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本書在翻譯質量上的錶現,對我而言至關重要。作為一本法律類書籍,精準的翻譯是傳遞信息、避免誤解的基石。我希望這本書的譯者不僅精通英文,更要對美國法律體係,特彆是證據法有深刻的理解。翻譯過程中,法律術語的準確性、句式的理解和再現,都直接影響到讀者對原文的認知。我期待看到的是一種流暢、自然且忠實於原文精神的譯文,而不是生硬、晦澀的生搬硬套。特彆是在一些錶達習慣或法律概念存在差異的情況下,譯者能否用恰當的中文錶達方式將其解釋清楚,是衡量翻譯水平的重要標準。這本書以“2011年重塑版”為基礎,意味著它可能包含一些較新的修訂和解釋,我希望譯者能夠準確地傳達這些更新的內容。一份高質量的翻譯,能夠讓讀者在閱讀時,最大程度地減少由於語言障礙而産生的睏惑,從而更專注於理解法律本身。
评分這本書的內容深度,是我最為看重的部分。從封麵和目錄所傳達的信息來看,它不僅僅是對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的簡單羅列,更重要的是提供瞭“條解”這一關鍵環節。這意味著,每一條規則都應該配有深入的解析,而不僅僅是字麵的翻譯。我期待看到書中對每一條規則的背景、立法意圖、核心要義進行闡釋,並結閤實際案例進行說明。特彆是對於那些在英美法係國傢具有高度爭議性或復雜性的規則,我希望能看到作者深入的分析和觀點。例如,關於“相關性”的判斷標準,如何區分“排除閤理懷疑”和“優勢證據”在不同證據規則下的適用,以及在現代科技發展背景下,電子證據的采納和處理等問題,都可能成為書中精彩的解讀點。我堅信,隻有通過“條解”,纔能真正理解規則的精髓,並在未來的學習或實踐中靈活運用。一本好的法律書籍,能夠幫助讀者“融會貫通”,而非僅僅“死記硬背”,而這本書顯然朝著這個方嚮努力。
评分這本書的目錄結構,簡直是一場精心設計的導覽圖,它以一種極其清晰、邏輯嚴謹的方式,將復雜的聯邦證據規則係統地呈現在讀者麵前。從最基本的定義、原則,到各種證據的采納、排除,再到證人的資格、證明標準等等,條目劃分得細緻入微,讓人在瀏覽時就能大緻勾勒齣證據法的大緻輪廓。這種結構上的條理分明,極大地降低瞭閱讀的門檻,即使是初次接觸聯邦證據規則的讀者,也能在目錄的引導下,循序漸進地理解其內在邏輯。我特彆欣賞書中將“重塑版”的特點融入目錄設計中,這意味著它並非簡單的翻譯堆砌,而是經過瞭一番精心的整理和注解,力求展現規則的最新麵貌。每條規則的序號、標題,甚至是附帶的索引,都體現瞭編撰者在細節上的用心。我設想,在實際閱讀過程中,這種清晰的目錄將成為我遨遊於證據規則海洋中最可靠的航標,幫助我快速定位需要的內容,也能夠讓我在完成一個章節的學習後,清晰地迴顧和鞏固所學知識。
评分這本書的實用價值,是我購買它的最終考量。我是一名法律從業者,雖然我的執業領域並非直接涉及美國法律,但我深知學習和藉鑒不同法域的成熟經驗,對於提升自身法律素養和拓寬解決問題的思路有著不可估量的價值。我希望這本書能夠為我提供一個瞭解美國證據規則實際運作的窗口,讓我能夠從更宏觀的視角審視證據在訴訟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處理涉外案件,或者分析國際判例時,對美國證據規則的理解,將無疑會成為一個重要的輔助工具。我期待書中提供的“條解”,不僅僅是理論性的闡述,更能包含一些實際操作層麵的建議,例如在特定場景下,如何選擇最優的證據,如何應對對方提齣的證據挑戰等。一本真正有價值的法律書籍,應該能夠幫助讀者將理論知識轉化為實踐能力,而這本書,似乎正是朝著這個目標邁進。
评分這本書的封麵設計,第一眼吸引我的便是那種沉穩而又不失莊重的藍色,搭配上燙金的“美國《聯邦證據規則》(2011年重塑版)條解”字樣,立刻就傳遞齣一種專業、權威的氣息。我是一名對英美法係,尤其是證據規則領域充滿好奇的法律愛好者,平日裏接觸的都是國內的法律書籍,總覺得隔著一層紗,對於那些在真實審判中扮演著至關重要角色的外國法律條文,總是隔靴搔癢。當我拿到這本書時,我能感受到紙張的質感,那種略帶磨砂的觸感,仿佛在訴說著它承載的知識分量。書脊的裝訂牢固,即便經常翻閱,也不必擔心散架。封底的介紹更是點明瞭本書的核心價值——“2011年重塑版”,這本身就意味著對原有規則的梳理、更新與優化,足以激起我深入瞭解的欲望。我尤其期待看到書中對每一條規則的詳盡解讀,畢竟,僅僅羅列條文是遠遠不夠的,理解規則背後的精神、適用場景以及可能遇到的爭議,纔是真正掌握它的關鍵。這本書的齣現,無疑為我打開瞭一扇通往更廣闊法律視野的大門。
評分現有的三個主要爭論如下:法律與以威脅為後盾的命令有何區彆與聯係?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有何差異?什麼是規則以及規則達到什麼樣的程度纔能稱之為法律?若能解決此類爭議,便可撥開迷霧,如大河入江、馬如平川,一瀉韆裏奔騰不息。當然此乃後話,按下不錶。
評分速度很快,質量很好。
評分書是挺好的,買瞭還要使用纔行
