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传统法律的整体样貌和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对于准确认识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基础意义。则例在中国传统法律形式中比较特殊,清代以前则例的存在状态比较模糊,到清代发展为一种基本的法律形式,成为清代法律体系的主体。这种突然的转变是如何出现的?在此之前,则例是如何产生和存在的?则例的性质是什么?则例如何定位以及与当时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如何?则例在古代法律实践中的效力、影响等问题,都需要清晰的阐述。解答这些问题需要对古代典籍进行精细梳理,不仅是法律文献也包括相关文献的佐证。
《法制溯源论丛:则例沿革稽考》通过历代则例沿革的稽考,明确了则例的基本含义、性质、演变过程。在对则例性质和地位的考察中,揭示出则例从灵活性的规范转变为稳定性的法律并纳入当时法律体系的整体建构中,既厘清了则例的性质、地位,也展示了法律体系的整体面貌和演进过程。则例沿革稽考,对于推进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整体样貌和法律形式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简介
王旭,女,1971年生,内蒙古大学副教授。199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2001-2004年在内蒙古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2009-2012年师从张世明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2012-2014年师从杨一凡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目录
导论
一、问题缘起
二、学术史回顾
三、研究的理论和方法
四、基础文献
五、研究结论
第一章 唐以前则、例字源字义考释
第一节 则字源字义考
一、则在古代典籍中的字义
二、则字源争议
三、甲骨文贝、贞、鼎字形争议
四、金文中的则字形变化
五、隶书则字变化及定型
六、从字形到字义
第二节 例字义考
一、例的字形和字义
二、例的思维从经学到律学的转变
三、例的法律含义变化
第二章 则例作为法律术语的开端
第一节 唐代则例概念的含义
一、唐代则例用法的史料考察
二、从例的技术理解唐代则例的产生
第二节 五代时期则例的发展
一、则例的使用范围和含义
二、五代则例演变分析
第三章 宋代则例的多样性和形式发展
第一节 宋代则例的多样性
一、税收则例
二、中纳则例
三、折算则例
四、俸禄待遇则例及支请实践
五、赏赐则例
六、差役则例
七、宴设则例
八、其他使用则例的场合
第二节 宋代则例形式的发展
一、则例存在的形式和发展过程
二、则例的形式与名称
……
第四章 元代则例作为法律形式的转型
第五章 明代则例的扩张
第六章 清代则例的突破和发展
第七章 则例的最后阶段——民国时期的则例
精彩书摘
《法制溯源论丛:则例沿革稽考》:
三、市舶则例
元代则例在知识上的传承推进了法律变迁,最典型的是“市舶则法”。至元三十年(1293年)开始着手制定关于对外贸易的法律规范,要求宋朝的官员提供宋朝的法律文件作为立法参考。李唏颜报告了“亡宋市舶则例”,参照元朝正在实施的抽分标准,由中央和地方官员共同讨论制定了市舶则法二十三条。市舶则法包含了外贸货物的税收数额标准和管理机构设置等其他事项,其中的则例仅指收税的标准,粗重货物十五税一,精细货物十税一。市舶则法第一条规定:“议得市舶抽分则例若依亡宋例抽解,切恐舶商生受,比及定夺以来,只依目今定例抽分,粗货十五分中一分,细货十分中一分。”在该条文中的则例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税标准,宋例是三十分税一,目今定例是当时元朝在各进出口口岸执行的标准,十五税一和十税一两种标准。则例的含义比较狭窄,没有扩展到对市舶事务的完整规定。从《元典章》的这份资料中也看不出李唏颜和留状元所报告的“亡宋市舶则例”是包含了关于市舶事务的全部规则,还是仅仅指市舶事务中的税收标准,因为没有细致资料无法确定。根据宋代的资料,市舶则法在南宋很受重视,绍兴年间(1131-1162年)市舶之利动辄百万,皇帝也很留意市舶条例。《宋会要辑稿》记载,北宋太平兴国七年(982年)就制定了规范市舶贸易的条例,南宋沿用了北宋的市舶则法。绍兴元年(1131年),依据市舶条例对大食国商人蒲亚里进献的二百九十个象牙、三十五个犀牛角进行博买,因为其重量达到了规定的五斤、七斤、十斤以上,需要按照市舶则法规定的价钱收买。