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18
《犯罪学(第三版)/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是一部兼具知识性和学术性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教材,反映了当代犯罪学发展的最新趋势。在犯罪原因论中,引入了“社会反应”的概念,确认在影响犯罪的诸多因素中,传统上只被视为是控制犯罪的积极因素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也是促成犯罪的因素之一。同时,在对影响犯罪现象的传统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犯罪行为生成机制;在犯罪预防论方面,系统地阐述了情境预防理论;在犯罪现象论中,基于准确描述犯罪现象的需要,对犯罪现象的测量手段和犯罪现象的分析方法,也予以了较充分的论述。
张远煌: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 法国巴黎第十大学访问学者(1994.9—1995.8)、巴黎第二大学犯罪学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1999.12—2000.6);兼任中国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任教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代表性学术成果: 《现代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犯罪学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犯罪学》(第二版,荣获首届“1984—2014全国刑法学优秀学术著作”优秀教材奖,入选“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犯罪研究的新视野:从事实、观念到规范》(法律出版社,2010)、《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学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企业家犯罪分析与刑事风险防控》(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法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废除与限 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等;发表论文一百二十余篇。
犯罪学的内涵应当如何确定,也即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构成要素是什么,也是一个颇存争议的问题。从犯罪学的历史发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关于犯罪人的科学
将犯罪学视为研究犯罪人的科学,是伴随着犯罪学的诞生就存在的一种认识。犯罪学的主要创始人———龙勃罗梭就以从人类学角度研究犯罪人而著称。他于1876年出版的传世之作就名为《犯罪人论》。在该书序言中,龙勃罗梭写到:“直接从体质上和心理上分析犯罪人,将他同相对正常的人和精神病人作一比较是适宜的。” 自此以后,犯罪学是“关于犯罪人的科学”的思想便成为在犯罪学领域中占主导地位的思想。至20世纪50年代,这一思想在欧洲大陆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在不少犯罪学家看来,犯罪学作为刑事科学的综合体,同时也是一门关于犯罪人的科学。因为,人们所接触的是犯罪人,所要解决的也是犯罪人问题。事实上,自龙勃罗梭之后,实证主义的立场为后来的大多数犯罪学家所接受,他们基于“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别”这一假定,在早期犯罪学家的研究基础之上,继续借助于各种不同的理论(除生物学理论外,更主要的是社会学、心理学理论)研究和解释犯罪人为什么和如何实施犯罪,以及应当如何区分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犯罪学研究视野的这种局限性,在20世纪50年代末已引起了一些犯罪学家的注意。美国学者杰佛在1959年论及过去的犯罪学只重视个体犯罪人而忽视刑法在犯罪产生过程中的作用这一现象时就曾正确地指出:“实证主义学派的重要意义在于把注意力集中在犯罪动机和个体犯罪人身上。它在犯罪人那里而不是在刑法那里寻找对犯罪的解释。当今任何一种在教科书上讨论的关于犯 罪行为的理论都是如此,即使这种解释是根据社会和群体因素而不是根据生物学因素。”
(二)关于犯罪行为的科学
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一些学者效仿古典刑法,提出了一个客观主义的犯罪学概念,将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现代犯罪社会学的重要奠基者———法国学者迪尔凯姆(Durkheim)就曾将犯罪学定义为研究犯罪行为的科学。他指出:“我们注意到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某些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所表现出的外在特征,一旦实施社会就将以被称之为刑罚的这种特殊方式作出反应。人们将这些行为归入非正常的特殊行为之列,并强加于所有这类应受处罚的行为一个共同的称谓:犯罪。犯罪学,作为一门专门科学正是以这类行为作为研究对象的。” 由此可以看出,客观主义的犯罪学概念是否认在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之间存在重大差别的。在这类观点看来,犯罪行为与其说是由于犯罪人方面的缺陷而形成的,不如说是犯罪人拒绝接受现存社会规范的一种反抗行为。随后,这一犯罪学概念在英、美国家的激进犯罪学或批判犯罪学理论中又得以再现和发展。
(三)关于犯罪原因的科学
对于犯罪行为为什么会产生、犯罪的根源何在这类问题,早期的犯罪学家们实际上也进行了阐述。龙勃罗梭在人类学和心理学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的基本结论是:犯罪行为是一种由实施者的体格和心理特征所决定的自然现象。菲利则从更广泛的角度提出了犯罪原因的“三元论”。在他看来,人类行为,论是诚实的还是不诚实的,是社会性的还是反社会性的,都是一个人的自然心理机制和生理状况及周围生活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并且,就人类学因素(个人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对犯罪所起的作用而言,对此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明确答案,因为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环境的相对作用,随着每一种违法行为的心理学和社会学特征的不同而不同。菲利关于犯罪原因的基本认识,疑具有相当科学的成分,并为传统犯罪原因论的历史发展奠定了基础。在这些早期犯罪学家的研究的基础上,后来的犯罪学家们以极大的兴趣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方法对犯罪原因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并形成了有关犯罪原因的众多理论学派。
(四)关于社会反应的科学
从犯罪学的发展史来看,在对犯罪学的理解上,论是将它视为研究犯罪人的科学,还是将它视为研究犯罪行为的科学,犯罪学始终被视为一门解释犯罪的学科。也即,犯罪学的特殊任务在于系统地说明为什么一些社会成员面对社会的禁令和惩罚的威慑,仍然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去以身试法。虽然不能说传统犯罪学对犯罪的社会反应方面毫研究兴趣,但可以肯定地说,这种关注十分有限,并带有自发主义的倾向。因为,传统犯罪学所注意到的对犯罪的社会反应问题,主要集中于监禁刑的负面作用这一十分有限的方面。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在20世纪的最后30年,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犯罪学界,越来越多的犯罪学家走上了一条与传统犯罪学相逆的改革之路,最终形成了现代犯罪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社会反应理论。所谓“社会反应”理论,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犯罪学理论流派,而是20世纪后期所出现的一些以强调犯罪行为与社会组织、社会规则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为特征的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理论的统称。其中,构成社会反应理论核心的是三种犯罪学理论:权力冲突论、标签论和激进的或批判的犯罪学理论。这三种理论都在不同程度上强调非正式的和正式的社会反应对犯罪生成的作用,因而被统称为社会反应理论。时至今日,注重从社会反应角度探讨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已成为现代犯罪学研究的当然视角。社会反应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不是偏离行为引发了社会控制,相反,正是社会控制本身导致了偏离行为;偏离行为并不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真正具有偏离性,而是行为人之外的第三者适用规则及制裁于“违法者”的结果。由此,持这种观点的犯罪学家认为,不应把刑法所规制的行为作为犯罪学的对象;犯罪学的任务在于对社会反应机制进行系统的社会分析,包括从制定刑事法律直至通过警察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职能作用,以及借助于受害人、与受害人关系亲近者和新闻媒介的反应来适用刑事制裁的全过程,由此表明和论证刑事司法系统是如何在“制造”犯罪的。目前,社会反应理论在西方国家比较活跃,并对传统犯罪学理论形成了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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