評分王進喜寫的的書都寫得很好,[]還是朋友推薦我看的,後來就非非常喜歡,他的書瞭。除瞭他的書,我和我傢小孩還喜歡看鄭淵潔、楊紅櫻、黃曉陽、小橋老樹、王永傑、楊其鐸、曉玲叮當、方洲,他們的書我覺得都寫得很好。美國聯邦證據規則(2011年重塑版)條解,很值得看,價格也非常便宜,比實體店買便宜好多還省車費。書的內容直得一讀,閱讀瞭一下,寫得很好,美國(2011年重塑版)條解對美2011年重塑的聯邦證據規則進行瞭條解。美國(2011年重塑版)條解既有對規則背後基本原理的討論,也有對某些立法技術問題的分析既有宏觀的理論點評,也有微觀的術語翻譯技術探討既有法理層麵的闡釋,也有說明重要技術點的實際判例。本書除瞭中英文條文的對照外,還附有英文新舊條文的對照。本書是美國證據法研究和學習的入門書,是證據法初學者瞭解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的路綫圖,是證據法學者開展研究的基礎性資料,是法律英語(證據法方嚮)的重要參考文獻,也是一般法律英語愛好者的基礎讀物。,內容也很豐富。,一本書多讀幾次,但是這種做法存在很多弊端。例如,如果證人知道很多案件事實,則在其首次齣庭時隻能就部分事實作證,在其再次齣庭時纔能就其他事實作證。這種做法一方麵給證人造成瞭很多麻煩,另一方麵也不符閤通常情況下的敘述方式。此外,就交叉詢問的內容是否處於直接詢問的範圍內的問題上,也很難把握標準,常常造成法庭上時間和精力的耗費。因此,聯邦證據規則611()第二句規定法院可以允許像在直接詢問中那樣對額外事項進行查問。這實際上意味著,證人已經變成交叉詢問者的證人。因此,根據聯邦證據規則611(),在這種情況下不得使用誘導性問題,除非為展開證言所必需。這樣,在交叉詢問時,法庭可以適用自由裁量權,允許如同直接詢問那樣調查其他事項。這實際上大大改善瞭美國規則在範圍上的嚴格限製。因此,當法官允許交叉詢問者提齣直接詢問之外的問題時,這種詢問應按照直接詢問的規則進行,不得使用誘導性提問,除非為展開證人證言所必需。【6】譯為誘導性問題。又被譯為導緻答復的問題或者引導性問話。①這一術語雖然在英美法係經常使用,但是對於什麼是誘導性問題在理論上並沒有一個明晰的界定。最常被引用的定義是英國證據法學傢斯迪芬(..)在其著作證據法摘要()中所下的定義。該定義認為,所謂誘導性問題,就是暗示瞭提問者希望得到的迴答或者暗示瞭證人尚未作證證明的爭議事實之存在的問題。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證據法典第764條將誘導性問題界定為暗示瞭提問者希望得到的迴答的問題。澳大利亞1995年證據法規定,誘導性問題是指嚮證人提齣的下列問題()直接或者間接暗示瞭特定答案的問題()假設某事實的存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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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美國《聯邦證據規則》(2011年重塑版)條解,法律是什麼或者說法律的本質是什麼,對每一個法律人或者有誌成為法律人來說都是一個迴避不瞭的終極命題。剛入手哈特的《法律的概念》,無可辯駁的一本好書,輕翻幾頁,震撼良多。
評分現有的三個主要爭論如下:法律與以威脅為後盾的命令有何區彆與聯係?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有何差異?什麼是規則以及規則達到什麼樣的程度纔能稱之為法律?若能解決此類爭議,便可撥開迷霧,如大河入江、馬如平川,一瀉韆裏奔騰不息。當然此乃後話,按下不錶。
評分不存在“原始電子數據”的概念。與傳統證據種類不同,電子數據沒有“原始電子數據”的概念,隻有“原始存儲介質”的概念。由於電子數據的電子性,電子數據不同於物證、書證等其他證據種類,其可以完全同原始存儲介質分離開來。例如,存儲於計算機中電子文檔,可以同計算機這一存儲介質分來開來,存儲於移動硬盤、U盤等存儲介質之中。而且,對電子數據的復製可以確保與原數據的完全一緻性,復製後的電子數據與原數據沒有任何差異。與此不同,物證、書證等證據無法同原始存儲介質完全區分開來,更無法采取確保與原物、原件完全一緻的方式予以復製。例如,一封作為書證使用的書信,書信的原始內容無法同原始載體完全分離開來,隻能存在於原始的紙張這一載體之上,即使采取彩色復印等方式進行復製,也無法確保復製後的書信同原件的完全一緻性。不僅物證、書證等傳統證據如此,視聽資料這一隨著技術發展而興起的新型證據亦是如此。基於上述考慮,使用“原始電子數據”這個概念沒有任何意義,對於電子數據而言,不存在“原始電子數據”的概念。但是,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這個概念是有意義的,這錶明電子數據是存儲在原始的介質之中,即取證時是將存儲介質予以扣押,並作為證據移送,而非運用移動存儲介質將該電子數據從原始介質中提取,如直接從現場扣押行為人使用的電腦。因此,可以將電子數據區分為電子數據是隨原始存儲介質移送,還是在無法移送原始存儲介質的情況下(如大型服務器中的電子數據)通過其他存儲介質予以收集。為瞭確保隨原始存儲介質移送的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針對此種情形,審判人員要審查電子數據隨原始存儲介質移送的,是否采取瞭技術措施保證原始存儲介質數據的完整性,如通過加隻讀鎖確保數據不被修改;應當審查偵查機關是否對電子數據采取記錄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等方式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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