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赤風,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民商事法學教學研究中心主任。2005年7月至9月在德國馬普知識産權及競爭法研究所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現為北京國際法學會文化創意産業法律委員會主任,中國法學會知識産權法研究會理事,中國知識産權研究會高級會員。2005年入選國傢知識産權戰略專傢庫。曾任遼寜省高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研究方嚮:知識産權法、競爭法、國際技術轉讓法、歐盟經濟法、德國工業産權法律保護與著作權法、德國民商法以及比較民商法。主要研究成果:《善意取得中外比較研究》,載《北京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4期;《精神損害賠償製度的劃時代變革》,載《比較法研究》2007年第2期;《論侵犯著作人身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載《中國版權》2007年第2期;《對DVD事件中知識産權濫用的法律思考》,載《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完善與知識産權保護》,載《知識産權》2003年第6期;《德國法律對藝術僞造行為的規製——兼與我國相關法律的比較》,載《知識産權》2012年第3期;《知識産權法》,清華大學齣版社2005年版;主編《京師知識産權法論叢》,北京師範大學齣版社2012年版。2010年參加“中外知識産權與競爭法經典案例研究叢書”《中外專利法經典案例》、《中外商標法經典案例》、《中外著作權法經典案例》、《中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經典案例》、《中外反壟斷法經典案例》五捲撰寫,知識産權齣版社2010年版;2011年參加“中外民商經濟法經典案例評析叢書”《中外侵權法經典案例評析》、《中外閤同法經典案例評析》、《中外物權法與財産法經典案例評析》、《中外知識産權法經典案例評析》、《中外競爭法經典案例評析》五捲撰寫,法律齣版社2011年版;2013年參加“文化創意産業法律經典案例評析叢書”《文化創意産業法律經典案例評析》(第一捲)撰寫,法律齣版社2013年版;主編《文化創意産業法律評論》(第一捲),法律齣版社2013年版;Das Recht der Werbung in der Volksrepublik China im Vergleich zum deutschen Recht,VVF,Muenchen 2001; Die gegenwaertige Regelung der Werbung in der VR China,Gewerblicher Rechtsschutz und Urheberrecht Internationaler Teil 8/9 2001。
目錄
目錄第一章 商標法案例1.將與他人商標相同文字注冊為域名行為的認定——德國法蘭剋福州高等法院2000年第6 W 33/00號裁定評析[案例問題] 行為人沒有可以理解的自我利益而注冊一個互聯網域名,該域名同自己的姓名和活動不存在任何聯係,但卻與一個公司的商標相同。在法律上對這種行為的性質應如何認定?是根據《德國商標法》對其進行認定,還是按照德國其他法律對其進行認定?對此,德國法蘭剋福州高等法院在其裁定中作齣瞭明確闡述。2.未經授權而在網站使用他人商標行為的認定0——德國漢堡地區法院第十二民事審判庭2005年第312 O 512/05號判決評析[案例問題] 如果網絡服務商未經授權而在一個網站上使用他人商標,並且該網站提供的服務與該商標之間沒有任何客觀聯係,那麼對於構成商標侵權所要求的混淆危險是否存在?如果存在這樣的危險,該商標的使用人(不是商標的所有人)是否可以請求法院頒發臨時禁令?德國漢堡地區法院對此作齣明確判決。3.“DONLINE”商標與“TOnline”商標之爭——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第一民事審判庭2003年第148/01號判決評析[案例問題] 如果一個在後注冊的文字商標包含瞭一個在先注冊的著名文字商標的部分構成要素,是否可以確定在後注冊的文字商標受到瞭該著名商標的影響?這樣的確定是否有助於商標侵權的認定?對此,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的判決不同於德國慕尼黑州高等法院的判決。 第二章 專利法案例4.帶有原版郵票的外觀設計是否構成違反公共秩序?——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第一民事審判庭2004年第16/03號判決評析[案例問題] 按照修訂前的《德國外觀設計保護法》第7條第2款的規定,一個違反公共秩序的外觀設計是不能獲得保護的。那麼,一個帶有原版郵票的外觀設計是否屬於該條款意義上的違反公共秩序?對此,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沒有支持德國專利商標局的決定,而是維持瞭德國聯邦專利法院的裁定,並作齣瞭進一步的闡述。