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5-04-24
唐西州官吏編年考證 下載 mobi pdf epub txt 電子書 格式 2025
唐西州官吏編年考證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內容翔實,考證精審,是研究敦煌吐魯番學和唐代曆史的重要參考書。
評分我們將這兩件文書中的“方”與前舉“買鞍馬事”及“勘當失盜事”中的“方”字相比,發現四件筆跡相同。既然四件都是高昌縣文書,時間又都接近,簽署筆跡也相同,因此可以下結論,此“方”為同一個人。“方”是否一直任高昌縣令?由於前兩件的簽署未存“白”、“示”一類標誌身份的用語,不能確認。但據唐代公文程式,牒文首先呈長官過目,由長官“付司”,“方”在此牒後直接批示,應為長官縣令;又,此牒涉及失盜事,如前所述,獄訟應由縣令親自處理,然則“方”也應為長官;再有,調露元年(679)左右高昌縣約有一位尉名“知過”,永淳元年(682)六月高昌縣有一位尉名“聞”(皆見上文),“方”從上元三年(676)至永淳元年(682)八月皆在任上,其為縣尉的可能性很小,也沒有任何跡象證明其為縣丞。因此,綜閤各方麵因素考慮,“方”為長官的可能性很大。這就是說,“方”從上元三年至垂拱三年一直任高昌縣令。
評分我們將這兩件文書中的“方”與前舉“買鞍馬事”及“勘當失盜事”中的“方”字相比,發現四件筆跡相同。既然四件都是高昌縣文書,時間又都接近,簽署筆跡也相同,因此可以下結論,此“方”為同一個人。“方”是否一直任高昌縣令?由於前兩件的簽署未存“白”、“示”一類標誌身份的用語,不能確認。但據唐代公文程式,牒文首先呈長官過目,由長官“付司”,“方”在此牒後直接批示,應為長官縣令;又,此牒涉及失盜事,如前所述,獄訟應由縣令親自處理,然則“方”也應為長官;再有,調露元年(679)左右高昌縣約有一位尉名“知過”,永淳元年(682)六月高昌縣有一位尉名“聞”(皆見上文),“方”從上元三年(676)至永淳元年(682)八月皆在任上,其為縣尉的可能性很小,也沒有任何跡象證明其為縣丞。因此,綜閤各方麵因素考慮,“方”為長官的可能性很大。這就是說,“方”從上元三年至垂拱三年一直任高昌縣令。
評分我們將這兩件文書中的“方”與前舉“買鞍馬事”及“勘當失盜事”中的“方”字相比,發現四件筆跡相同。既然四件都是高昌縣文書,時間又都接近,簽署筆跡也相同,因此可以下結論,此“方”為同一個人。“方”是否一直任高昌縣令?由於前兩件的簽署未存“白”、“示”一類標誌身份的用語,不能確認。但據唐代公文程式,牒文首先呈長官過目,由長官“付司”,“方”在此牒後直接批示,應為長官縣令;又,此牒涉及失盜事,如前所述,獄訟應由縣令親自處理,然則“方”也應為長官;再有,調露元年(679)左右高昌縣約有一位尉名“知過”,永淳元年(682)六月高昌縣有一位尉名“聞”(皆見上文),“方”從上元三年(676)至永淳元年(682)八月皆在任上,其為縣尉的可能性很小,也沒有任何跡象證明其為縣丞。因此,綜閤各方麵因素考慮,“方”為長官的可能性很大。這就是說,“方”從上元三年至垂拱三年一直任高昌縣令。
評分行下守的原則,此處可以稱做“行”的散官,隻有朝議郎和承議郎,這兩件文書中的“給事郎行丞元泰”,散官都為“給事郎”,估計兩件文書時間相近,因此,兩件文書中“方”的散官也應相同)。
評分貞觀十四年(640),唐滅麴氏高昌王國,建立西州(今新疆吐魯番地區)。西州位處西域東部內地通往西域的咽喉地帶,是唐朝經營西域的重要基地。唐朝在此實行瞭一整套政治、經濟、軍事、交通製度,同時建立瞭一個完整龐大的官吏隊伍。這個官吏隊伍分布在州(州郡、都督府)、縣、軍府、市、鎮、戍、烽、鄉裏、城坊以及館驛、長行坊等各級機構組織中,在唐朝統治西州乃至西域的曆史進程中發揮瞭巨大作用.毫無疑問,研究這個官僚隊伍是我們研究西州曆史的一個重要方麵,同時也是我們研究西州政治製度的基礎。
評分貞觀十四年(640),唐滅麴氏高昌王國,建立西州(今新疆吐魯番地區)。西州位處西域東部內地通往西域的咽喉地帶,是唐朝經營西域的重要基地。唐朝在此實行瞭一整套政治、經濟、軍事、交通製度,同時建立瞭一個完整龐大的官吏隊伍。這個官吏隊伍分布在州(州郡、都督府)、縣、軍府、市、鎮、戍、烽、鄉裏、城坊以及館驛、長行坊等各級機構組織中,在唐朝統治西州乃至西域的曆史進程中發揮瞭巨大作用.毫無疑問,研究這個官僚隊伍是我們研究西州曆史的一個重要方麵,同時也是我們研究西州政治製度的基礎。
評分我們將這兩件文書中的“方”與前舉“買鞍馬事”及“勘當失盜事”中的“方”字相比,發現四件筆跡相同。既然四件都是高昌縣文書,時間又都接近,簽署筆跡也相同,因此可以下結論,此“方”為同一個人。“方”是否一直任高昌縣令?由於前兩件的簽署未存“白”、“示”一類標誌身份的用語,不能確認。但據唐代公文程式,牒文首先呈長官過目,由長官“付司”,“方”在此牒後直接批示,應為長官縣令;又,此牒涉及失盜事,如前所述,獄訟應由縣令親自處理,然則“方”也應為長官;再有,調露元年(679)左右高昌縣約有一位尉名“知過”,永淳元年(682)六月高昌縣有一位尉名“聞”(皆見上文),“方”從上元三年(676)至永淳元年(682)八月皆在任上,其為縣尉的可能性很小,也沒有任何跡象證明其為縣丞。因此,綜閤各方麵因素考慮,“方”為長官的可能性很大。這就是說,“方”從上元三年至垂拱三年一直任高昌縣令。
評分行下守的原則,此處可以稱做“行”的散官,隻有朝議郎和承議郎,這兩件文書中的“給事郎行丞元泰”,散官都為“給事郎”,估計兩件文書時間相近,因此,兩件文書中“方”的散官也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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