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名稱: | 工傷保險條例(*新修訂版) | | ISBN: | 9787511816559 | 齣版社: | 法律齣版社 | 齣版時間: | 2010年12月 | 裝幀: | 平裝 | 作者: | 法律齣版社 | 定價: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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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53765 定價:¥4.00 一口價:¥2.60 摺扣:65%摺 立即節省:¥1.40 |
本書為*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於2010年12月8日經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彆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0h,、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齣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傢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齣,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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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為*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於2010年12月8日經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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