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合同法学(第2版)》以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为依托,并参考国际通行立法和惯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广泛研究域内外合同研究的先进成果,系统详尽地阐述了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具体制度和重大原则。论述脉络和行文框架与新合同法的体系基本契合配套。总论按照逻辑顺序阐述了合同从磋商、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到救济的整个动态过程,对各种概念、制度、原则均有精析。分论以15个有名合同类型为论述对象,针对合同法进行深入研究和实际操作,注重对具体情况和细节问题的分析和解答。并为各章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参考书目、延伸阅读文章和思考题,强化了教材的导学、助学功能。
内页插图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本质
第二节 合同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三节 中国合同法的发展状况与统一合同法的制定
第四节 民法体系中的合同法体系
第五节 合同法的总则与分则
第六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总论
第二章 合同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观念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概述
第二节 要约
第三节 承诺
第四节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第五节 合同成立的其他方式
第六节 合同的形式
第七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第四章 合同的生效
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节 合同的无效
第四节 合同的撤销
第五节 效力待定合同及其效力的补正
第六节 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缔约过失责任
第一节 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第二节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第三节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承担方式
第六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 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
第三节 合同效力的相对性
第四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
第五节 情势变更原则
第六节 涉他合同
第七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七章 合同的解释
第一节 合同解释的意义
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方法
第三节 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八章 合同的担保
第一节 合同的担保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定金
第九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的保全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十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概述
第三节 债权让与
第四节 债务承担
第五节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第十一章 合同的解除
第一节 合同的解除概述
第二节 约定解除
第三节 法定解除
第四节 合同解除的程序
第五节 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十二章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概述
第二节 清偿
第三节 抵销
第四节 提存
第五节 免除
第六节 混同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违约行为的形态
第四节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五节 违约责任的形式
分论
第十四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特种买卖合同
第十五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第二节 供用电合同
第十六章 赠与合同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终止
第十七章 借款合同
第一节 借款合同概述
第二节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第三节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第十八章 租赁合同
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与风险负担
第五节 租赁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其他特别规定
第二十章 承揽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概述
第二节 承揽合同的内容
第三节 承揽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承揽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各类建设工程合同
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联运合同
第二十三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技术合同概述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章 保管合同
第一节 保管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管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保管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五章 仓储合同
第一节 仓储合同概述
第二节 仓储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仓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六章 委托合同
第一节 委托合同概述
第二节 委托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间接代理中委托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四节 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七章 行纪合同
第一节 行纪合同概述
第二节 行纪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八章 居间合同
第一节 居间合同概述
第二节 居间合同的效力
第二版后记
精彩书摘
2.合同法与物权法。物权法体系由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占有等部分组成,其体系基础亦在于法律效果的相似性,即产生特定权利主体要求不特定义务主体不作为的绝对法律关系。以合同法为主干的债权法与物权法虽同为财产法的两翼,但仍存在诸多差异,主要表现为:(1)物权为对世权,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一般不能并存两个内容相同的物权,如存在两个物权,以时间先后定优劣。例如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受清偿。合同债权为对人权、相对权,具有平等性,不具有排他性,一个债务人可以承担两个内容相同的债务,两个债务同时有效,不因时间先后有优劣之分。(2)物权具有追及力,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不论辗转人谁人之手,权利人皆可追及其所在,请求返还。合同债权无追及力,合同标的落人他人之手,债权人对于该物不得行使任何权利。(3)权利内容不同.基于物权的排他力、追及力,为维护交易安全,法律禁止当事人任意创设物权关系,物权种类、内容采法定主义,物权变动必须公示。而合同债权为对人权、相对权,不具有排他力、追及力,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的基础上,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实行意思自治。(4)法律特征不同。物权法与一国所有制密切相关,而呈现不同的国情特点,尤其是不动产制度。法国民法典中的先取特权、德国民法典中的土地债务就具有强烈的民族性。而合同法是调整市场交换关系的基本法,随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合同法呈现出国际趋同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欧洲合同法通则》等即为明证。在经济生活中,合同法与物权法常相互补充。其一,合同法具有手段性。合同是所有权人行使自己权利或非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的主要手段,没有合同法,所有权人就失去了处分财产的中介,人们也失去了取得财产的可能,所有权与物权也就失去其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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