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在西方国家的兴起,主要是因为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领域中各种社会矛盾的不断演化和复杂化,资本主义代议制民主逐渐暴露出自身固有的局限性或民主的不彻底性。特别是当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不再满足于充当消极、被动的“守夜人”角色,而是日益广泛地介入经济与社会生活过程的时候,各种利益集团和广大民众也不再满足于维护传统的政治权利和消极的个人自由权利,而是要求直接参与政治决策过程,谋求一种支持公民积极参与公共对话的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自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的政治实践自始就内在地包含着民主协商的政治传统,从而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及其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书既对协商民主概念的内涵、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协商民主与政治过程的关系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度探讨,也对协商民主在理论上与实践上所面临的诸多困难问题做出了深刻的揭示和分析。本书探究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协商民主的关系、中国政治协商制度与协商民主的关系、中国社会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经验和发展形式以及中国发展协商民主的历史资源和历史经验等重要问题。
作者简介
阎孟伟,男,吉林海龙人,1953年1月出生,现任南开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导师,南开大学当代中国问题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加拿大萨斯喀彻温大学客座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政治哲学和历史哲学。已出版学术专著九部,在《哲学研究》、《求是》、《新华文摘》、《教学与研究》等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百余篇。多次获天津市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近年来,其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二是从历史哲学和政治哲学的角度考察和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问题,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问题。
阎孟伟教授认为,要发展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就必须要有这种强烈的现实感和批判精神,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应当在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现实的批判性考察和研究中确立自己的立足点,这也是每一个中国哲人责无旁贷的历史任务。
目录
前言
在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上的致辞
第一篇 协商民主理论研究
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化:以中国为例
协商系统中的十个问题
协商系统的民主化
协商民主中代表制的重要性
协商民主的法哲学解读
马克思对代议制的批判及其现实启示意义
理性化与民主化的张力——西方国家建设视野中的代议民主
论协商民主的价值理念与社会文化条件
第二篇 协商民主实践与协商治理
协商民主与协商民意测试
政府治理推动型民主化
协商民主与协商治理:一个实例研究
民主化治理:协商民主的一个实例
立法听证会的协商质量及文化生态
社会协商与社会建设:以区分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为分析视角
政治行为的“社会化处理”
作为嵌入性治理资源的协商民主——现代城市治理中的政府与社会互动规则
西方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研究
微型公共领域在协商民主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第三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研究
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几个问题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国民主政治之路
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
协商民主在中国:一个知识社会学的考察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应有之义
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研究及其发展
试论周恩来的民主协商与党际监督思想
略论民国史上的几次重大政治协商
推行协商民主的历史基础:中国传统民主思想简析
第四篇 中国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
协商民主与人民政协的制度建设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科学内涵与制度属性
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的政治价值和制度化建构
协商合作:中国特色政党政治运行机理研究
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路径探析
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制度创新空间与设计
精彩书摘
《协商民主:当代民主政治发展的新路向》:
不可否认,现行选举代议制民主之所以未能兑现自由、平等价值承诺,主要原因在于资本对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全面宰制,但对自由、平等的错误理解也难辞其咎。与现行选举代议制民主相关联的自由观和平等观本质上是个人主义的,它在任何问题上都以自我为中心,死抱着各自分化和对抗的狭隘私利不放,从而必然将民主扭曲为一种指向个人私利或特殊利益的讨价还价。在这种个人主义的民主框架内,超越特殊利益之上的公共利益,以及公共利益所要求的理性共识,不可避免地成为幻象,它不过是占优势地位的精英集团谋求自身特殊利益和特殊意志并使之合法化的有效工具和手段。
协商民主的价值目标仍然是启蒙所提出的自由、平等,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也仍然寄希望于启蒙理性。但协商民主所期待的理性以及由理性予以保障的自由、平等价值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要求超越与现行选举代议制民主相关联的个人主义性质,以便自由、平等的真正实现所必然要求的公共利益得到应有的考虑。正是在超越个人主义立场而就公共利益进行审慎的理性讨论这一点上,协商民主被看作是向协商传统的复归。但在经历了现代选举代议制民主的长期实践之后,协商民主就绝不仅仅是对古典协商传统的简单回复,它在对选举代议制民主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必须充分吸收其中合理的价值成分,必须充分考虑现代社会的多元性以及人们对个人自由、社会平等的高度敏感性。也就是说,协商民主既应当是对古典协商传统的扬弃,也应当是对选举代议制民主的扬弃。而在这样一种双重扬弃之后,协商民主的价值理念应当在这样的意义上被深刻理解。
首先,无论是古典协商民主、现代的选举代议制民主还是协商民主,在解决分歧与问题、实现各自的价值目标方面,都保持着对理性的信赖与期待,但各自信赖和期待的理性又不尽相同。,
支撑起古典协商民主理念的理性,更多的是一种或多或少与传统的寞体论形而上学保持联系的、特殊而非普遍的理性。这种理性一方面通过形而上学实体而获得了其根本的有效性保障而值得信赖,另一方面则将绝大多数被看作不具备良好理性能力的人而排除在关于公共事务的协商参与者范围之外。因此,在涉及需要良好理性能力才能很好地加以把握和处理的公共事务时,就必然强调少数精英的理性协商而排斥一般大众的民主表达,因为一般大众往往被狭隘的个人私利和虚幻的个人意见所支配。
赋予现代选举代议制民主合法性与必要性的是这样一种观念:理性是每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天赋能力,公共利益无非是个人利益的某种关涉性总和,因此每个人都有能力和权利就这样的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意见,但由于信息不透明、操作手段不足、无法达成共识等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在现实中只能以选举代议制民主代替理想化的全民民主。
而协商民主则认为:理性不应当理解为原子式个体的抽象的天赋理性能力,尤其不能理解为自我中心主义的、自私自利的、工于算计的工具理性;理性能力是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中产生的,理性的内容、评判标准也应当是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的,而不是抽象的和孤独的;个人利益、他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之间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具有相关性和互补性的;更为重要的是,人与人之间除了利益关系之外,还有包含情感的更为广阔、丰富的伦理关系,而这些伦理关系的处理要求人们打破自我的绝对中心而引入其他互动参与者的视角,这不是以个体主体的利益或目的为取向,而是以相互理解为目的。关于协商民主所期待的这种不同于抽象主体理性或工具理性的协商理性,哈贝马斯称之为“交往理性”。哈贝马斯认为,在以相互理解为目的的行动中,人们总是含蓄地提出社会公认的要求,在这些社会公认的要求中,存在一种“不易察觉,但却很执拗的理性要求,即一种从不沉默却很少得到兑现的理性要求”①。这种交往理性的要求包括语言表达的可领会性、命题陈述的真实性、规范命令的正确性以及主观意向表达的真诚性等四个方面。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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