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22
1929年,鬍適、梁實鞦、羅隆基等人,發起瞭一場反對國民黨專製統治的人權運動,抨擊國民黨政府的專製統治體製,反對“訓政”,維護自由,要求盡快落實“憲政”。這場運動震動瞭文化思想界,許多學者先後捲入其中。最終,麵對統治者的暴力專橫,他們不得不妥協退讓。
這場人權運動雖然以失敗告終,但卻是中國憲政史上意義深遠的一個標誌性事件。作為這場運動的原始材料記錄,《人權論集》一書具有非常獨特的曆史意義,非常值得今天的國人重新瞭解閱讀。
鬍適,中國現代大師級學者,在民國思想史上地位極高。
梁實鞦,著名文學大傢。
羅隆基,學者,中國著名政治活動傢,愛國民主人士,中國民主同盟創始人之一。
1929至1930年前後,三人均為《新月》雜誌同仁。
曾經的人權論題,今日更有興味。
—— 張鳴
這是自由知識分子與專製主義之間的正義與邪惡的鬥爭。國民黨在大陸的統治坍塌瞭,這些自由知識分子的正義呼聲卻給我們留下瞭好些值得迴味的東西。
—— 袁偉時
這些八十多年前的讜言妙論,自然是曆史。但它們卻能雄辯地證明哲學傢剋羅齊所說:一切曆史都是當代史。
—— 冉雲飛
鬍適、羅隆基這些自由主義者所發動的人權運動……刺痛瞭蔣介石、國民黨脆弱的神經,所以《新月》、《人權論集》遭到查禁,釀成瞭轟動一時的“新月人權案”。這是中國自由主義的一個顛峰。
—— 傅國湧
個人無與倫比的價值而非人類相對於其他物種的優等性,構成瞭人的尊嚴的內涵。因此,尊重人權即人的尊嚴的政體纔有道義正當性,也方始體現齣立法者的道德誠意。人權觀念彰顯的是一種濛受啓明的政治道德。百多年來,中國心智於此念茲在茲,而其路漫漫矣!
—— 許章潤
振聵發聾,不勝佩服!
—— 蔡元培
(鬍適)先生在《新月》所發錶的那篇文字,說得義正詞嚴,毫無假藉,真佩服先生有識見有膽量!這種浩然之氣,替老百姓喊幾句,打一個抱不平,不問有效無效,國民人格上的安慰,關係也極大。
—— 張孝若
我們要建立批評國民黨的自由。上帝都可以批評,何況國民黨?
—— 鬍適(本書小序)
鬍適
人權與約法
四月二十日國民政府下瞭一道保障人權的命令,全文是:
世界各國人權均受法律之保障。當此訓政開始,法治基礎亟宜確立。凡在中華民國法權管轄之內,無論個人或團體均不得以非法行為侵害他人身體,自由,及財産。違者即依法嚴行懲辦不貸。著行政司法各院通飭一體遵照。此令。
在這個人權被剝奪幾乎沒有絲毫餘剩的時候,忽然有明令保障人權的盛舉,我們老百姓自然是喜齣望外。但我們歡喜一陣以後,揩揩眼鏡,仔細重讀這道命令,便不能不感覺大失望。失望之點是:
第一,這道命令認“人權”為“身體、自由、財産”三項,但這三項都沒有明確規定。就如“自由”究竟是哪種自由?
又如“財産”究竟受怎樣的保障?這都是很重要的缺點。
第二,命令所禁止的隻是“個人或團體”,而並不曾提及政府機關。個人或團體固然不得以非法行為侵害他人身體自由及財産,但今日我們zui感覺痛苦的是種種政府機關或假藉政府與黨部的機關侵害人民的身體自由及財産。如今日言論齣版自由之受乾涉,如各地私人財産之被沒收,如近日各地電氣工業之被沒收,都是以政府機關的名義執行的。四月二十日的命令對於這一方麵完全沒有給人民什麼保障。這豈不是“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嗎?