这个案例对宋代关于市舶方面的法律规定可窥一斑。宋代还出现了对遭遇海难的外国商人由国家出钱抚恤的定例。宋代在市舶问题上的规范已经比较详细了。元代燕参政报告了市舶能够带来丰厚的收益,引起元代重视市舶设置和立法。李唏颜曾经在宋代担任过市舶司的官员,非常熟悉市舶方面的规定。他报告的市舶抽分则例可能包含了宋代市舶方面的比较全面的规则,所以元代草拟的市舶则法包含了市舶则例,同时也含有各种管理方面的规定。市舶则法与元初制定的其他法律规范比较起来,还是比较成熟的。在没有市舶实践经验的情况下制定这样的法律,表明宋代法律知识在进入元代的权力体系之后,通过立法程序又获得了新的法律生命。其根源在于市舶事务的需求没有发生重大的改变,宋代和元代官方立场之间没有大的变化,所以法律规则所固化的配置资源的技术可以直接使用,这些规则也就被赋予了生命力,在新的资源空间获得了法律规则生命的时间延续。
……
前言/序言
中国的法制文明史绵延至今已四千多年,是世界法制文明中最为独特的风景线。近百年来,中国虽已艰难地完成了从古代到近现代法律的转型,但传统法律文化在社会生活和人们的观念意识中仍然有着顽强的生命力。所以,要真切地认识理解今天中国的法治,就必须了解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要建设中国未来的法治,同样也必须深刻地分析检讨中国的传统法律。这是我们这套《法制溯源论丛》问世的初衷。本套丛书试图厘清我国传统法律的沿革、演化历程,即先秦起源、秦汉奠基、魏晋南北朝融合、唐宋成熟、明清完备,研究内容涵盖传统法律体系、法律形式、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模式等方面。
追溯中国法律传统,有两点是显而易见的:
一,成文法的立法传统。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重视法律,把法律放置于“安民立政,莫此为先”的重要位置,特别强调“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贞观政要·公平》)。唐太宗李世民已经认识到:“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旧唐书·戴胄传》)因此,中国虽经朝代更迭,但法律制度辗转相承,源流清晰,连续性、系统性和完整性都是其他文明所少见。中国古代形成了完整的成文法体系,有律、令、格、式、典、敕、例等多种法律形式,内容涉及大到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教育、宗教、司法等,小到百姓婚姻家庭、田土买卖、遗产继承等方方面面,卷帙浩繁,蔚为大观。在古代统治者看来,以成文法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只是其作用之一,成文法更重要的作用是用法律的精神、法律的规则教化、警示和威慑民众,预防犯罪,减少诉讼,达到“刑期无刑”“狱讼衰息”“法立而不犯”的理想状态。所以,成文法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治国的理想与智慧,体现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水平与高度。
二,伦理法的核心内涵。中国古代法律充满了浓厚的伦理法色彩,儒家的三纲五常,被细化为法律条文,道德规范法律化。法律以礼为本,不仅维护君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确立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还充分保障父权和夫权,把违反家族伦理道德的犯罪行为,如恶逆、不孝、不义、不睦、内乱等作为十恶重罪予以严惩,从而使伦常关系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保护,特别是得到法律的强制保障。伦理法适应了古代以农业经济为主,人口缺少流动,家族、家庭结构稳定的国情。家庭家族作为当时社会的最小细胞,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为此,统治者认可家法族规的合法存在,使之成为国法之外更容易为民众所接受的另一套规则体系和运行机制,在一定程度弥补国法的不足和缺陷,保持了乡土社会乃至于国家的有序和稳定,真正做到了家国一体、亲贵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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