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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傢間政治》(權力鬥爭與和平第7版)在國際關係課程中持續得到使用的事實足以證明自身的不朽價值。曾有人指齣,半個世紀以來國際關係的研修不外是摩根索同信服其見解的人與轉而求助於其他學派的人之間的一場對話。五十多年過去瞭,在國際恐怖主義成為當今國際關係領域中的焦點之時,摩根索的觀點與世界各地學者之間的對話依然在進行,其成效之卓著,。新版本保留瞭摩根索著作的原貌,增加瞭一篇四十頁篇幅的編者導論,探討《國傢間政治》(權力鬥爭與和平第7版)在一個新時代的適用價值,視野開闊。在附錄中,數位政治傢、學者和觀察傢循著
內容簡介
《國傢間政治》(權力鬥爭與和平第7版)是西方國際關係理論中現實主義學派的經典之作。正如副標題“權力鬥爭與和平”所標示的那樣,論著旨在揭示國際政治的本質——權力鬥爭,並探索締造世界和平的途徑。作者闡釋瞭作為其理論核心的政治現實主義六項原則,指齣國際社會中的各個國傢為自身的權力和利益而鬥爭;在現存的國際體係中,隻有通過講究藝術的傳統外交手段達成國傢間的妥協與和解,纔能為形成一個有中央政府專傢的世界國傢以締造普遍和平鋪平道路。
作者簡介
漢斯·摩根索(Hans J.Morgetlthau1904-1980),美國政治學傢,國際關係理論大師,國際法學中“權力政治學派”的締造者。生前為美國芝加哥大學政治學係教授,1950—1968年期間擔任芝加哥大學美國對外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期間還兼任美國國務院和國防部顧問。摩根索的主要著作還有《國際政治的原則和問題》(1951年)、《捍衛國傢利益》(1951年)、《美國政治的目標》(1962年)等。
目錄
導論 曆久不衰的《國傢間政治》
第一編 國際政治的理論和實踐
第一章 國際政治的現實主義理論
第二章 國際政治學
第二編 作為權力鬥爭的國際政治
第三章 政治權力
第四章 尋求權力的鬥爭:現狀政策
第五章 尋求權力的鬥爭:帝國主義
第六章 尋求權力的鬥爭:威望政策
第七章 國際政治中的意識形態因素
第三編 國傢權力
第八章 國傢權力的實質
第九章 國傢權力的要素
第十章 國傢權力的評估
第四編 國傢權力的限製:權力均衡
第十一章 權力均衡
第十二章 權力均衡的不同方式
第十三章 權力均衡的結構
第十四章 權力均衡的評估
第五編 國傢權力的限製:國際道德和世界輿論
第十五章 道德、習俗和法律對權力的限製
第十六章 國際道德
第十七章 世界輿論
第六編 國傢權力的限製:國際法
第十八章 國際法的主要問題
第十九章 主權
第七編 當代世界的國際政治
第二十章 新的道德力量:民族主義文化的普世主義
第二十一章 新權力均衡
第二十二章 全麵戰爭
第八編 和平問題:以限製求和平
第二十三章 裁軍
第二十四章 安全
第二十五章 司法解決
第二十六章 和平變更
第二十七章 國際政府
第二十八章 國際政府:聯閤國
第九編 和平問題:以轉變求和平
第二十九章 世界國傢
第三十章 世界共同體
第十編 和平問題:以調解求和平
第三十一章 外交
第三十二章 外交的未來
附錄A 現實主義在21世紀的更新
附錄B 《聯閤國憲章》
參考文獻
曆史詞匯
索引
譯者後記
精彩書摘
經過同樣繁瑣的程序,我們也可以整理齣其他國傢所承認的國際法規則。為瞭知悉特定曆史時期世界上全部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法規則,從理論上講,就需要人們對世界各個國傢遵行的國際法規則分彆作齣類似的編纂工作。如果人們真的從事這一工作的話,它將顯示在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和個彆規則方麵存在可觀的歧見。在國際法的少數部門中進行的世界性的編纂工作已揭示齣這一缺乏共識的情況。許多編纂者指齣,大陸國際法不同於英美國際法,不同於美洲國傢的國際法,也不同於俄國的國際法概念。
以領海寬度的確定為例,領海寬度問題,也就是沿海國傢的領土管轄權究竟應嚮外海延伸多遠的問題。在這一問題上,不同國傢所承認的國際法規則大相徑庭。雖然許多國傢堅持應以三海裏為限的原則,芬蘭和挪威卻置之不顧,宣稱領海寬度為四海裏。意大利、西班牙、南斯拉夫、印度、墨西哥、冰島、印度尼西亞、蘇聯、埃及、法國和波蘭等國主張十二海裏領海權。阿爾巴尼亞主張十五海裏。厄瓜多爾主張二百海裏。另外一些國傢,如德國、比利時和英國,堅持僅有三海裏;然而,英國又主張領海本身之外有所謂“毗連區”。其他一些國傢雖然拒絕建立“毗連區”的要求,卻也承認在某些情況下,一國的領海管轄權可以延伸到三海裏限度之外,並且對外國商船可以進行某種程度的管轄。1982年的《海洋法公約》第二部分第二節第三條要求批準該條約的國傢的領海不得超過十二海裏,除非另有規定。但是,對管轄範圍意見不一的各個國傢是否應批準這一規定,以及批準這一規定的國傢是否將在某個時候拒絕承認有關條款還是個問題。
這種缺乏嚴密性的狀況來源於大量引起混亂的單邊主張,國際法的每一部門都程度不同地存在這樣的狀況。追根溯源,問題在於國際法立法功能的分散性。然而,各國政府總是急於擺脫國際法可能對其外交政策施加的限製,卻又要利用國際法為自己謀取國傢利益,並逃避可能有損於自己的法律義務。各國政府利用國際法不嚴密的特點,作為達到各自目的的現成工具。它們的做法是提齣缺乏根據的法律要求,或麯解普遍承認的國際法規則。這樣,國際法分散性所固有的不嚴密性滋生齣更大程度的欠缺,國際法的先天不足便持續銷蝕著它的效力。
國際法中隻有一部分規則在一定程度上剋服瞭國際法不嚴密的弱點。這些規則多屬於技術性問題或人道性質的問題,並已用公約的形式法典化瞭。法典化瞭的國際法規則,其法律效力等於一項真正的國際立法文件,因此,它對於國際法的所有主體或所有事實上的主體都具有約束力。國際法的立法程序,要求所有受某一立法約束的國傢均同意該立法;相比之下,民主立法程序一般采用多數決定原則。這正是國際法的法典化與真正立法的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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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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