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軟件著作權判例(第7輯)》收錄瞭近韆個自2000年以來全國各地各級具有審理知識産權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結案的具有典型性的知識産權案例。本叢書不僅對具體案例的一審、二審,甚至再審的裁判文書進行瞭全麵梳理,而且提煉齣每個案件的關鍵詞、爭議焦點,將每個案例立體化地呈現給讀者。每個案例由12個部分組成,包括:案件的基本情況、案由、關鍵詞、涉案法條、爭議焦點、審判結論、起訴及答辯、事實認定、一審判決及理由、上訴理由、二審查明事實、二審判決及理由,便於讀者進一步研究、利用。《軟件著作權判例(第7輯)》是軟件著作權判例捲。
目錄
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
案例1:北京一輕研究所與復旦儀器廠、大島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2:外星電腦公司與翁正文、葉秀娟、環球商行、利軍商行、王曉燕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3:陳建國與省電力公司、昂立公司、供電局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4:快威公司與新易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5:天正公司與楊燕村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6:英譜公司與三銳公司、金順昌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7:阜國公司與奇普公司、張文軍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8:華衛公司與速網公司、剋勞安公司、舟翔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9:孚意奧公司與武進恒光公司、京恒光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10:大恒公司與拓能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ll:商之器公司與仲季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12:Autodesk公司與龍發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13:利瑪軟件公司與自動化所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14:迪斯剋瑞特公司與中樂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15:迴琳與贏傢聯創公司、喻明錄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16:方正公司、紅樓研究所與恒藝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17:昊源公司與益達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18:新科技公司與金科創公司、薑誌浩、林建熙、陳振海、尤金豐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19:張方正與交通齣版社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20:智業軟件公司與實達軟件公司、皮膚病院、華爾軟件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2l:久其公司與天臣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22:奧迪瑪公司與賽博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23:網動公司與澳龍梟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24:庚新公司與良虹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25:威速公司與羅有明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26:上海華聯、時運高新與瀚唐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27:同方光盤與金誠國道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28:科軟公司、金藥公司與天時每公司、馬秀研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29:金盛公司與夢果子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30:神州網迅公司與西地曼斯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31:康能普視株式會社與久閤成數字係統公司、創新久閤成科技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32:麯平雙與張道明、企網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33:易華錄公司與華工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糾紛
案例34:楊國光與上海西郊儀錶廠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糾紛案
案例35:聯動公司與徐萬裏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糾紛案
計算機軟件閤同糾紛
案例36:彩新公司與網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閤同糾紛案
案例37:復維公司與和強公司軟件開發閤同糾紛案
案例38:世範公司與三愛富公司軟件開發閤同糾紛案
案例39:岑溪聚吧公司與楊鋒、同誌廣告公司軟件許可使用閤同糾紛案
案例40:優思軟件公司與韆億物管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閤同糾紛案
後記
精彩書摘
3.第二套用電管理軟件采用UCDOS3.0漢字係統和Foxpr02.5數據庫語言。鑒定意見認為,以UCDOS3.0和:FoXpr02.5運行環境的軟件應當在1993年9月以後形成。故應當認定第二套用電管理軟件是陳建國在受聘於昂立公司期間完成。陳建國訴稱1992年底完成第二套用電管理軟件與事實不符。供電局委托昂立公司開發用電管理軟件,昂立公司在接受委托後,聘用陳建國研製開發用電管理軟件,聘用郝孚輔助陳建國研製該軟件;購買計算機用於軟件開發;從供電局收集開發該軟件所需的背景數據,營造開發環境。據此,應當認定陳建國在受聘於昂立公司期間所開發的第二套用電管理軟件是執行本職工作的結果。故第二套用電管理軟件的著作權依法屬於昂立公司。由此,陳建國關於其享有第二套用電管理軟件著作權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庭審中陳建國針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口頭申請對昂立公司銷售軟件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鑒於該院已對第二套用電管理軟件的著作權作齣認定,故進行該審計對解決本案爭議已無實際意義。綜上,原告陳建國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計算機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駁迴原告陳建國的訴訟請求。本案的案件受理費18385元由原告陳建國負擔。上訴理由
陳建國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依法改判:1.供電局停止為其下屬電管站配備使用上訴人的《鄉鎮用電管理係統》應用軟件;2.昂立公司停止銷售上述軟件;3.被上訴人嚮上訴人書麵賠禮道歉;4.被上訴人共同賠償上訴人經濟損失167.5萬元;5.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具體理由是:1.一審判決認定供電局委托昂立公司開發訟爭軟件,訟爭軟件係職務作品,著作權屬於昂立公司沒有事實依據;2.一審判決認定陳建國作為昂立公司聘用人員並且領取工資、奬金及實物與事實不符;3.一審判決認定第一套軟件不能被演示的事實錯誤,直接導緻第一套軟件不是獨立軟件的錯誤判決;4.鑒定報告不足以采信,因為其內容不真實、不準確,而且違反法定程序。
昂立公司的主要答辯理由和請求:訟爭軟件是由該公司獨立開發,並由該公司獨立承擔責任。上訴人認為是其利用業餘時間獨自開發完成以及把聘用關係說成是許可軟件銷售閤作關係與事實不符。
供電局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判決正確,請求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省電力公司辯稱:與供電局的答辯相同。
……
前言/序言
北京務實知識産權發展中心是經北京市知識産權局、北京市民政局批準,於2005年12月成立的一傢民辦知識産權研究機構。自成立以來,北京務實知識産權發展中心本著“務實、獨立、共享”的宗旨,重點關注實務研究,著力解決知識産權保護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立足於研究成果為法律、政策的製定和決策者,為企業管理者提供決策參考,力求做到“說實話、辦實事、齣實招、求實效”。其所從事的業務包括:獨立開展知識産權熱點、難點問題實務研究;接受政府、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委托,進行知識産權戰略與策略及相關專項課題研究;進行知識産權侵權專題分析、論證、谘詢,提供法律意見書;接受委托擔任企業、事業單位知識産權顧問;組織開展知識産權專題論壇、講座、研討及培訓活動;為解決糾紛進行策略分析,齣謀劃策,指導訴訟;應當事人的請求協調解決知識産權爭端;組織編寫齣版知識産權實務刊物、書籍。故此,齣版《務實知識産權判例精選》叢書,一直是務實中心近年來的核心業務項目。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産權相關法律以及與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曆經多次修改、完善,知識産權法律製度不斷完善、發展;近年來,尤其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以來,中國知識産權法律的實施日漸成為國際、國內社會關注的焦點。而人民法院通過公正審判、嚴肅執法,加強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維護知識産權權利人及公眾利益,大量判例作為知識産權法律實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
盡管中國沒有判例法傳統,但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記錄瞭法院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如何將抽象的法律條文適用於具體案件,如何解釋與適用各種法律原則,對知識産權製度的理論及實踐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自2000年起,各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陽光工程”的要求,紛紛將各種知識産權裁判文書在網上公開(但其公布的數量和內容都是有限的)。但業界同行普遍認為,各地法院所公布的裁判文書均未經加工、編排,不便於業界對其研究、利用。
北京務實知識産權發展中心自成立以來,一直注重各類知識産權裁判文書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並對大量裁判文書進行歸類整理,力圖使海量的文書資源能夠高效地呈現給使用者,方便讀者閱讀、使用、對比、分析、研究,使浩如煙海的知識産權裁判文書更具實踐利用價值。為方便讀者及研究人員利用本套叢書的資源,我們對叢書體例進行如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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