿纠纷
(八)航空食品
26.郭某等诉航空公司机上食品质量纠纷
(九)行李
27.童某诉航空公司行李丢失赔偿纠纷
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十)延迟交付
28.进出口公司诉航空公司货物延迟交付赔偿纠纷
29.托运人诉运送服务公司文件运输延误赔偿纠纷
(十一)货损
30.机械公司诉航空公司货损赔偿纠纷
31.延某诉航空公司活体动物运输赔偿纠纷
(十二)代位求偿
32.保险公司诉航空地面服务公司保险代位求偿纠纷
(十三)危险品运输
33.托运人诉机场代理公司等危险品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34.托运人诉航空公司危险品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第二篇 国内航空运输侵权纠纷
(十四)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5.郭某诉宾馆及航空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6.冯某诉航空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7.王某诉航空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8.周某诉航空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9.陆某诉航空公司紧急撤离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0.程某诉机场等下机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1.梁某诉航空公司爬机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2.陈某某等诉航空公司意外死亡赔偿纠纷
43.沈某等诉旅行社机上死亡赔偿纠纷
44.旅客家属诉航空公司机上病危赔偿纠纷
45.家属诉航空公司婴儿机上死亡赔偿纠纷
(十五)其他
46.航空公司诉王某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损害赔偿纠纷
47.郑某诉航空公司个人信息泄露赔偿纠纷
48.冀某诉航空传媒公司著作权侵权赔偿纠纷
第三篇 劳动合同纠纷
(十六)飞行员
49.钱某诉航空公司飞行培养费纠纷
50.程某诉航空公司飞行培养费纠纷
51.柴某诉航空公司劳动合同履行纠纷
52.航空公司诉王某飞行培养费纠纷
(十七)其他人员
53.伍某诉航空公司未及时办理退工、退档等手续劳动合同纠纷
54.马某诉航空公司高额违约金劳动合同纠纷
55.胡某诉航空服务公司拖欠工资款纠纷
56.袁某诉航空旅游公司丢失人事档案纠纷
第四篇 航空商务纠纷
(十八)航校培训
57.航空公司诉航空学校飞行学员培训违约纠纷
(十九)航空器留置
58.机场诉航空公司航空器留置优先受偿权纠纷
(二十)地面运输
59.货主诉航空公司地面运输货损纠纷
(二十一)定金合同
60.航空服务公司诉航空食品供货人返还定金纠纷
(二十二)包机
61.航空服务公司诉航空公司包机款拒付纠纷
(二十三)机票买卖
62.旅游公司诉咨询公司代理机票款拖欠纠纷
63.航空公司诉航空服务公司机票款拖欠纠纷
第五篇 民航行政管理
64.民航某地区管理局对外国航空器证照不齐行政处罚
65.民航某地区监管局对航空公司违规维修航空器行政处罚
66.民航某地区监管局对机场失职造成精神病人非法进入控制区行政处罚
第六篇 航空刑事责任
(二十四)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67.熊某编造航空虚假恐怖信息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重大飞行事故
68.齐某因重大飞行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篇 国际航空运输纠纷
一、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二十六)旅行证件
69. 江某诉航空公司未尽签证政策告知义务纠纷
70.高某诉航空公司未尽签证政策告知义务纠纷
(二十七)国际机票
71.罗某诉航空公司退票款项纠纷
(二十八)航班超售
72.曲某等13名旅客诉航空公司航班超售赔偿纠纷
(二十九)航班延误
73. A.W.诉航空公司航班延误致其错过后续航班赔偿纠纷
74. 74名旅客诉航空公司机械原因航班延误赔偿纠纷
(三十)航班取消
75.曹某诉航空公司航班取消赔偿纠纷
(三十一)行李
76.陈某诉航空公司行李遗失赔偿纠纷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三十二)货损
77.货运代理公司诉货运公司货损赔偿纠纷
78.托运人诉航空公司、货运公司货物丢失赔偿纠纷
79.物流公司诉航空公司、运输公司等特殊设备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三十三)代位求偿
80.保险公司诉航空公司等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81.保险公司诉航空公司等货损赔偿纠纷
(三十四)拒付运费
82.货运代理公司诉托运人拒付运费赔偿纠纷
三、国际航空运输侵权纠纷
(三十五)外国法院管辖权
83.“包头空难”家属诉航空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三十六)地面代理人身损害赔偿
84.区某诉航空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国际航空商务纠纷
(三十七)租赁
85.南非酒店诉航空公司酒店租赁违约纠纷
86.国际贸易公司诉航空公司等飞机转让协议纠纷
第一篇 国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
一、国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一)电子商务
1.张某诉航空公司电子客票退票款项纠纷
原告:张某
被告:上海银桥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A航空公司
