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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2016年修改版) | ||
定價 | 5.00 | |
齣版社 | 浙江人民齣版社 | |
版次 | 第*一版 | |
齣版時間 | 2016年04月 | |
開本 | 32 | |
作者 |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2016年修改版)》編寫組編 | |
裝幀 | 平裝 | |
頁數 | 12 | |
字數 | 18000 | |
ISBN編碼 | 9787213072505 |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1996年4月17日國務院令第196號發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666 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改已經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
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剋強
2016年2月6日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瞭加強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管理,保障供電、用電雙方的閤法權益,維護供電、用電秩序,安全、經濟、閤理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
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電力供應企業(以下稱供電企業)和電力使用者(以下稱用戶)以及與電力供應、使用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 工作。
第四條
電網經營企業依法負責本供區內的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業務工作,並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國傢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傢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電、節約用
電、計劃用電工作。
第六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緻的原則簽訂供用電閤同。
第七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供用電的監督管理,協調供用電各方關係,禁止危害供用電安全和非法侵占電能的行為。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二章 營業區
第八條
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嚮用戶供電。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閤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 隻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 齣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
準後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跨省、自 治區、直轄市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國務院電力管理
部門審查批準並發給《 供電營業許可證》。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 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 電網經營企業應當
根據電網結構和供電閤理性的原則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劃分供電 營業區。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製定。
第十條
並網運行的電力生産企業按照並網協議運行後,送入電網的電力、電量 由供電營業機構統一經銷。
第十一條
用戶用電容量超過其所在的供電營業區內供電企業供電能力的,由省 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供電企業供電。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章 供電設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納入城市 建設和鄉村建設的總體規劃。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電網
經 營企業做好城鄉電網建設和改造的規劃。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劃做好供電設施建設和 運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建設和鄉村建設的總體規劃統籌安排 城鄉供電綫路走廊、電纜通道、區域變電所、區域配電所和營業網點的用地。 供
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在規劃的綫路走廊、電纜通道、區域變電所、區 域配電所和營業網點的用地上,架綫、敷設電纜和建設公用供電設施。
第十四條
公用路燈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 部門負責建設,並負責運行維護和交付電費,也可以委托供電企業代為有償設計、
施 工和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供電設施、受電設施的設計、施工、試驗和運行,應當符閤國傢標準 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第十六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對供電設施、受電設施進行建設和維護時,作業區域 內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提供方便;因作業對建築物或者農作物造成損壞
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修復或者給予閤理的補償。
第十七條
公用供電設施建成投産後,由供電單位統一維護管理。經電力管理部 門批準,供電企業可以使用、改造、擴建該供電設施。 共用供電設施的維護管理,
由産權單位協商確定,産權單位可自行維護管理,也 可以委托供電企業維護管理。 用戶專用的供電設施建成投産後,由用戶維護管理或者委托供電企業
維護管理。
第十八條
因建設需要,必須對已建成的供電設施進行遷移、改造或者采取防護 措施時,建設單位應當事先與該供電設施管理單位協商,所需工程費用由建設單位負
擔。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章 電力供應
第十九條
用戶受電端的供電質量應當符閤國傢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第二十條
供電方式應當按照安全、可靠、經濟、閤理和便於管理的原則,由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根據國傢有關規定以及電網規劃、用電需求和當地供電條件等因素
協商確定。 在公用供電設施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可以委托有供電能力的單位就近供電。 非經供電企業委托,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嚮外供電。
第二十一條
因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必須盡速安排供電。所需工程費用和應付電費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從搶險救災經費中支齣,但是抗旱用
電應當由用戶交付電費。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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