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环境影响评价系列丛书: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评价(第3版)》共分三篇十七章,介绍了市政公用工程、社会服务行业、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工程分析、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污染防治措施、公众参与和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主要制约问题。
目录
第一篇 市政公用工程
第一章 市政公用工程概述
第一节 市政公用工程类别划分
第二节 现状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
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应关注的问题
第二章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项目
第一节 工程概况及工艺流程
第二节 环境影响分析
第三节 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章 城市污水处理项目
第一节 工程概况及工程污染源分析
第二节 环境影响分析
第三节 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章 城市固体废物处置项目
第一节 工程概况与工程污染源分析
第二节 环境影响预测
第三节 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章 房地产项目
第一节 工程概况及工程污染源分析
第二节 环境影响分析
第三节 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章 城市综合整治工程
第一节 城市综合整治工程内容和组成
第二节 项目环境影响分析和预测评价要点
第七章 某房地产项目案例
参考文献
第二篇 社会服务行业
第八章 社会服务行业概述
第一节 社会服务行业类别划分
第二节 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
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应关注的问题
第九章 工程分析
第一节 工程概述
第二节 卫生、社会福利类项目污染源分析
第三节 体育设施类项目污染源分析
第四节 文化、教育类项目污染源分析
第五节 旅游、娱乐和餐饮类项目污染源分析
第六节 商业服务类项目污染源分析
第七节 配套和公用污染源分析
第八节 环境风险及敏感目标识别
第十章 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第一节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第二节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第三节 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第四节 噪声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第五节 固废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第六节 生态与景观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节 环境风险评价
第十一章 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其他环保措施
第十二章 北京宝岛妇产医院有限公司项目案例
参考文献
第三篇 区域开发
第十三章 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概述
第一节 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位和特点
第二节 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法规及技术规范
第十四章 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一节 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思路与总体设计
第二节 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内容
第十五章 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点及关键问题
第一节 区域环境影响识别
第二节 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
第三节 区域开发的环境累积影响
第四节 区域开发替代方案设计
第五节 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在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应用
第十六章 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第一节 方法简介
第二节 类比分析法
第三节 线性规划法
第四节 叠图法
第五节 景观生态学法
第六节 层次分析法
第七节 模型法
第八节 土地适宜性分析法
第九节 专家咨询法
第十七章 案例
案例A 工业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
案例B 城镇开发环境影响评价
案例C 区域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环境影响评价系列丛书: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评价(第3版)》:
(二)审查
明确了审查程序和相关方职责。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②评价方法的适当性;③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④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⑤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⑥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①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②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③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④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⑤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⑥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⑦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①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②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三)跟踪评价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②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③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④跟踪评价的结论。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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