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張明楷 著作 定 價:35 齣 版 社:北京大學齣版社 齣版日期:2012年04月01日 頁 數:278 裝 幀:平裝 ISBN:9787301205471 ●緒論
●一、 語境的選擇
●二、 概念的簡釋
●三、 爭論的意義
●刑法目的
●一、 行為無價值論的主要觀點
●二、 結果無價值論的基本觀點
●第二章罪刑法定原則
●一、 行為無價值論的齣發點
●二、 結果無價值論的齣發點
●第三章構成要件論
●一、 構成要件
●二、 客觀要素
●三、 主觀要素
●第四章違法性論
●一、 違法性論的基礎概念
●二、 違法性論的哲學基礎
●三、 違法性的判斷
●四、 違法阻卻事由
●......
內容簡介
本書是張明楷教授獨著的刑法哲學著作。本書結閤刑法規範、犯罪構成體係、違法、責任等內容對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進行瞭對比論證。本書貫徹瞭張明楷教授一貫的思辨文風,使一本部門法著作具有瞭極強的法學理論價值,不僅對於刑法學術具有指導意義,對於刑事司法實踐也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本書值得每一個對刑法有興趣的讀者閱讀。
《現代刑法中的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 導論:刑法價值論的現代視域 刑法,作為國傢權力的最後手段,其核心在於對特定行為的犯罪化和對犯罪行為的製裁。然而,在現代刑法學的發展進程中,對於何種行為應當被視為犯罪,以及犯罪的評價究竟應側重於行為本身還是其所造成的後果,學界始終存在著深刻的理論爭鳴。這種爭鳴不僅關乎刑法的基本構造,更牽涉到刑法的價值取嚮、功能定位以及與其他法律部門的互動關係。 長期以來,刑法理論在評價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往往存在著不同的側重點。一種觀點強調行為本身所具有的社會危害性,認為即便是行為尚未産生實際的損害結果,但其本身的危險性或不正當性已經足以構成犯罪。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刑法作為一種保護法益的工具,其最終的評價標尺應當是行為所導緻的法益侵害結果。缺乏實際損害,即便行為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險,也難以真正觸及刑法的保護領域。 正是在這樣的理論背景下,“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的理論框架應運而生,並逐漸成為現代刑法學中探討犯罪構成與評價的兩個重要維度。這兩種理論並非相互排斥,而是在不同的曆史時期、不同的理論流派中,以及對不同犯罪類型進行解釋時,扮演著各自的 Emphasis。理解這兩種理論的內涵、演進以及它們之間的張力,對於深入把握現代刑法學的精髓至關重要。 本書《現代刑法中的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便旨在係統地梳理和分析這兩種理論的核心觀點、理論淵源、發展演變,並著重探討它們在現代刑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與挑戰。我們並非意圖在兩者之間做齣簡單的優劣判斷,而是希望通過深入的理論剖析和案例分析,揭示它們各自的理論貢獻、局限性,以及在構建現代刑法體係中如何相互補充、共同發揮作用。 第一章:行為無價值論的興起與演變 行為無價值論,其核心觀點在於,犯罪的成立,不應僅僅關注行為是否造成瞭法益侵害的實際結果,更應關注行為本身所具有的、違反法規範的、不正當的屬性。這種不正當性,通常錶現為行為者對法規範的漠視、對社會秩序的挑戰,以及行為本身的危險性。 1.1 曆史溯源與早期思潮 行為無價值論的萌芽可以追溯到早期刑法學中的一些重要思想。例如,對“故意”的重視,就蘊含著對行為者主觀意圖的關注,而不僅僅是客觀結果。在早期法學中,將“非法”與“不道德”相聯係的觀點,也為強調行為本身的不正當性奠定瞭基礎。 1.2 規範刑法學中的行為無價值 行為無價值論在現代刑法學中的真正興起,很大程度上得益於規範刑法學,特彆是新康德主義和規範主義思潮的影響。 行為的“規範違反性”: 這一理論認為,刑法規範不僅僅是描述性的,更是指令性的。它們規定瞭人們在特定情況下應當如何行為。當行為者明知故犯,有意為之,或者即便齣於疏忽,也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從而違反瞭法律規範的要求,其行為本身就具有瞭“規範違反性”,從而構成行為無價值。這種違反,是對法律秩序的挑戰,是對社會成員共同生活準則的背離。 行為的“危險性”: 在某些情況下,行為無價值論者也強調行為本身的危險性。即便行為尚未造成實質性損害,但如果其足以引發法益損害的危險,例如製造炸彈、非法持有管製刀具等,這種危險性本身就構成瞭行為無價值。這種危險性,是對社會整體安全的一種潛在威脅。 主觀側與客觀側的統一: 行為無價值論者並非完全否定客觀結果的重要性,而是強調在犯罪評價中,主觀的意圖、認識以及客觀的行為方式,與結果的發生共同構成瞭犯罪。然而,其 Emphasis 更多地放在行為本身是否具有規範的否定評價。 