5.已知物質在治療某種疾病藥物中的應用與實用新型保護——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第十民事審判庭2005年第7/03號裁定評析[案例問題] 依據《德國實用新型法》第2條第3項的規定,“方法”(Verfahren)將不受本法的保護。那麼,已知物質在治療某種疾病藥物中的應用是否屬於該條款意義上的“方法”?對此,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在其裁定中錶明瞭與德國聯邦專利法院完全不同的觀點,並作齣瞭進一步的闡述。6.服務於數據處理的方法與專利權的授予——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第十民事審判庭2009年第22/07號裁定評析[案例問題] 按照《德國專利法》第1條第3款的規定,用於數據處理係統的程序(Programme fuer Datenverarbeitungsanlagen)不能視為該法第1條第1款意義上的“發明”(Erfindung)。然而,如果一種服務於數據處理係統的方法被應用於一個技術設備的運行中,其是否屬於該條款意義上的“發明”?對此,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與德國聯邦專利法院的觀點並不相同。 第三章 著作權法案例7.將下載作品再次在互聯網上傳播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德國柏林夏洛藤堡初級法院2003年第236 C 105/03判決評析[案例問題] 未經權利人同意將從互聯網上下載的作品再次在網上傳播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依據2003年修訂前和修訂後的《德國著作權與鄰接權法》,會得齣完全不同的結論。如果不構成侵權,權利人是否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報酬?如果構成侵權,侵權人是否一定要承擔責任?究竟應如何適用法律,德國柏林夏洛藤堡(Charlottenburg)初級法院在判決中對此作齣瞭詳細闡述。8.掃描儀與承擔支付報酬義務的復製設備0——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第一民事審判庭2001年第335/98號判決評析[案例問題] 按照修訂前的《德國著作權與鄰接權法》第54a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可復製作品的復製設備,作者可以享有報酬請求權。那麼,掃描儀(Scanner)是否屬於《德國著作權與鄰接權法》第54a條第1款意義上須承擔支付報酬義務的復製設備?原告與被告的看法完全相反。對此,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不僅支持瞭二審法院的判決,而且作齣瞭更加詳細的闡述。9.來自公共資源的數據與數據庫保護——德國杜塞爾多夫地方法院第十二民事審判庭2001年第12 O 492/00號判決評析[案例問題] 《德國著作權與鄰接權法》不僅對數據庫作品作者的著作權給予保護,而且在一定條件下也對不構成數據庫作品的數據庫製作者的權利提供保護。如果僅將從公開資源中獲取的地址等信息進行數據處理,行為人是否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或是其他法律保護?對此,德國杜塞爾多夫地方法院作齣明確的判決。10.網站對使用者上傳照片的采用與照片拍攝人的權利保護——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第一民事審判庭2009年第166/07號判決評析[案例問題] 如果一傢菜譜網站的使用者未經同意將該網站所屬的菜譜照片上傳到另一傢菜譜網站,而該網站又采用瞭這些照片,那麼,對該網站的行為應如何認定?該行為是否違反瞭《德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如果該行為違反瞭該法的規定,該行為應被認定為侵犯著作權,還是應被認定為侵犯其他權利?權利人應享有哪些請求權?對此,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作齣瞭明確判決。11.電視颱對錄像短片的使用與短片拍攝人的權利保護——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第一民事審判庭2010年第122/08號判決評析[案例問題] 未經原告的同意,德國一傢電視颱播放瞭其攝製的錄像短片。在播放錄像的當天,電視颱還播放瞭廣告。原告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瞭侵害,而且該錄像的播放與被告當天的廣告收入存在聯係。為瞭計算損害賠償數額,原告要求被告對相關情況給予說明。那麼,對於被告的行為,原告是否可以行使這樣的請求權?這類請求權的成立需滿足哪些條件?對此,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的判決既不同於一審法院的判決,也與二審法院的判決不完全相同。 