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选译(修订版)

金史选译(修订版)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5

曾枣庄 著,章培恒,安平秋,马樟根 编,杨世文 等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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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凤凰出版传媒集团 ,
ISBN:9787550603813
版次:1
商品编码:10701804
包装:平装
丛书名: 古代文史名著选译丛书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1-05-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75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金史选译》选译《金史》本纪2篇、志序2篇、列传14篇,每篇前有提要,文中有简注,文后有翻译,尽可能反映金史全貌。《金史》由元脱脱主持编修,主要记述金朝历史。

目录

前言001
太祖本纪001
世宗本纪026
食货志序068
百官志序082
完颜希尹传088
完颜宗翰传097
完颜宗望传118
完颜宗弼传138
宇文虚中传157
完颜承晖传162
杨伯雄传178
陈规传188
赵秉文传221
强伸传235
移剌蒲阿传242
完颜陈和尚传255
王若虚传266
元好问传271
编纂始末001
丛书总目001

精彩书摘

完颜部女真人经过部落联盟长乌古乃(景祖)、劾里钵(世祖)、盈歌(穆宗)等几代人的艰苦奋斗,战胜了内部的反对派和相邻的温都部、纥石烈部的反抗,生产力和军事实力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他们与辽国统治者有很深的矛盾,但由于辽国一直强大,不得不曲意服从。辽乾统二年(1102),辽主命盈歌捕讨叛将萧海里,盈歌募兵得千人,大获全胜。经过这次战斗,女真人不仅看到了自己的力量,而且也看到了辽兵的虚弱。公元1113年,阿骨打继任联盟长。次年,他继承父兄的遗志,向辽发动进攻。经过多次战斗,取得重大胜利,占领了辽的广大地域,并于公元1115年建立金国,后又攻破辽国。金国的建立,是女真族历史的大转折,是女真族奴隶制发展的必然结果,为后来灭辽、灭北宋打下了基础。因此,阿骨打(金太祖)在金代历史上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金史?太祖本纪》是阿骨打的传记,这里节录他建立金国以前的部分。《金史》作者继承了《史记》以来帝王本纪传统的编年写法,选取若干具体事例,集中表现阿骨打英勇善战、深谋远虑的性格,如伐留可过盆搦岭、首次征辽等等,都写得较生动,显示了作者善于剪裁的功力。
太祖应乾兴运昭德定功仁明庄孝大圣武元皇帝,讳旻(讳(huì惠):封建时代对君主或尊长辈的名字避开不直讲,叫讳,或死后在人名前加“讳”字以示尊敬。旻,读mín(民)。),本讳阿骨打,世祖第二子也(世祖:即劾里钵(1039-1092),曾继任生女真部族节度使。《太祖本纪》中所述女真先帝,如世祖等等,都是金建国后所加庙号,他们生前并未做皇帝(皇后同)。)。母曰翼简皇后拏懒氏。辽道宗时有五色云气屡出东方(辽道宗:即耶律洪基,公元1055-1101年在位。五色云:旧时以为是祥瑞的征兆,有五彩云相随的人必定能建立大功业。),大若二千斛囷仓之状(斛(hú胡):量器名,十斗为一斛。囷(qūn逡):圆仓。),司天孔致和窃谓人曰(司天:官名,负责观察天象。):“其下当生异人,建非常之事。天以象告,非人力所能为也。”咸雍四年戊申(咸雍:辽道宗年号。咸雍四年即公元1068年。),七月一日,太祖生。幼时与群儿戏,力兼数辈,举止端重,世祖尤爱之。世祖与腊醅、麻产战于野鹊水(腊醅(pēi胚)、麻产:人名。两人为兄弟,是住在活剌浑水的纥石烈部族的首领,与完颜部对抗。后腊醅被擒,麻产被杀。),世祖被四创,疾困,坐太祖于膝,循其发而抚之曰:“此儿长大,吾复何忧?”十岁,好弓矢。甫成童(成童:古人一般以十五岁为童。),即善射。一日,辽使坐府中,顾见太祖手持弓矢,使射群鸟,连三发皆中。辽使矍然曰(矍(jué绝):惊惶貌。):“奇男子也。”太祖尝宴纥石烈部活离罕家,散步门外,南望高阜,使众射之,皆不能至,太祖一发过之,度所至逾三百二十步。宗室谩都阿最善射远(谩都诃:乌古乃(景祖)子,天会二年(1124)为阿舍勃极烈,参议国政,次年卒。),其不及者犹百步也。天德三年(天德:海陵王年号。天德三年为公元1151年。),立射碑以识焉。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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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史名著选译丛书,字体大,注释精,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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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双面品格的背后则是:知识背景十分复杂,其知识理路的厘清对我是困难的。