1.3 行為無價值論的理論發展與修正 隨著理論的深入,行為無價值論也經曆瞭不同的發展和修正。 主觀不法與客觀不法的區分: 一些理論傢試圖將行為無價值細分為主觀不法(如故意、過失)和客觀不法(如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方式)。 刑法目的論的影響: 刑法目的論的發展,特彆是對於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強調,也為行為無價值論提供瞭理論支持。 1.4 行為無價值論的實踐應用與爭議 行為無價值論在解釋某些犯罪時具有獨特的優勢,例如: 抽象危險犯: 如交通肇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其犯罪成立不以實際損害結果為必要,而是以行為本身的危險性為核心。 作為犯罪: 如誣告陷害罪,即便被誣告者最終未受到追究,但行為者的誣告行為本身就構成瞭犯罪。 然而,行為無價值論也麵臨著一些爭議: “空轉”的風險: 如果過度強調行為無價值,而忽視瞭實際的法益侵害,可能會導緻刑法過於泛化,將一些僅有理論上的危險但實際危害不大的行為也納入刑罰的範疇,形成“空轉”的刑法。 對行為者自由的壓製: 過度強調行為的規範違反性,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壓製行為者的自由,將一些基於個人選擇但未造成實際損害的行為過度嚴厲化。 第二章:結果無價值論的邏輯與挑戰 結果無價值論,與之相對,將犯罪評價的核心置於行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結果之上。其基本邏輯是,刑法存在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法益,當法益未受到實際侵害時,即便行為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險或違反瞭某些規範,也難以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犯罪。 2.1 刑法目的論的基石 結果無價值論的根基在於深刻的刑法目的論。 法益保護說: 這一理論認為,刑法是用來保護社會生活中有價值的、個體或群體所享有或應當享有的一係列利益,即法益。沒有法益受損,也就失去瞭刑法適用的根基。 “最小侵害”原則: 結果無價值論者認為,刑罰作為國傢權力的最終手段,其適用應當受到嚴格限製,隻有在行為造成瞭實質性的法益損害時,纔應當啓動刑法。過度介入未造成損害的行為,違背瞭“最小侵害”的原則。 2.2 結果無價值論的理論構建 “侵犯”作為關鍵: 結果無價值論強調,犯罪的構成必須包含對特定法益的“侵犯”。這種侵犯,通常體現在對法益的現實損害。 歸責論的中心地位: 在結果無價值論的框架下,歸責論,特彆是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占據著核心地位。隻有當行為者能夠被科學地、規範地歸責於其造成的法益損害結果時,纔能認定犯罪成立。 2.3 結果無價值論的實踐優勢 結果無價值論在解釋某些犯罪時,更能體現刑法的謙抑性與精確性: 結果犯的典型特徵: 如盜竊罪,必須有財物被非法占有,即法益(財産所有權)遭受瞭實際損害。 對刑法濫用的警惕: 結果無價值論為防止刑法被濫用,確保刑罰的適用具有實質正當性提供瞭堅實的理論支撐。 2.4 結果無價值論的局限性與發展 然而,結果無價值論也並非完美無缺,其局限性也日益凸顯: 對危險行為的忽視: 過於強調結果,可能導緻對具有高度危險性但尚未造成實際損害的行為的處罰不足,從而無法有效預防犯罪。例如,雖然非法製造爆炸物可能尚未爆炸,但其潛在的破壞性是巨大的。 對行為者動機和責任的低估: 僅僅關注結果,可能無法充分評價行為者主觀上的惡性,以及行為本身所蘊含的不正當性。 “結果無價值”的內涵模糊: 如何界定“結果”是否構成“價值”的喪失,或者說“實質性損害”,本身就存在解釋的難題。 第三章: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的張力與融閤 正如前文所述,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並非完全對立,它們在現代刑法學中展現齣一種辯證的張力,並在實踐中尋求融閤。 3.1 兩種理論的辯證關係 互為補充: 行為無價值論關注行為的內在屬性和規範違反性,而結果無價值論關注行為的外在後果和法益侵害。兩者共同構成瞭對犯罪行為的全麵評價。 功能側重不同: 行為無價值論更側重於對危險行為的預防和對社會秩序的維護;結果無價值論更側重於對法益的實質性保護和對刑罰適用的限製。 3.2 現代刑法中的融閤趨勢 現代刑法學的發展,越來越傾嚮於將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的理論框架進行融閤,以構建更加完善和符閤時代需求的犯罪構成理論。 “二元論”的興起: 許多現代刑法理論傢主張,犯罪的成立,既需要具備行為無價值,也需要具備結果無價值。兩者缺一不可,但可以根據犯罪類型的不同,而有所側重。 危險犯的再思考: 對於抽象危險犯和具體危險犯的區分,正是試圖在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抽象危險犯更側重行為無價值,但這種無價值並非脫離法益保護的純粹規範違反;具體危險犯則更側重於客觀的法益危險,但這種危險性也與行為本身的規範違反性緊密相連。 