第三,命令中說,“違者即依法嚴行懲辦不貸”,所謂“依法”是依什麼法?我們就不知道今日有何種法律可以保障人民的人權。《中華民國刑法》固然有“妨害自由罪”等章,但種種妨害若以政府或黨部名義行之,人民便完全沒有保障瞭。
果然,這道命令頒布不久,上海各報上便發現“反日會a的活動是否在此命令範圍之內”的討論。日本文的報紙以為這命令可以包括反日會(改名救國會)的行動;而中文報紙如時事新報畏壘先生的社論則以為反日會的行動不受此命令的製裁。
豈但反日會的問題嗎?無論什麼人,隻須貼上“反動分子”、“土豪劣紳”、“反革命”、“共黨嫌疑”等等招牌,便都沒有人權的保障。身體可以受侮辱,自由可以完全被剝奪,財産可以任意宰割,都不是“非法行為”瞭。無論什麼書報,隻須貼上“反動刊物”的字樣,都在禁止之列,都不算侵害自由瞭。無論什麼學校,外國人辦的隻須貼上“文化侵略”字樣,中國人辦的隻須貼上“學閥”、“反動勢力”等等字樣,也就都可以封禁沒收,都不算非法侵害瞭。
我們在這種種方麵,有什麼保障呢?
我且說一件zui近的小事,事體雖小,其中含著的意義卻很重要。
三月二十六日上海各報登齣一個專電,說上海特彆市黨部代錶陳德徵先生在三全大會提齣瞭一個《嚴厲處置反革命分子案》。此案的大意是責備現有的法院太拘泥證據瞭,往往使反革命分子容易漏網。陳德徵先生提案的辦法是:
凡經省黨部及特彆市黨部書麵證明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或其他法定之受理機關應以反革命罪處分之。如不服,得上訴。唯上級法院或其他上級法定之受理機關,如得中央黨部之書麵證明,即當駁斥之。
這就是說,法院對於這種案子,不須審問,隻憑黨部的一紙證明,便須定罪處刑。這豈不是根本否認法治瞭嗎?
我那天看瞭這個提案,有點忍不住,便寫瞭封信給司法院長王寵惠博士,大意是問他“對於此種提議作何感想”,並且問他“在世界法治史上,不知在哪一世紀,哪一個文明民族曾經有這樣一種辦法,筆之於書,立為製度的嗎?”
我認為這個問題是值得大傢注意的,故把信稿送給國聞通信社發錶。過瞭幾天,我接得國聞通信社的來信,說:
昨稿已為轉送各報,未見刊齣,聞已被檢查者扣去。茲將原稿奉還。
我不知道我這封信有什麼軍事上的重要而竟被檢查新聞的人扣去。這封信是我親自負責署名的。我不知道一個公民為什麼不可以負責發錶對於國傢問題的討論。
但我們對於這種無理的乾涉,有什麼保障呢?
又如安徽大學的一個學長,因為語言上挺撞瞭蔣主席,遂被拘禁瞭多少天。他的傢人朋友隻能到處奔走求情,決不能到任何法院去控告蔣主席。隻能求情而不能控訴,這是人治,不是法治。
又如zui近唐山罷市的案子,其起源是因為兩益成商號的經理楊潤普被當地駐軍指為收買槍枝,拘去拷打監禁。據四月二十八日大公報的電訊,唐山總商會的代錶十二人到一百五十二旅去請求釋放,軍法官不肯釋放。代錶等辭齣時,正遇兵士提楊潤普入內,“時楊之兩腿已甚臃腫,並有血跡,周身動轉不靈,見代錶等則欲哭無淚,語不成聲,其淒慘情形,實難盡述。”但總商會及唐山商店八十八傢打電報給唐生智,也隻能求情而已;求情而無效,也隻能相率罷市而已。人權在哪裏?法治在哪裏?
我寫到這裏,又看見五月二日的大公報,唐山全市罷市的結果,楊潤普被釋放瞭。“但因受刑過重,已不能行走,遂以門闆抬齣,未迴兩益成,直赴中華醫院醫治。”大公報記者親自去訪問,他的記載中說:
……見楊潤普前後身衣短褂,血跡模糊。衣服均粘於身上,經醫生施以手術,始脫下。記者當問被捕後情形,楊答,苦不堪言,曾用舊時懲治盜匪之壓杠子,餘實不堪其苦。正在疼痛難忍時,壓於腿上之木杠忽然摺斷。鏇又易以竹闆,周身抽打,移時亦斷。時劉連長在旁,主以鐵棍代木棍。鄭法官恐生意外,未果。此後每訊必打,至今周身是傷。據醫生言,楊傷過重,非調養三個月不能復原。
這是人權保障的命令公布後十一日的實事。國民政府諸公對於此事不知作何感想?
