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依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等有關文件,按照《水利技術標準編寫規定》(SL1-2002)的要求。對《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 (SL 223-1999)進行修訂。
本規程共9章15節145條和23個附錄,主要內容有:
——驗收工作的分類:
——驗收工作的組織和程序;
——驗收應具備的條件和驗收成果性文件;
——驗收所需報告和資料的製備;
——驗收後工程的移交和驗收遺留問題處理。
對SL 223…l999進行修訂的主要內容為:
——對驗收工作的名稱重新進行劃分和歸類;
——對規程結構進行調整;
——增加工程驗收的監督管理章節;
——調整單位工程驗收內容;
——增加閤同工程完工驗收內容;
——調整階段驗收內容,增加引(調)排水工程通水驗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驗收;
——調整竣工驗收內容,取消初步驗收,增加竣工驗收自查、工程質量抽樣檢測、竣工驗收技術鑒定以及竣工技術預驗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遺留問題處理章節。
目錄
1 總則
2 工程驗收監督管理
3 分部工程驗收
4 單位工程驗收
5 閤同工程完工驗收
6 階段驗收
6.1 一般規定
6.2 樞紐工程導(截)流驗收
6.3 水庫下閘蓄水驗收
6.4 弓c(調)排水工程通水驗收
6.5 水電站(泵站)機組啓動驗收
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驗收
7 專項驗收
8 竣工驗收
8.1 一般規定
8.2 竣工驗收自查
8.3 工程質量抽樣檢測
8.4 竣工技術預驗收
8.5 竣工驗收
9 工程移交及遺留問題處理
9.1 工程交接
9.2 工程移交
9.3 驗收遺留問題及尾工處理
9.4 工程竣工證書頒發
附錄A 驗收應提供的資料清單
附錄B 驗收應準備的備查檔案資料清單
附錄C 法人驗收工作計劃內容要求
附錄D 法人驗收申請報告內容要求
附錄E 分部工程驗收鑒定書格式
附錄F 單位工程驗收鑒定書格式
附錄G 閤同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格式
附錄H 階段驗收申請報告內容要求
附錄I 階段驗收鑒定書格式
附錄J 機組啓動驗收鑒定書格式
附錄K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驗收鑒定書格式
附錄L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內容要求
附錄M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自查工作報告格式
附錄N 竣工驗收主要工作報告格式
附錄O 竣工驗收主要工作報告內容格式
附錄P 堤防工程質量抽檢要求
附錄Q 竣工技術預驗收工作報告格式
附錄R 竣工驗收鑒定書格式
附錄S 工程質量保修書格式
附錄T 閤同工程完工證書格式
附錄U 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終止證書格式
附錄V 工程竣工證書格式(正本)
附錄W 工程竣工證書格式(副本)
標準用詞說明
條文說明
精彩書摘
2 工程驗收監督管理
2.0.1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水利部授權,負責流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沒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2.0.2 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應對工程的法人驗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建項目法人的,該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是本工程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由地方人民政府組建項目法人的,該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工程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
2.0.3 工程驗收監督管理的方式應包括現場檢查、參加驗收活動、對驗收工作計劃與驗收成果性文件進行備案等。
2.0.4 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以及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可根據工作需要到工程現場檢查工程建設情況、驗收工作開展情況以及對接到的舉報進行調查處理等。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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