第四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案例12.中國的馳名商標所有人是否可以阻止他人在德國就跨類商品或服務申請注冊相同的商標?——德國慕尼黑高等法院2009年第29 U 5712/07號判決評析[案例問題] 如果一個在德國就相同或類似商品注冊的商標是復製瞭在中國在先注冊的馳名商標,按照德國的法律則該注冊商標可以被撤銷。然而,若是該注冊商標還涉及某一類服務,而該馳名商標並不涉及在該類服務上的使用,這時應該如何處理?對此,德國慕尼黑高等法院在轟動一時的“王緻和”商標糾紛案件中的判決與德國慕尼黑第一地區法院的判決並不完全相同。13.被模仿産品的保護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第一民事審判庭2009年第199/06號判決評析[案例問題] 如果行為人所銷售的産品模仿瞭其他企業的産品,而該産品已經不再受相關知識産權法律的保護,那麼該産品是否還可以獲得其他法律的保護?按照《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隻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被模仿的産品仍然可以獲得保護。在本案中,對於被模仿的産品獲得保護的條件是否得到滿足,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的觀點與德國科隆地區法院和科隆高等法院的觀點並不相同。14.帶有廣告的電子郵件發送與發件人的責任——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第一民事審判庭2009年第218/07號裁定評析[案例問題] 按照《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行為人未經收件人同意而發送一個帶有廣告的電子郵件,是一種不適當的騷擾行為,屬於該法禁止的不正當的商業行為(Verbot unlauterer geschaeftlicher Handlungen)。如果雙方之間存在直接的競爭關係,收件人可以依據該法提齣不作為請求權。但是,當雙方之間不存在直接的競爭關係時,應如何適用法律?是仍然適用《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是適用德國其他法律?對此,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的認識與德國法蘭剋福高等法院的認識並不相同。15.警告函及臨時禁令申請的濫用與權利濫用的禁止——德國帕德博恩地區法院2007年第7 O 20/07號判決評析[案例問題] 如果行為人因競爭者在互聯網上發布的“撤迴告知” (Widerrufsbelehrung)瑕疵而嚮其多次發齣警告函,隨後又在不同的法院提起臨時禁令(einstweilige Verfuegung)頒發的申請,並為此委托多傢律師事務所為自己提供服務,那麼,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應予以禁止?對此,德國帕德博恩地區法院在其判決中作齣瞭明確闡述。 第五章 反壟斷法案例16.許可使用的取得與閤並構成的認定——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卡特爾審判庭2006年第32/05號裁定評析[案例問題] 按照德國的司法實踐,通過許可協議取得的某項使用權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構成《德國反限製競爭法》第37條第1款第2項意義上的閤並(Zusammenschluss)。然而,通過許可協議僅取得某一雜誌德文版在德國的發行使用權,是否也構成該條款意義上的閤並?對此,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和德國杜塞爾多夫高等法院的認識與德國聯邦卡特爾局的認識並不相同。17.禁止閤並的標準及其適用——德國聯邦卡特爾局第二審查處2002年第B2-31/02號審查決定評析[案例問題] 不同國傢的反壟斷法對於閤並是否應予以禁止所依據標準的規定並不完全相同。根據《德國反限製競爭法》的規定,德國以“增強市場支配地位”作為閤並是否應予以禁止的標準。那麼,該標準的適用對閤並的審查及評價有什麼樣的影響?通過對德國聯邦卡特爾局在本案中所作審查決定的解讀,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該標準對閤並的審查及評價更具有閤理性和可操作性。18.不公平妨礙其他企業行為與反壟斷法民事救濟——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卡特爾審判庭2007年第22/06號判決評析[案例問題] 如果一個地方管理部門事先沒有公示齣租消息直接將房間齣租給一個殘疾人中心的企業,而該企業在此從事的業務與原承租人從事的業務完全相同,按照《德國反限製競爭法》的規定,原承租人是否受到瞭不公平妨礙?也就是說,是否存在不公平妨礙其他企業的限製競爭行為?對此,德國聯邦最高普通法院的判決與德國德纍斯頓高等法院的判決並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