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被區分為重要成分與非重要成分,其主要的法律上的意義在於:重要成分不得單獨為物權的客體;非重要成分,則可單獨為物權的客體。
評分王利明教授作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起草小組成員,全程參與瞭《侵權責任法》的起草工作。二、物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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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對於從物的範圍是否僅限於動産,立法例上有肯定與否定兩種成例。肯定立法例以《瑞士民法典》第644條和《德國民法典》第97條為代錶,否定立法例以日本民法和我國颱灣地區“民法”為代錶。在這兩種立法例中,以否定立法例為多數立法例。也就是說,從物應不限於動産,不動産也可為從物。例如,在房屋(主物)外麵構建的廁所、停車棚,即是房屋(主物)的從物。當然,如果廁所、停車棚係建在房屋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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