我在上文隨便舉的幾件實事,都可以指齣人權的保障和法治的確定決不是一紙模糊命令所能辦到的。
法治隻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為都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的權限。法治隻認得法律,不認得人。在法治之下,國民政府的主席與唐山一百五十二旅的軍官都同樣的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的權限。國民政府主席可以隨意拘禁公民,一百五十二旅的軍官自然也可以隨意拘禁拷打商人瞭。
但是現在中國的政治行為根本上從沒有法律規定的權限,人民的權利自由也從沒有法律規定的保障。在這種狀態之下,說什麼保障人權!說什麼確立法治基礎!
* * * * *
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權,如果真要確立法治基礎,第一件應該製定一個中華民國的憲法。至少,至少,也應該製定所謂訓政時期的約法。
孫中山先生當日製定《革命方略》時,他把革命建國事業的措施程序分作三個時期:
第一期為軍法之治(三年)
第二期為約法之治(六年)……“凡軍政府對於人民之權利義務,及人民對於軍政府之權利義務,悉規定於約法。軍政府與地方議會及人民各循守之。有違法者,負其責任。……”
第三期為憲法之治。
《革命方略》成於丙午年(1906),其後續有修訂。至民國八年中山先生作《孫文學說》時,他在第六章裏再三申說“過渡時期”的重要,很明白地說“在此時期,行約法之治,以訓導民人,實行地方自治。”至民國十二年一月,中山先生作《中國革命史》時,第二時期仍名為“過渡時期”,他對於這個時期特彆注意。他說:
第二為過渡時期。在此時期內,施行約法(非現行者),建設地方自治,促進民權發達。以一縣為自治單位,每縣於散兵驅除戰事停止之日,立頒約法,以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與革命政府之統治權。以三年為限,三年期滿,則由人民選舉其縣官。……革命政府之對於此自治團體隻能44照約法所規定而行其訓政之權。
又過瞭一年之後,當民國十三年四月中山先生起草《建國大綱》時,建設的程序也分作三個時期,第二期為“訓政時期”。但他在《建國大綱》裏不曾提起訓政時期的“約法”,又不曾提起訓政時期的年限,不幸一年之後他就死瞭,後來的人隻讀他的《建國大綱》,而不研究這“三期”說的曆史,遂以為訓政時期可以無限地延長,又可以不用約法之治,這是大錯的。
中山先生的《建國大綱》雖沒有明說“約法”,但我們研究他民國十三年以前的言論,可以知道他決不會相信統治這樣一個大國可以不用一個根本大法的。況且《建國大綱》裏遺漏的東西多著哩。如二十一條說“憲法未頒布以前,各院長皆歸總統任免”,是訓政時期有“總統”,而全篇中不說總統如何産生。又如民國十三年一月國民黨第一次代錶大會宣言已有“以黨為掌握政權之中樞”的話,而是年四月十二中山先生草定《建國大綱》全文二十五條中沒有一句話提到一黨專政的。這都可見《建國大綱》不過是中山先生一時想到的一個方案,並不是應有盡有的,也不是應無盡無的。大綱所有,早已因時勢而改動瞭。(如十九條,五院之設立在憲政開始時期,而去年已設立五院瞭。)大綱所無,又何妨因時勢的需要而設立呢?
我們今日需要一個約法,需要中山先生說的“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與革命政府之統治權”的一個約法。我們要一個約法來規定政府的權限——過此權限,便是“非法行為”。我們要一個約法來規定人民的“身體,自由,及財産”的保障——有侵犯這法定的人權的,無論是一百五十二旅的連長或國民政府的主席,人民都可以控告,都得受法律的製裁。
我們的口號是:
快快製定約法以確定法治基礎!
快快製定約法以保障人權!
十八,五,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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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這本書挺好的,看完以後很受用。。。
評分—— 駁鬍適之“知難,行亦不易”論張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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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23.70(7.9摺)
評分書籍包裝完好,書本身有閱讀價值,不錯,推薦。
評分○ 附 編
評分(2)鬍適的人權宣言——民國時期鬍適 羅隆基 梁實鞦等自由主義者反對國民黨專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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