案由: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案情概述】
2008年1月5日,张某通过案外人的机票订购电话,预定了2008年2月5日由上海至哈尔滨、2月12日由哈尔滨至上海的A航空公司(以下简称A航)往返机票,票价总计2760元。次日张某收到了送票人送来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张(经查为假电子客票行程单),并向送票人支付了机票款2760元和送票服务费90元。后张某在网上查验机票时发现机票被退,在查实实际出票单位为上海银桥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桥公司)后,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两被告赔偿机票款等损失2850元、登报道歉,并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1.张某、A航及银桥公司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2.机票退票过程中,A航机票销售代理银桥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3.张某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就其损失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4.张某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处理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开庭审理后,于2009年6月11日判决:A航赔偿张某机票款损失2760元。
A航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委托他人订购A航机票,银桥公司作为A航机票销售代理企业,其出票的行为即表示A航已对张某的要约作出承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即告成立生效。原告从他人处取得的电子客票行程单虽系伪造,但并不因此影响客运合同的效力。旅客委托他人代为退票的,A航或其代理人银桥公司应在审核旅客本人、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后方能办理。本案中持有真实行程单的身份不明人以原告的名义办理退票,但其未得到原告的授权,构成无权代理。银桥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曾查验退票人的身份证件,亦无充分理由相信办理退票人具有代理权,不成立表见代理。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系两个各自独立的民事行为。原告委托不明身份人代为购票虽存在过错,但与业已有效成立的合同被解除不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合同被擅自解除系因银桥公司未尽必要的退票审查义务所致,银桥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其行为构成承运人A航对旅客的违约,该解除合同的行为依法对原告不发生效力。故对张某要求A航赔偿其支付的2760元机票款损失的诉请,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主体为张某和A航,银桥公司作为有资质的航空机票销售代理企业,其实施的售、退票行为均系代理A航所为,故应由被代理人即A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银桥公司未尽退票审查义务而给A航造成损害,可由双方根据代理关系另行解决。因此,张某要求银桥公司和A航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送票费,法院认为,该笔费用系原告支付给送票人的劳务报酬。张某未能证明来人为银桥公司工作人员,故该损失系由张某自身过错所致,与银桥公司及A航无关,对原告的此项诉请,不予支持。
因原告选择合同之诉,而赔礼道歉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故原告要求两被告登报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并无不当,本案关键是退票程序的规范性问题。A航的机票销售代理人银桥公司在未尽充分审查义务的情况下,造成张某的机票款损失,故张某要求A航赔偿损失并无不当。在本案中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张某在购票时未选择正规的机票销售代理商的行为确有不妥之处。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作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合同的主体为旅客与航空公司,机票销售代理人系航空公司代理人,其售票行为的后果由航空公司承担。代理人过错造成航空公司损失的,航空公司可以另行追究其责任。法院关于本案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观点是正确的。
法院从严格举证责任的角度,认为银桥公司未能证明其按规定审查了旅客和退票人的身份证件,在退票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笔者认为此结论值得商榷。本案中退票人在很多方面均具备表见代理的特征:其持有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原始凭证(即发票),是代理旅客实际购票的人,是向银桥公司支付机票款的人。根据民航局相关规定,出具过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机票,退票时应当退还电子客票行程单,票款应当退给旅客本人或机票付款人,因此银桥公司应当有理由相信退票人是得到授权前来退票的,本案中退票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当由张某承担。