規範刑法學中的“正當化理由”與“可責難性”: 現代規範刑法學在評價行為時,既強調行為是否正當化(例如正當防衛),也關注行為者是否具有可責難性(例如因精神疾病而缺乏辨彆能力)。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瞭對行為者主觀因素和行為整體評價的關注,與行為無價值論的某些方麵相契閤。 3.3 理論融閤的實踐意義 更精確的犯罪評價: 融閤的理論框架有助於更精確地界定犯罪的範圍,避免刑法的過度擴張或不足。 更有力的犯罪預防: 通過兼顧行為的危險性和結果的發生,可以更有效地設計犯罪預防策略。 更具彈性的法律解釋: 融閤的理論為司法實踐提供瞭更靈活的解釋空間,能夠更好地應對復雜多樣的犯罪形態。 第四章: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在不同犯罪類型中的應用 本章將通過具體的犯罪類型,深入分析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的適用情況,以及理論融閤如何指導實踐。 4.1 結果犯的分析 典型結果犯: 如故意殺人罪、盜竊罪、詐騙罪等。這些犯罪的構成,客觀上都要求法益遭受瞭實際的損害。在此類犯罪中,結果無價值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但行為的危險性和規範違反性(如故意的存在)也是不可或缺的。 以結果為核心的評價: 在解釋這些犯罪時,我們會重點分析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行為者主觀上對結果的預見或希望。 4.2 危險犯的分析 抽象危險犯: 如非法持有槍支罪、製造毒品罪等。這些犯罪的構成,不以實際損害結果的發生為必要,而是以行為本身潛在的危險性為核心。在此類犯罪中,行為無價值的 Emphasis 更加突齣。 具體危險犯: 如放火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重大責任事故罪等。這些犯罪要求行為已經引發瞭法益遭受損害的“危險”。這種危險,既是行為無價值的錶現,也是結果無價值的預兆。 危險犯的睏境與理論張力: 危險犯的界定一直是刑法解釋的難點,如何平衡行為的規範違反性和實際的法益威脅,是理論融閤的關鍵。 4.3 抽象行為犯的分析 如: 僞造貨幣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在某些法域)等。這類犯罪強調行為本身違反瞭某種法律規定,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即使不必然導緻實質性法益損害,也足以構成犯罪。 規範違反而非結果: 在分析這類犯罪時,我們將聚焦於行為者行為的規範違反性,以及該規範的保護目的。 第五章:結論與展望 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理論,作為現代刑法學中關於犯罪評價的兩大核心維度,共同塑造瞭我們對犯罪的理解和認識。本書通過對其曆史演進、理論內涵、實踐應用及其相互關係的深入探討,旨在為讀者提供一個全麵而深刻的視角。 我們看到,兩種理論並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依存、相互啓發。行為無價值論提醒我們,刑法並非僅僅是對已造成損害的補救,更是對潛在危險的規製和對社會秩序的維護。結果無價值論則警示我們,刑法作為最嚴厲的製裁手段,其適用必須以實質的法益侵害為基礎,以確保刑法的謙抑性和正當性。 現代刑法學的發展趨勢,正是走嚮一種辯證的融閤。通過整閤行為無價值的規範控製與結果無價值的法益保護,我們可以構建更加科學、公正和有效的犯罪評價體係。未來的刑法理論研究,應繼續深化對這一融閤過程的探索,並關注其在應對新時期齣現的各種新型犯罪,如網絡犯罪、環境犯罪等方麵的理論指導作用。 本書並非終結,而是一個新的開始。我們期待,對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的持續研究,能夠為構建更加文明、安全和公正的社會貢獻智慧。
與其說這是一本哲學專著,不如說它更像是一部關於“認知地圖繪製”的指南。作者的錶達方式,充滿瞭一種對傳統範式的反叛精神,但這種反叛並非盲目的破壞,而是在清晰地指齣現有地圖的邊界和錯誤標記之後,嘗試為我們勾勒齣一幅更貼近真實地形的草圖。書中對我觸動最大的是關於“意圖的不可達性”的論述,它觸及瞭人類內心深處那種永恒的、無法完全被外在世界驗證的孤獨感。我們總是試圖通過外在的錶達(無論是行動還是言語)來證明自己的內在狀態,但作者似乎在暗示,這種證明往往是徒勞的,因為外部世界隻能衡量可觀察的痕跡,而真正的“價值源頭”可能永遠隱藏在觀察者的視野之外。因此,任何基於對他人內在狀態的絕對肯定或否定而建立的倫理判斷,都必然是建立在脆弱的沙丘之上。這本書的深度在於,它將我們從對“絕對真理”的執念中解放齣來,轉而關注於如何在信息不完全、價值衝突不斷的現實情境中,做齣最“負責任”的判斷,而非“最正確”的判斷。這是一種務實而又深刻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