但还是应当注意到,对于本书来讲,若关涉到方法论,则有两个层面,一是作为该文本之基础的田野调查的方法,这在第四编中有所反思,进一步展示了学者与法律实践者在知识生产关系中的复杂情势,说明了有利于法学知识之生产的结构处于溜流变、不稳定当中);二是作为本著作被写作的方法,即作者构建文本的理论依据。这虽也有所交代,但这种交代十分笼统。考虑到苏力自己所说的,他对西方学术“流露出一种不屑一顾”,只是“利用了驳杂的来自西方的学术理论”来开掘“中国可能开拓的处女地”,我们不得不感到不塌实。例如,尽管强调他所使用的“地方性知识”是受吉尔兹启发的,但与之不同,然而,他实际上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了“知识”这一概念。一种是被强调区别于吉尔兹的、“是交流不经济并因此不一定值得批量文本化的知识”,这实际上离开了文化解释的进路,几近于或就等同于哈耶克的经验理性主义的知识分工论(知识的弥散性),在此,“知识”等于“信息”;而另一种则是可交流的、在初步被文本化的知识。这种区分既未被指明,也未被坚持。更重要的是,这种区分的不被指明还隐含了这样的矛盾:如果苏力使用的“知识”一直是第一种意义上的,那么,关于知识的地方性与普遍性的辩解就是多余的。因为,当知识等于信息时,它就可能与这一问题无关。如此,则“知识的地方性”便不足以成为使任何知识具有被理论所重视的正当性之前提。这种“不屑一顾”的做法是否与苏力的建设性方案能够调和呢?仅仅解决知识与其生产机制的关系问题,还不足以使人疑云尽释。并没有试图探询知识在离开其产地之后与其受众的关系。但在另一种方式上,苏力表达了他的情绪与态度。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构建了一个“概念法学”作为其批评的对象,尽管这个对象并不明确。对它的最大批评显然是认为它颠倒了知识生产的结构,它欲图以“逻辑的生活替代生活的逻辑”,其实质则是“思想和实践的贫困”。虽然如此,且流露出的感情也极强烈,但是,我们却决不能认为,当法律社会学提交了一份厚重的“作业”时,就自然构成了对概念法学的颠覆。概念法学有它存在的基础,这种基础可能同样是制度性的(德国在这方面享有世界声誉)。它的产生同样是在某种制约结构之中。激情陷于无思之境。,概念法学还有其建设意义。社会学研究离开概念工具也将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想到韦伯曾经提醒人们注意在社会学上的“法律”乃与法学上的“法律”不同,那么我们就应该具有更开阔的视界,这种视界既不囿于概念的分析,也不囿于法社会学。也许,把理解成是对中国法学面对中国之不平衡的、有断层的社会现实的不够自觉的批评,更富有启发与警醒意义。正是在对理论的追求与对理论的“不屑一顾”之间的紧张关系上,我们体味到苏力的矛盾心情,但确实为我们描绘了一幅颇具现代性的农村基层司法。这其中,既有科学的冷静,又有“韦伯式”的忧郁。“你怯怯地不敢放下第二步,当你听见了第一步空寥的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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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史名著选译丛书,字体大,注释精,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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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向来以简要称,是元修三史中编撰得较好的一部。 四库馆臣说元人于此书经营已久,与宋、辽二史取办仓卒者不同,故其首尾完密,条例整齐,约而不疏,赡而不芜,在三史之中,独为最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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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双面品格的背后则是:知识背景十分复杂,其知识理路的厘清对我是困难的。但还是应当注意到,对于本书来讲,若关涉到方法论,则有两个层面,一是作为该文本之基础的田野调查的方法,这在第四编中有所反思,进一步展示了学者与法律实践者在知识生产关系中的复杂情势,说明了有利于法学知识之生产的结构处于溜流变、不稳定当中);二是作为本著作被写作的方法,即作者构建文本的理论依据。这虽也有所交代,但这种交代十分笼统。考虑到苏力自己所说的,他对西方学术“流露出一种不屑一顾”,只是“利用了驳杂的来自西方的学术理论”来开掘“中国可能开拓的处女地”,我们不得不感到不塌实。例如,尽管强调他所使用的“地方性知识”是受吉尔兹启发的,但与之不同,然而,他实际上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了“知识”这一概念。