关于张某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已查实张某系违反民航局规定,向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以外的无关人员购票。在购票过程中,张某在春运期间票价为不合理低价、电子客票行程单明显为假票、出票人名称与机票查询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下,仍向不明身份人员支付票款,具有明显过错。法院判决认为,张某的购票行为虽有瑕疵,但在运输合同成立后,其行为与后续退票造成的损失没有因果联系,因此不应承担责任。笔者以为,法院判决机械地割裂了购票行为和退票行为的联系。正是因为张某的购票行为,使退票人具备了表见代理的特征,才决定了退票行为得以完成的结果。有观点认为,电子客票并非必须开具行程单,在不要求开具行程单的情况下,旅客根本无法根据电子客票行程单来判断电子客票的真假。如果本案中张某未要求出具行程单,可以认为其审查责任不存在,而本案中张某在要求出具并收到行程单的情况下,应尽合理注意义务及审查责任,否则应当就损失承担责任。
关于赔礼道歉的责任形式,法院采纳了A航意见,以张某诉由为合同纠纷,赔礼道歉为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由予以驳回,适用法律正确。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还应考虑判决结果的社会效果。民航局、公安机关、航空公司就类似本案的各类诈骗案件多次提出警示,在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均有对此类案件的多次报道,以提醒广大公众应当向航空公司或其正规销售代理购票,切勿贪图便宜或方便向非法代理点购票,以免上当受骗。本案判决在责任分配上未正确界定张某作为合同一方应尽的注意义务,加重了航空公司的责任,在社会效果上不利于建立诚实信用的价值取向,在实际操作上会明显增加交易成本,浪费社会资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旅客未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应凭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电子客票行程单办理退票手续,出票时未打印行程单的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票手续。
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
如委托办理,须提供旅客本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法律委员会自2012年设立以来,一直将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并通过案例来指导民航干部员工依法开展工作,航空旅客依法维权,以推进民航法治建设,推动我国从民航大国走向民航强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15年5月发布《加强民航法治建设若干意见》(民航发〔2015〕36号),提出民航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完善的民航法治体系,全面推进民航治理法治化。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民用航空法》为核心,覆盖行业各领域和各环节,科学规范、层次分明、配套衔接的民航法规体系;民航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的进展,行业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监管效能显著提升;民航法律法规普及深度和广度明显增加,从业人员依法办事水平全面提高,民航消费者守法用法意识普遍增强,矛盾纠纷化解更加及时有效。”
为推进民航法治工作,为民航法律的贯彻学习与普及提高提供权威的读本,为公平高效地处理民用航空纠纷提供指引,维护航空法适用的统一性和相对稳定性,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法律委员会组织国内各航空公司、机场、民航管理局的法律人员、民航法律科研与教学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从事民航法律工作的法官、律师,历时一年多时间,从近年来国内航空公司所处理的上千案件中,精选出86个典型案例,进行归类、总结和分析,编成了这本《中国民航法律案例精解》。这些案例均直接来源于中国航空公司的生产经营,散发着实践鲜活的气息,凝聚着中国民航法律工作者的心血,体现了民航法律人为推进中国民航法治建设,殚精竭虑、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
全书具有以下特点:一、内容全面。全书分为国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国内航空运输侵权纠纷、劳动合同纠纷、航空商务纠纷、民航行政管理、航空刑事责任以及国际航空运输纠纷七篇,涵盖了航空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与各个方面。二、选材典型。每部分均收集了具有代表性的司法判决与仲裁案例,基本反映了当前中国民航法律适用的现状。三、便于使用。每个案例均包括案情概述、争议焦点与处理结果,在案情分析基础上作出了法律评析,并附上相关法条,方便查阅,易于理解。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出版社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由于本书编写时间较紧,加之水平有限,错误和不足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法律委员会
《中国民航法律案例精解》编委会
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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