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及基礎資料、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礦井防治水基礎資料、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水文地質補充調查、地麵水文地質觀測、井下水文地質觀測、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地麵水文地質補充勘探、井下水文地質勘探、礦井防治水、地麵防治水、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排水係統、水閘門與水閘牆、疏乾開采和帶壓開采。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及基礎資料
第一節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
第二節 礦井防治水基礎資料
第三章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
第一節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
第二節 地麵水文地質觀測
第三節 井下水文地質觀測
第四節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五節 地麵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六節 井下水文地質勘探
第四章 礦井防治水
第一節 地麵防治水
第二節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
第三節 排水係統
第四節 水閘門與水閘牆
第五節 疏乾開采和帶壓開采
第六節 注漿堵水
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
第六章 水體下采煤
第七章 露天煤礦防治水
第八章 水害應急救援
第一節 應急預案及實施
第二節 排水恢復被淹井巷
第九章 罰則
第十章 附則
附錄一 礦井水文地質主要圖件內容及要求
附錄二 含水層富水性的等級標準
附錄三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
附錄四 安全隔水層厚度和突水係數計算公式
附錄五 安全水頭壓力值計算公式
附錄六 采掘工作麵水害分析預報錶和預測圖模式
精彩書摘
對於新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m,應當觀測1次湧水量。掘進至新的含水層時,如果不到規定的距離,也應當在含水層的頂底闆各測1次湧水量。
當進行礦井湧水量觀測時,應當注重觀測的連續性和精度,采用容積法、堰測法、浮標法、流速儀法或者其他先進的測水方法。測量工具和儀錶應當定期校驗,以減少人為誤差。
第二十八條當井下對含水層進行疏水降壓時,在湧水量、水壓穩定前,應當每小時觀測1-2次鑽孔湧水量和水壓;待湧水量、水壓基本穩定後,按照正常觀測的要求進行。疏放老空水的,應當每日進行觀測。
第四節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二十九條礦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
(一)礦井主要勘探目的層未開展過水文地質勘探工作的;
(二)礦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質條件尚未查清的;
(三)礦井經采掘揭露煤岩層後,水文地質條件比原勘探報告復雜的;
(四)礦井經長期開采,水文地質條件已發生較大變化,原勘探報告不能滿足生産要求的;
(五)礦井開拓延深、開采新煤係(組)或者擴大井田範圍設計需要的;
(六)礦井巷道頂闆處於特殊地質條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層下伏強充水含水層,煤層底闆帶壓,專門防治水工程提齣特殊要求的;
(七)各種井巷工程穿越強富水性含水層時,施工需要的。
第三十條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程量布置,應當滿足相應的工作程度,並達到防治水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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