一种是被强调区别于吉尔兹的、“是交流不经济并因此不一定值得批量文本化的知识”,这实际上离开了文化解释的进路,几近于或就等同于哈耶克的经验理性主义的知识分工论(知识的弥散性),在此,“知识”等于“信息”;而另一种则是可交流的、在初步被文本化的知识。这种区分既未被指明,也未被坚持。更重要的是,这种区分的不被指明还隐含了这样的矛盾:如果苏力使用的“知识”一直是第一种意义上的,那么,关于知识的地方性与普遍性的辩解就是多余的。因为,当知识等于信息时,它就可能与这一问题无关。如此,则“知识的地方性”便不足以成为使任何知识具有被理论所重视的正当性之前提。这种“不屑一顾”的做法是否与苏力的建设性方案能够调和呢?仅仅解决知识与其生产机制的关系问题,还不足以使人疑云尽释。并没有试图探询知识在离开其产地之后与其受众的关系。但在另一种方式上,苏力表达了他的情绪与态度。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构建了一个“概念法学”作为其批评的对象,尽管这个对象并不明确。对它的最大批评显然是认为它颠倒了知识生产的结构,它欲图以“逻辑的生活替代生活的逻辑”,其实质则是“思想和实践的贫困”。虽然如此,且流露出的感情也极强烈,但是,我们却决不能认为,当法律社会学提交了一份厚重的“作业”时,就自然构成了对概念法学的颠覆。概念法学有它存在的基础,这种基础可能同样是制度性的(德国在这方面享有世界声誉)。它的产生同样是在某种制约结构之中。激情陷于无思之境。,概念法学还有其建设意义。社会学研究离开概念工具也将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想到韦伯曾经提醒人们注意在社会学上的“法律”乃与法学上的“法律”不同,那么我们就应该具有更开阔的视界,这种视界既不囿于概念的分析,也不囿于法社会学。也许,把理解成是对中国法学面对中国之不平衡的、有断层的社会现实的不够自觉的批评,更富有启发与警醒意义。正是在对理论的追求与对理论的“不屑一顾”之间的紧张关系上,我们体味到苏力的矛盾心情,但确实为我们描绘了一幅颇具现代性的农村基层司法。这其中,既有科学的冷静,又有“韦伯式”的忧郁。“你怯怯地不敢放下第二步,当你听见了第一步空寥的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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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双面品格的背后则是:知识背景十分复杂,其知识理路的厘清对我是困难的。但还是应当注意到,对于本书来讲,若关涉到方法论,则有两个层面,一是作为该文本之基础的田野调查的方法,这在第四编中有所反思,进一步展示了学者与法律实践者在知识生产关系中的复杂情势,说明了有利于法学知识之生产的结构处于溜流变、不稳定当中);二是作为本著作被写作的方法,即作者构建文本的理论依据。这虽也有所交代,但这种交代十分笼统。考虑到苏力自己所说的,他对西方学术“流露出一种不屑一顾”,只是“利用了驳杂的来自西方的学术理论”来开掘“中国可能开拓的处女地”,我们不得不感到不塌实。例如,尽管强调他所使用的“地方性知识”是受吉尔兹启发的,但与之不同,然而,他实际上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了“知识”这一概念。一种是被强调区别于吉尔兹的、“是交流不经济并因此不一定值得批量文本化的知识”,这实际上离开了文化解释的进路,几近于或就等同于哈耶克的经验理性主义的知识分工论(知识的弥散性),在此,“知识”等于“信息”;而另一种则是可交流的、在初步被文本化的知识。这种区分既未被指明,也未被坚持。更重要的是,这种区分的不被指明还隐含了这样的矛盾:如果苏力使用的“知识”一直是第一种意义上的,那么,关于知识的地方性与普遍性的辩解就是多余的。因为,当知识等于信息时,它就可能与这一问题无关。如此,则“知识的地方性”便不足以成为使任何知识具有被理论所重视的正当性之前提。这种“不屑一顾”的做法是否与苏力的建设性方案能够调和呢?仅仅解决知识与其生产机制的关系问题,还不足以使人疑云尽释。并没有试图探询知识在离开其产地之后与其受众的关系。但在另一种方式上,苏力表达了他的情绪与态度。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构建了一个“概念法学”作为其批评的对象,尽管这个对象并不明确。对它的最大批评显然是认为它颠倒了知识生产的结构,它欲图以“逻辑的生活替代生活的逻辑”,其实质则是“思想和实践的贫困”。虽然如此,且流露出的感情也极强烈,但是,我们却决不能认为,当法律社会学提交了一份厚重的“作业”时,就自然构成了对概念法学的颠覆。概念法学有它存在的基础,这种基础可能同样是制度性的(德国在这方面享有世界声誉)。它的产生同样是在某种制约结构之中。激情陷于无思之境。,概念法学还有其建设意义。社会学研究离开概念工具也将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想到韦伯曾经提醒人们注意在社会学上的“法律”乃与法学上的“法律”不同,那么我们就应该具有更开阔的视界,这种视界既不囿于概念的分析,也不囿于法社会学。也许,把理解成是对中国法学面对中国之不平衡的、有断层的社会现实的不够自觉的批评,更富有启发与警醒意义。正是在对理论的追求与对理论的“不屑一顾”之间的紧张关系上,我们体味到苏力的矛盾心情,但确实为我们描绘了一幅颇具现代性的农村基层司法。这其中,既有科学的冷静,又有“韦伯式”的忧郁。“你怯怯地不敢放下第二步,当你听见了第一步空寥的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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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双面品格的背后则是:知识背景十分复杂,其知识理路的厘清对我是困难的。但还是应当注意到,对于本书来讲,若关涉到方法论,则有两个层面,一是作为该文本之基础的田野调查的方法,这在第四编中有所反思,进一步展示了学者与法律实践者在知识生产关系中的复杂情势,说明了有利于法学知识之生产的结构处于溜流变、不稳定当中);二是作为本著作被写作的方法,即作者构建文本的理论依据。这虽也有所交代,但这种交代十分笼统。考虑到苏力自己所说的,他对西方学术“流露出一种不屑一顾”,只是“利用了驳杂的来自西方的学术理论”来开掘“中国可能开拓的处女地”,我们不得不感到不塌实。例如,尽管强调他所使用的“地方性知识”是受吉尔兹启发的,但与之不同,然而,他实际上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了“知识”这一概念。一种是被强调区别于吉尔兹的、“是交流不经济并因此不一定值得批量文本化的知识”,这实际上离开了文化解释的进路,几近于或就等同于哈耶克的经验理性主义的知识分工论(知识的弥散性),在此,“知识”等于“信息”;而另一种则是可交流的、在初步被文本化的知识。这种区分既未被指明,也未被坚持。更重要的是,这种区分的不被指明还隐含了这样的矛盾:如果苏力使用的“知识”一直是第一种意义上的,那么,关于知识的地方性与普遍性的辩解就是多余的。因为,当知识等于信息时,它就可能与这一问题无关。如此,则“知识的地方性”便不足以成为使任何知识具有被理论所重视的正当性之前提。这种“不屑一顾”的做法是否与苏力的建设性方案能够调和呢?仅仅解决知识与其生产机制的关系问题,还不足以使人疑云尽释。并没有试图探询知识在离开其产地之后与其受众的关系。但在另一种方式上,苏力表达了他的情绪与态度。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构建了一个“概念法学”作为其批评的对象,尽管这个对象并不明确。对它的最大批评显然是认为它颠倒了知识生产的结构,它欲图以“逻辑的生活替代生活的逻辑”,其实质则是“思想和实践的贫困”。虽然如此,且流露出的感情也极强烈,但是,我们却决不能认为,当法律社会学提交了一份厚重的“作业”时,就自然构成了对概念法学的颠覆。概念法学有它存在的基础,这种基础可能同样是制度性的(德国在这方面享有世界声誉)。它的产生同样是在某种制约结构之中。激情陷于无思之境。,概念法学还有其建设意义。社会学研究离开概念工具也将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想到韦伯曾经提醒人们注意在社会学上的“法律”乃与法学上的“法律”不同,那么我们就应该具有更开阔的视界,这种视界既不囿于概念的分析,也不囿于法社会学。也许,把理解成是对中国法学面对中国之不平衡的、有断层的社会现实的不够自觉的批评,更富有启发与警醒意义。正是在对理论的追求与对理论的“不屑一顾”之间的紧张关系上,我们体味到苏力的矛盾心情,但确实为我们描绘了一幅颇具现代性的农村基层司法。这其中,既有科学的冷静,又有“韦伯式”的忧郁。“你怯怯地不敢放下第二步,当你听见了第一步空寥的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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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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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事业”在两个方面同步进行。其一便是寻求“事物的逻辑”,试图理解知识的实际生产机制。表明农村的基层司法处在一特殊的结构当中,这种结构处于一系列的二元对立之间;诸如城市/乡村、格式化/非格式化、陌生人社会/熟人社会等等的二分使得基层法官在既定的司法制度框架内处于紧张状态。他负载的和必须适用的一套知识与他所面对的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世界并不协调,因为这一套知识是为另一个世界设计的。他成为两种需求的交汇点:民族国家与乡土社会同时向他发出指令,一个要求规则之治,另一则要求解决纠纷保持和谐。“任何知识,都是同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相联系的,无论是其产生还是其使用,都是对这种时空制约的一种回应。”作为基层对这一时空制约的回应之结果的,便是那些难于进入法学家视野的技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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